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10月17日,國家海洋局、教育部印發《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選派、接收、研修任務與待遇、管理與考核5章25條,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教育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7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選 派,第三章 接 收,第四章 研修任務與待遇,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通知

國家海洋局 教育部關於聯合印發《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沿海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教育部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國家海洋局 教育部
2014年10月17日

管理辦法

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以下簡稱訪問學者)項目,是促進高校與海洋科研、業務機構交流合作,引導海洋教育發展,提升海洋人才培養質量,服務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加強此項工作,根據《國家海洋局關於海洋人才港工程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訪問學者,是指從高校選派到國家海洋系統事業單位研修的優秀中青年高校教師。
第三條 訪問學者項目要以服務海洋事業發展為宗旨,以促進海洋人才培養為重點,努力引導高校教師了解海洋事業發展及其對海洋人才的需求,培養適應海洋領域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 訪問學者項目由國家海洋局主管,負責總體組織、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海洋系統各單位負責接收訪問學者研修安排和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本方法所稱的選派單位是指各高校;接收單位是指為訪問學者提供研修崗位的單位。

第二章 選 派

第六條 訪問學者選派計畫由國家海洋局徵求海洋系統各單位意見後研究制定。
第七條 訪問學者人選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學校正式編制的教職員工;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海洋事業發展精神;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有紮實的專業基礎和較好的科研能力;身體健康。
第八條 選派單位應根據國家海洋局發布的計畫和本單位教師培養需求實際,按照公開公正原則,認真組織做好人選推薦工作。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選派單位報送人選情況,審定訪問學者名單,協調落實接收單位。
第十條 選派單位應對訪問學者進行行前教育培訓,明確學習研修任務和紀律要求。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條 接收單位應樹立大局意識,把訪問學者項目作為支持推進海洋人才培養和促進海洋強國戰略的重要任務,認真組織做好接收安排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接收單位應按照注重質量、確保實效原則,根據訪問學者實際情況,制定研修方案,明確研修目標,完善研修措施,切實增強研修針對性實效性。
第十三條 接收單位要安排訪問學者了解本單位的科研、業務工作模式和重點任務,並統籌安排本單位學術造詣高、治學經驗豐富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擔任指導教師,指導訪問學者開展學習研修和課題研究。可將指導教師指導訪問學者的工作量作為申請課題、年度考核、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研修任務與待遇

第十四條 訪問學者研修主要任務。
(一)全面了解接收單位的科研、業務工作模式和重點任務,學習掌握本領域本專業對人才知識、技能的實際要求。
(二)學習指導教師治學經驗、教學理念和研究方法。
(三)根據指導教師安排參與有關課題研究,也可作為學術助手直接參與指導教師所在研究團隊或實驗室科研工作。
第十五條 研修期限為3~12個月,方式為全脫產。研修期間,選派單位不得為訪問學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接收單位根據本單位有關規定,為訪問學者發放勞務費,主要用於訪問學者食宿補貼,也可為指導教師發放相關補助。
第十七條 訪問學者研修期間,只轉組織關係,不轉戶口和行政、工資關係,由選派單位發放工資,仍享受選派單位同類同級人員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訪問學者研修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由訪問學者和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第十九條 訪問學者應嚴格遵守接收單位有關規章制度,尊重指導教師,認真完成學習研修任務。對研修態度消極或違紀的訪問學者,接收單位經報國家海洋局同意後可取消其研修資格,並通報選派單位。
第二十條 訪問學者研修期滿後返回原單位工作。確需延長研修期限的,經選派單位和接收單位同意,報國家海洋局備案,納入下一批次項目予以安排。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訪問學者研修期間,由選派單位和接收單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單位為主。黨員訪問學者編入所在接收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二十二條 訪問學者研修期滿應對其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選派單位和接收單位共同負責。考核結果報國家海洋局備案。對考核合格的,由國家海洋局頒發海洋人才港訪問學者證書。
第二十三條 選派單位和接收單位應加強訪問學者的跟蹤培養,積極為其成長和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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