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申報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第169號署令),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從規範對象看,169號署令主要針對通過口岸直接進出的鮮活商品、書報雜誌和保稅貨物等三類特定貨物。其中“保稅貨物”限定於通過“公路口岸”進出境並側重於保稅加工範疇的貨物(即加工貿易項下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側重於物流配送、分撥的貨物(如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申報要素添加概述  
  • 文號:海關169號署令
  • 施行時間:2008年5月1日起
  • 類型: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基本要素,集中申報,範圍,適用的範圍,不適用的範圍,

法律規定

對於保稅物流貨物,169號署令並未明確如何集中申報,只在第十九條作了較為籠統的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需要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除海關另有規定以外,比照本辦法辦理。” 也就是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集中申報的貨物,如果本身有規定,從其規定(為了便於理解,可稱之為“特殊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就按照169號署令的有關規定(可稱為“一般規定”)辦理手續。顯然,特殊規定和一般規定之間存在銜接與適用的問題。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了解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在集中申報方面與169號署令存在哪些共性,自身又有哪些個性規定以及如何操作。

基本要素

1.必須經海關備案
備案雖然不屬於行政許可,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備案的海關和手續,備案的適用範圍(如限定的三類貨物),備案的資格條件(如主體資質、擔保措施等),備案途徑(如用法定格式的《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表》)。
主體是具有特定資質的進出口收發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127號署令),海關管理相對人主要是報關單位,分為進出口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報關企業不具備集中申報的主體資格,即使是進出口收發貨人,也不是全部可以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下列三類是被禁止的:(1)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收發貨人;(2)因進出口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收發貨人;(3)適用C類或者D類管理類別的收發貨人。
2.範圍限定三類貨物。
根據169號署令第三條規定,只有下列三類貨物才能集中申報:(1)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2)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3)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其中(3)加工貿易項下保稅貨物採用海運、水運、空運和鐵路運輸方式,不得實行集中申報。上述三類貨物包括進口和出口兩方面。
另外,根據169號署令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收貨人應當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即滯報貨物不能實行集中申報。因此,即使集中申報的主體具備上述資格條件,貨物在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內,如果到港超期未報,也不能採取集中申報方式。
3.地點限於同一口岸。
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應當分別單獨報關,不得集中申報。“同一口岸”,應指報關單“進/出口口岸”項下填制的海關名稱和4位代碼都相同的口岸。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將同一行政區域內鄰近的港口整合成一個大港口,在國際上採用同一港口代碼,如寧波港舟山港合併為寧波—舟山港。但寧波港和舟山港分屬兩個不同的主管海關,不屬於上述所指的“同一口岸”。即使是同一收發貨人名義下的貨物,如果在寧波港和舟山港分別進出口,也不能採用集中申報方式。在不同直屬海關,以及在同一直屬海關下轄的不同主管海關進出口的貨物,不能採用集中申報方式。
4.方式是先分批進出,後集中申報。
分批進出採用的單證是集中申報清單,集中申報採用的是報關單。如果先採用報關單申報,後分批提貨,屬於“集中辦理手續”,但不能稱為“集中申報”。既然有先後順序,就存在稅率、稅率適用日期的問題。這是學習掌握集中申報管理規定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後面會進行分析。
屬特定主體在特定範圍、特定條件下使用的特殊通關模式。
集中申報的適用範圍是受控制的,並非普遍適用,因為通關作業方式的整合主要以電子通關為突破口和改革方向,集中申報方式只能作為解決特殊情況的一種特殊申報方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申報涉及的基本要素有:主體資質,適用範圍,形式,單證填報規範,集中申報的期限,集中申報稅率、匯率的計征日期等。

集中申報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直接進出的貨物(即通稱的“一線”),全部採用169號署令的有關規定。包括限定的三種貨物類型,適用清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等關鍵規定。
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往來的貨物(即通稱的“二線”),部分採用169號署令的有關規定。

範圍

適用的範圍

(1)備案方式,包括必要的擔保。
清單格式,清單的申報、驗放、刪除、時限和歸併方式。
(2)主體資質。200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170號署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操作規程(試行)》,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從2008年4月1日開始參照170號署令實施分類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所有企業將被分成AA類、A類、B類、C類和D類。這樣,C類和D類企業同樣不得實行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3)報關單證明聯“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準。

不適用的範圍

(1)貨物的範圍,不限於169號署令限定的三類貨物。
(2)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不得採取集中申報方式。這點與169號署令是不相同的。
(3)稅率、匯率適用的日期。特殊監管區域適用的是報關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而不是169署令規定的清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
(4)集中申報的期限。不限於當月必須進行集中申報,只要在次月底前申報即可。169號署令第十三條有一個限制:“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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