海關總署就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關答問

海關總署就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關答問是在2007年10月31日由海關總署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海關總署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享受協定稅率商品進口時不僅要正確填寫報關單,還要提交經海關總署備案的原產地證書,同時還必須符合“直接運輸”的標準,一旦出現疏漏將直接影響到貨主的經濟利益。那么,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通關時應提供哪些單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問: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應符合“直接運輸”的標準,這個“直接運輸”跟人們認為的中途不停一樣嗎?
答:不完全一樣。我們這裡說的“直接運輸”有三種情況。一是貨物運輸未經非受惠國關境,也就是中途不停,直接到達;二是貨物雖經一個或多個非受惠國關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證明過境運輸完全出於地理原因或商業運輸的要求,並能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未在非受惠國關境內使用、交易或消費,及除裝卸和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而接受的簡單處理外,未經任何其他處理;三是經非受惠國運輸進口的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時,應進口地海關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提交過境海關簽發的對上述事項的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我國海關對此有具體規定,即除《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不允許香港產貨物經第三方轉運外,經各優惠貿易協定非成員國或地區換裝運輸工具的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須交驗該國或地區海關出具的未再加工證明檔案和自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起運後換裝運輸工具至我國的全程提(運)單,否則不能享受協定稅率。
問: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申報時,對原產地證書有什麼要求?
答:各受惠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樣式、政府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均要在海關總署備案,若貨主提供的證書與備案中任一項不符,海關可拒絕接受該證書。但對於智利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海關不再審核簽名,而要求加蓋“正本”印章。
另外,根據中國海關規定,享受優惠協定稅率的原產地證書上應體現進口貨物商品編碼,且必須填寫進口國的編碼。原產地證書的編碼不是我國稅則號列時,原產地證書六位數協調編碼必須與協定稅率六位數相同,方可享受協定稅率。
問:對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有什麼規定?
答:以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為例,原產地證書應在出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機構簽證之日起4個月之內向我國海關提交,但產品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方境內的,提交期限延長至6個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方無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我國海關仍可接受已經超出期限提交的原產地證書。由於各貿易協定相關的原產地規則不盡相同,原產地證書提交期限也不同,貨主可通過查詢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關於原產地規則的相關公告獲悉。
問: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原產地證書實行“一批一證”,還是可以多次使用?
答: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不能重複使用和逐次扣減。對於多個已經電子數據聯網的原產地證書對應一批貨物這一特殊情況,申報時應分單填報。
問: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貨物後補原產地證書可退還多徵稅款嗎?
答:由於各優惠貿易協定適用的原產地規則中關於原產地證書提交期限的規定各不相同,對於後補原產地證書可退稅的情形也相應有所不同。仍以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為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進口時已辦理原產地證書但漏向海關提交的。對此,由於其進口貨物在規定期限內已實際進口,原產地證書的提交期限可以不受限制,可以在進口後的某個時間向海關補交原產地證書,海關按照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計征,多徵稅款予以退還。二是進口時沒有辦理原產地證書,而是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的。根據《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簽證操作程式》規則十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由於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後立即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但要註明“補發”字樣。一年內貨主可憑補發的原產地證書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海關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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