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牧場平台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海洋牧場平台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障海洋牧場平台及登乘人員安全,防止污染海洋環境,促進海洋牧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關於同意在山東省開展休閒漁船及海洋漁業裝備檢驗管理試點工作的批覆》[農漁檢(法)〔2017〕32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海洋牧場平台
海洋牧場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指在海洋牧場區域內設定的,用於開展海洋牧場生態環境監測、海上管護、牧漁體驗、生態觀光、安全救助等工作的設施,主體甲板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平台分類按其停泊方式劃分為固定式海上平台和浮動式海上平台;主體結構按材質分為鋼製材料平台、玻璃鋼材料平台、複合材料平台等;按布設區域分為近海平台和沿海平台兩類,近海平台航行、作業區域距岸或庇護地不超過30海里,沿海平台航行、作業區域距岸或庇護地不超過12海里;其中,海洋牧場牧漁體驗、生態觀光平台距岸不得超過3000米。
未經批准和依法檢驗建造的海洋牧場平台,沿海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二、平台運營管理單位
平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是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試點的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的建設主體。
三、平台建造及檢驗
(一)平台建設布局由省海洋與漁業廳遵循適度發展的原則,根據海洋牧場建設規劃制定。經省海洋與漁業廳批准後,平台方可開工製造。
(二)近海平台主體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沿海平台主體結構可選用不易鏽蝕、阻燃的非金屬材料製造,主體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三)平台製造單位應當通過省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組織的技術條件評價。
(四)平台製造實行安全終身負責制,平台製造單位對平台安全性能終身負責。
(五)平台應按照省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審查批准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檔案建造,平台投入運營前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在漁業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核定平台名稱和辦理平台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平台證書。
(六)平台檢驗、登記、平台編號管理許可權按照現行漁業船舶管理分工確定。
四、平台登乘人員
(一)平台載員總人數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平台的設計標準核定。
(二)平台上駐守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4人,並經過安全培訓,取得海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平台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定期檢查平台安全狀況,排查事故隱患,指導平台臨時登乘人員安全登乘,及時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
(三)平台臨時登乘人員應當遵守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平台工作人員管理,登船前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人員登、離平台要建立台賬並存檔;臨水活動穿著救生衣、防滑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不得隨意向海洋中拋投固體垃圾和傾倒污水;對登乘難度大、危險性高的平台,禁止酒後人員、未成年人等不適宜出海的人員登乘。
五、平台運營安全
(一)平台拖航前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拖航檢驗,並在啟拖前和拖航就位後向海事部門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二)平台拖航期間和拖航就位後,應當正確顯示號燈、號型,保持正規瞭望;發生事故或者險情,平台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並立即向水上搜救機構、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三)平台僅限於白天、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搭載臨時登乘人員;平台搭載臨時登乘人員、撤離所有人員的風力等級要求由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根據牧場實際情況分別確定。
(四)平台護欄應當呈密網狀,安裝踢腳板,護欄高度不得低於1米。
(五)平台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救生、消防、通訊、定位、視頻監控以及防漏電、防雷擊等安全設施;應當設定兩個進出通道;嚴禁在平台上儲存危險物品。
(六)平台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範。平台應當配備垃圾回收及污染物降解處理設備,向海洋排放固體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應當妥善收集處理。
(七)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平台運營安全日常監管,定期登臨平台實施現場檢查,建立監管台賬。
六、平台安全環保保障
(一)平台運營管理單位可使用海釣船或者客運船舶運送平台臨時登乘人員。
(二)平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平台與陸地間通訊暢通,並定期進行應急消防和應急撤離演習,做好演習記錄。
(三)平台運營管理單位應對臨時登乘人員進行實名登記,並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平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和檢查設備,對臨時登乘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攜帶危險物品登乘平台;平台運營單位應當在登乘前對平台臨時登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安全須知張貼於平台明顯位置。
(五)平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平台維護保養制度,完善平台安全營運檔案,委託平台製造單位對平台進行年度維護保養;平台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完畢,應當出具平台安全技術狀況聲明書,對平台安全技術狀況負責。
七、平台報廢
平台報廢或滅失時,所有權單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個自然日之內向平台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相關證照並予以拆除。
八、附則
(一)平台運營管理單位對安全環保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制定具體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報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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