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暫行規定

由2002年1月22日在國家海洋局發布。整部法律由五章,總計二十二條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暫行規定
  • 時間:2002
  • 頒發機構:國家海洋局發布
  • 條目:22
  • 出處:《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暫行規定》
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赤潮信息的匯集及處理,第三章 赤潮信息的發布,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1月22日國家海洋局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海洋赤潮信息的管理,充分發揮赤潮信息在赤潮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規範赤潮信息發布行為,有效預防和減輕赤潮災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國管轄海域內赤潮信息的匯集、處理、發布等活動。
本規定所指赤潮信息是在赤潮監測監視、預測預報和災害評估活動中獲取或形成的有關赤潮環境條件、狀態與性質、發生髮展趨勢、危害及影響等方面的數據、文字、圖表、圖像資料。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全國赤潮信息的歸口管理。國家海洋局北海、東海、南海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以下簡稱省市海洋局)分別負責本海區和本地區赤潮信息的管理。
第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海洋局、分局和省市海洋局提供赤潮信息。

第二章 赤潮信息的匯集及處理

第五條 分局、省市海洋局負責組織赤潮監測監視、災害評估信息的獲取和匯集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匯集渠道,保證赤潮信息匯集的暢通。
省市海洋局獲取的赤潮信息應按時向所在海區分局匯交。
分局獲取及匯集的赤潮信息應按時向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以下簡稱預報中心)、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和國家海洋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匯交。有赤潮發生時,每月2日前將上月本海區赤潮發生情況匯總報國家海洋局。
第六條 局屬其他有關單位獲取的赤潮信息應及時向預報中心、監測中心和信息中心匯交,同時提交有關分局。
第七條 預報中心、監測中心直接獲取的赤潮信息應相互提交,並及時提交信息中心和有關分局。
第八條赤潮監測監視信息應在現場工作結束後及早匯交。其中,海上赤潮監測信息應在48小時內匯交;航空遙感監視監測信息應在飛機著陸後4小時內匯交;衛星遙感監測資料應在衛星過境後8小時內匯交。
第九條 各級海洋監測預報機構負責對獲取和匯集的赤潮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建立會商制度,經過會商後形成赤潮預測預報、監測監視和災害評估等信息產品。
第十條 各單位應對獲取和匯集的赤潮信息進行整編,建立本單位赤潮信息資料庫。
信息中心負責指導各單位建立和維護赤潮信息資料庫,並對接收到的赤潮信息進行處理、保管、分析、整編,建立全國赤潮信息資料庫,為預防減輕赤潮災害和科學研究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省市海洋局負責組織建立本地區民眾性赤潮監視網路,擴大赤潮信息來源;負責收集整理本地與赤潮防治相關的環境信息。
分局、省市海洋局建立赤潮信息專門報告渠道和報告程式,為其它單位和個人及時報告赤潮信息創造條件。

第三章 赤潮信息的發布

第十二條 赤潮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國家海洋局、分局和省市海洋局負責赤潮信息發布工作的管理。
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發布赤潮信息須經國家海洋局、分局或省市海洋局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向社會散布赤潮信息。
第十三條 赤潮信息的發布內容包括:赤潮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生物種類、生物毒性、生物密度、漂移路徑、發展趨勢、發生條件等監測監視、預測預報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及對人類健康危害等赤潮災害評估信息。
第十四條 省市海洋局負責組織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傳送赤潮預測預報信息。
分局負責組織向有關的省市海洋局和國家海洋局傳送赤潮預測預報信息。
預報中心向有關的省市海洋局、分局、監測中心和國家海洋局傳送赤潮預測預報信息。
如遇有毒赤潮或重大赤潮的預測預報信息,由國家海洋局傳送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並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省市海洋局負責組織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在海區分局傳送本地區赤潮監測監視和災害評估信息,每年年底前向國家海洋局報告全年赤潮災害評估信息。
分局負責組織隨時向有關的省市海洋局和國家海洋局傳送赤潮監測監視信息。
監測中心、預報中心及局屬有關單位隨時向有關的省市海洋局、分局和國家海洋局傳送赤潮衛星遙感等監測監視信息;
國家海洋局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隨時發布有毒赤潮和重大赤潮的監測監視信息,並定期發布全國赤潮監視監測信息和赤潮災害評估信息。
第十六條 省市海洋局負責每年在本省市海洋環境公報中發布本省市上一年度赤潮發生情況、災害評估和本年度赤潮發生趨勢預測等信息;
各分局負責每年發布所轄海區本年度赤潮發生趨勢預測信息;
國家海洋局負責每年在國家海洋環境公報中發布全國上一年度赤潮發生情況、災害評估和本年度赤潮發生趨勢預測等信息。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從事赤潮信息匯集、處理和發布等活動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造成嚴重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向社會發布或傳播赤潮信息的,由國家海洋局、省市海洋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糾正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警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外提供未公開的赤潮信息,應按海洋工作中有關國家秘密的具體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省市海洋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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