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武器控制條約

海底武器控制條約)是由聯合國發起的,美國、前蘇聯、英國等22個國家首先簽字承認的,目前已經有84個國家參加的軍事條約。

條約規定禁止在海岸線12海里以外的公海海底中放置、試驗核武器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允許簽字國監督任何其他簽字國在海岸線12海里以外的海底“活動”。條約在1972年5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為了防止產生國際衝突,保證無核化地區不存在核武器,已經簽定了三個國際條約:《南極條約》、《外層空間條約》和《拉丁美洲無核化條約》。這個條約是對其他三個條約的擴展和補充。
1960年代,海洋學技術的發展和對海底擴大未開發資源的日益增長的興趣容易導致國際爭端,尤其是對利用洋底作為軍事設施使用的場所,包括放置核武器,引起人們的擔心。而當時又缺乏清晰的法律和規定。
根據馬爾他駐聯合國大使帕爾多於1967年8月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的建議,1967年12月18日的聯合國大會指定一個特別委員會研究和平利用海底的問題,目標是保證:“對海洋底部的開發和利用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目標,要有利於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要造福於全人類”。第二年,這個委員會成為常設委員會。
1969年美國總統尼克森指示駐18國裁軍委員會代表:要尋求一個在禁止海底設定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條約的同時“防止出現軍備競賽”。
1971年2月11日同時在華盛頓、莫斯科和倫敦徵集簽字國,當時有22個國家提出修訂意見並加入條約。1972年5月18日條約正式生效。
此條約簽署前,曾有裝配核彈頭的核子魚雷及核子水雷的運用;但即使該條約生效致使水下核生化武器被限制使用,該條約並未對裝配核彈頭的潛射巡航飛彈及彈道飛彈做出限制,因為前兩者的目標系針對地面或水面目標攻擊,而非水下目標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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