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圓桌會議協定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荷蘭扶植的邦區同荷蘭於1949年11月2日在海牙籤訂的一系列協定的總稱。主要內容:由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同荷蘭扶植的“東印度尼西亞邦”和“加里曼丹邦”共同組成“印度尼西亞聯邦共和國”,荷蘭至遲於1949年12月底向該“聯邦共和國”移交主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牙圓桌會議協定
  • 簽訂者: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荷蘭扶植邦區
  • 簽訂時間:1949年11月2日
  • 類型:在海牙籤訂的一系列協定的總稱
;“聯邦共和國”必須加入“荷蘭-印度尼西亞聯邦”,承認荷蘭女王為“最高元首”;“聯邦共和國”在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文化等方面同荷蘭實行“持久合作”。協定還規定,關於西伊里安的政治地位問題,將從移交主權之日起一年內,由兩國談判解決。1950年8月,印尼取消了“聯邦共和國”,成立了統一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1956年4月21日廢除該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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