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

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以促進海峽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便利兩岸經貿往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
  • 性質 :金融合作協定
  • 時間:2009年4月26日
《協定》全文,金融合作,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互設機構,檢查方式,業務交流,文書格式,聯繫主體,協定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十一、未盡事宜,十二、簽署生效,央行負責人政策解讀,

《協定》全文

金融合作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一)金融監督管理
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二)貨幣管理
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雙方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交換資訊

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儘速提供。
提供資訊的方式與範圍由雙方商定。

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所獲資訊,僅為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目的使用,並遵守保密要求。
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資訊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

檢查方式

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機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

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交換、徵詢意見等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聯繫主體

(一)本協定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定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協定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定。
協定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協定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協定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央行負責人政策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就向台灣地區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的安排答記者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有關向台灣地區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安排的背景及業務架構。
答:根據2009年簽署的《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兩岸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其後,人民銀行與台灣方面協商確定利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平台向台灣方面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的安排,並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支持。
在此安排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為台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清算行,負責向台灣方面許可的台灣商業銀行的香港分行(即現鈔業務行)提供人民幣現鈔兌換等相關服務。台灣地區經許可的金融機構則可以與這些現鈔業務行的台灣總行進行人民幣現鈔買賣。藉此為台灣當地個人客戶提供人民幣現鈔兌換服務。
二、台灣人民幣現鈔兌換業務開辦以來一直是由香港的兩家商業銀行提供拋補,請問新的安排有何不同?
答:新的安排與台灣方面原有的安排最根本的不同點是,中銀香港是經人民銀行授權的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有關授權可以確保中銀香港為台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提供公平、及時、準確、專業的人民幣清算服務,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台灣人民幣現鈔貨源不穩定、殘舊鈔多、兌換成本高等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安排將進一步為海峽兩岸人員往來提供便利,也為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和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礎。
三、為什麼要通過香港渠道向台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而不採取兩岸直通方式?
答:通過香港人民幣清算行為台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中國大陸仍實行資本賬戶管制,出於管理上的需要,目前境外人民幣清算服務主要通過香港人民幣清算行進行;二是香港已有一套較為完善的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有關業務的啟動、運作、拓展及風險管理都較容易安排。目前的安排也是經過與台灣方面協商一致後確定的。
四、人民銀行與中銀香港日前已簽署有關台灣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清算協定,這是否意味著有關業務可以馬上開展?
答:可以這么理解。但開辦具體業務前,有關方面尚需做一些技術準備工作。包括:清算行須按照清算協定的要求與現鈔業務行簽署相關業務協定;清算行要向大陸銀行間外匯市場提交辦理台灣人民幣現鈔業務平盤交易的申請;現鈔業務行須向清算行申請人民幣鋪底資金額度;現鈔業務行的總行須與台灣許可辦理人民幣現鈔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拋補契約等。這些技術準備工作完成後,即可開辦具體業務。
五、請問對台灣地區未來開辦人民幣存款、匯款、貿易結算等業務有何看法?
答:台灣地區何時開放人民幣存款、匯款及貿易結算等業務,尚需雙方進一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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