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區委宣傳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落實北京全國文化中心建設規劃,更好地發揮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促進海淀區文化發展水平的提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市財政局、市經信委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305號),以及海淀區“十三五”文化發展規劃的相關內容,為規範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由區政府主導設立,採用參股基金的方式對外合作投資。參股基金方式,是指引導基金向各類投資主體進行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行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引導基金主要來源於海淀區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第五條其他資金來源:閒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六條引導基金的管理和資金使用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運作方式
第七條引導基金初始規模1.2億元,2016年到2020年分5期出資,每期2400萬元,所占比例不超過參股基金總額的25%,且不能成為參股基金中出資最多的一方。
第八條引導基金原則上不參與參股基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應對參股基金投資事項進行監督,對涉及投資區域、投資方向、投資限制及關聯交易等基金運作的重大投資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第九條引導基金主要採取參股基金的運作方式,優先支持投資于海淀區新聞出版及發行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廣告和會展服務、設計服務、文化休閒娛樂服務、文化輔助服務、文化藝術服務和藝術品生產與銷售服務等行業的基金。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屬於以下範圍:
1.海淀區文化企業發起設立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2.其他機構發起設立的投資于海淀區的文化產業基金。
(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有專職隊伍和能力從事文化產業投資工作,且有成功項目案例。
第十條參股基金原則上在海淀區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存續期一般原則上不超過8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根據參股基金履行程式後可以適當延長,總存續期不得超過10年。
第十一條參股基金應將不低於基金總額50%的資金投資于海淀區域的文化創意企業,且企業須在海淀區註冊和納稅。
第十二條參股基金應重點向區內文化創意企業投資,並能為海淀區的文化發展或者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
第三章 引導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設立投資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部門的主管區領導以及區委宣傳部、區文化委、區旅遊委、區發展改革委、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北京市海淀區文化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區文促中心)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及兩位外部專家組成。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選擇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審議管理費支付比例和撥付安排;
(二)審議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和出資額等有關事項;
(三)監督參股基金運行情況(包括投資區域、方向、比例及投資項目情況),評估考核參股基金的政策目標、效果和投資運行績效;
(四)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專題會就審議相關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文促中心,區文促中心作為委託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監督、管理引導基金日常工作,初審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對外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項並提請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區政府指定北京市海淀區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作為引導基金的名義出資代表。名義出資代表根據區政府相關決議行使引導基金出資人義務,並與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銀行等相關方簽訂協定。
第十六條年度管理費按照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額0.5%的標準支付,由區文促中心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約定。
第十七條除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受託管理機構獎勵辦法,上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專題會審議。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協助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引導基金合作方案、退出方案的擬訂和實施,負責引導基金的投後管理等相關工作,並對參股基金投資協定中關於投資區域、方向、比例等關鍵條款履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每年年終根據要求向指導委員會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運行情況、相關財務檔案及引導基金投資運作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的甄選規程如下:
(一)公開徵集。受指導委員會委託,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引導基金合作的各類投資主體,擬訂相關投資及管理方案。
(二)評審。由區政府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的負責同志、和社會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為單數。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投資及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上報指導委員會。
(三)盡職調查。由受託管理機構組織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專業能力、募資能力、財務狀況、合規情況進行調查並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出相應的投資建議上報指導委員會。
(四)指導委員會審議。指導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投資及管理方案評審結果進行審議。
(五)區政府決策。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專題會對指導委員會審議結果進行審定。
(六)社會公示。將區政府確定的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條為保證引導基金安全運行,確定一家具備國庫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託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並負責對引導基金投資區域、方向、比例等進行動態監管。託管銀行定期向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出具託管報告。託管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期限5年以上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且具備海淀區國庫代理資格;
(二)具有創業投資基金託管經驗;
(三)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四章 參股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參股基金委託參股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其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2%。依據引導基金出資占基金總規模的占比,參股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安排投委會席位或觀察員席位,投委會成員或觀察員由區文促中心指派,並在違反引導基金實施辦法的事項上擁有否決權。
第二十二條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在海淀區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具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對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三)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三條參股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一般多於3個(含),不超過15個(含)。
(二)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已基本確定,並草簽參股基金章程或協定、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應對參股基金認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章程或協定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於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三)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四)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六)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七)從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八)以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九)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用於對外投資。
(十)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五章 參股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五條參股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區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六條參股基金存續期內,引導基金鼓勵參股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參股基金的其他出資人和參股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參股基金股權或份額。
參股基金的章程或協定應約定引導基金的退出條件、退出方式、退出收益分配等事項。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由指導委員會審議並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引導基金可協定退出參股基金,退出時其轉讓價格按協定確定。以出讓或基金清算方式退出的引導基金(含本金及形成的收益)資金,直接收回託管賬戶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以下方式退出:
1.將股權有限轉讓給其他股東;
2.公開轉讓股份;
3.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到期清算退出;
4.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破產清算退出。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1.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2.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於引導基金退出。
3.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參股基金。
第二十七條引導基金按照“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採取讓利機制引導和激勵參股基金推動更多文化產業項目落地。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參股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按比例獎勵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獎勵比例最高不超過基金增值收益的70%。
第二十八條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引導基金出資收益部分可按比例讓利給參股基金的發起人股東或受託管理機構等,具體方式和比例在協定或合作方案中進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參股基金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參股基金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在章程或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即可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基金賬戶1年以上,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未按章程或協定開展業務的;
(三)參股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四)參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協定約定出資或投資的;
(五)參股基金或其管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致使引導基金投資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適時開展引導基金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十二條引導基金可向參股基金投資委員會或顧問委員會派出出資人代表,並通過投資委員會或顧問委員會行使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當參股基金及其受託管理機構、參股基金投資人違反參股基金出資協定、章程或協定、委託管理協定時,引導基金有權要求違約方以不低於原始價格的價格回購參股基金所持股權或份額,必要時可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為保障引導基金的資金安全,引導基金應制定投資流程管理、風險控制措施、財務管理、印鑑使用審批等制度並嚴格執行。引導基金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評估考核參股基金的政策目標、效果和投資運行績效。
引導基金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參股基金實行績效評價,並建立參股基金信用評價制度。參股基金應及時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披露其投資工作進展情況,並按照受託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向受託管理機構網路管理平台上傳相關工作數據及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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