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是在福建成立的第一個全國性、綜合性的聯繫海峽兩岸的茶業社團組織,為海峽兩岸地區有關茶產業、茶文化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組織。經民政部、農業部、國台辦批准,於2011年9月25日正式成立。國家農業部為協會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農業部
  • 登記證號:492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175X5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前身是海峽茶業交流協會,成立於2008年10月,海峽茶業交流協會作為一個國家級協會,整合了福建省省級茶業行業中介組織,協會充分發揚福建茶之鄉、茶之祖、茶之源、茶之韻的優勢,服務“兩個先行區”建設,努力推動茶產業的發展,茶文化的繁榮,茶社會的和諧,全面促進海峽兩岸及福建與全國各產區茶產業、茶科技、茶貿易、茶文化的交流和發展。始終堅持服務宗旨,調研茶葉產銷情況,提出對策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籌備、舉辦大型茶事活動;倡議茶葉行業自律,維護福建茶葉和茶企的信譽;推介福建名茶、名企,推行茶葉品牌戰略;挖掘閩茶文化,宣傳閩茶文化;開展閩台交流合作,兩岸茶業共同發展;加強自身建設,規範協會行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各級政府的肯定和全體會員的信賴。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在國家農業部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海西、著眼兩岸、面向全國、面向世界、廣結茶緣、不斷推進兩岸茶業交流合作,向更寬領域、更高層次、更廣空間邁進,為各級政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為茶農、茶企、茶人做好服務工作。積極推動海峽兩岸以及國際茶業合作交流,促進茶業經濟發展和茶文化繁榮。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成立之時,全國政協原主席李瑞環為祝賀協會成立題寫了會標牌匾,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國務院原副總理吳儀、省委書記孫春蘭、省長蘇樹林、民政部副部長姜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等給大會發來了賀信、賀詞。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候補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王漢斌出席成立大會,宣布協會成立並為協會揭牌。

組織結構

顧 問:
陳宗懋 中國工程院院士
張天福 茶界泰斗
張華榮 國家農業部優質農產品中心主任
姜紹豐 福建省農業廳副廳長
主 任:
陳家驊 福建省政協原副主席
國際食蟲學會理事 教授,博士生導師
常務副主任:
高 峰 福建省種植業技術推廣總站站長、推廣研究員
副主任:
郭吉春 福建省農科院茶科所研究員,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阮逸明 原台灣茶葉改良場場長、天福茶博院院長、博士
劉仲華 湖南農業大學茶學系教授,研究生、博士生導師
孫威江 福建農林大學茶學系教授,博導,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委員:
蔡榮章 天福茶學院茶文化系主任、台灣陸羽茶學研究所所長、陸羽茶藝中心總監
詹梓金 福建農林大學資深教授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
劉宜渠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 推廣研究員
林 智 中國茶葉科學研究所茶葉加工研究室副主任 研究員
蘇 峰 福建省農業廳 教授級高級農藝師
林金科 福建農林大學茶學系副主任 教授、博士生導師
福建農林大學安溪茶學院院長
葉乃興 福建農林大學茶學系主任 研究員
陳 鑾 福建省茶葉質量檢測中心站站長 高級工程師
吳光遠 福建省農科院茶科所副所長 研究員
秦 威 福建省科協《學會》雜誌社編審
陳榮冰 福建省農科院茶科所原所長 研究員
鄭乃輝 福建省農科院茶科所副所長 教授級高級農藝師
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書畫院人員名單
顧 問:
陳濟謀:原省文聯黨組書記,省畫院院長
翁振新:省美術家協會主席,博士生導師
吳乃光:省書協副主席
楊 挺:國家一級美術師,原省畫院副院長
林容生:國家畫院專職畫師,福建師大教授、碩導
吳桐森:國家一級美術師,福州畫院專職畫師
陳初良:國家一級美術師,福州畫院專職畫師,原福州美協副主席
江 松:國家一級美術師,原華僑大學院美術系主任、教授
劉興淼:國家一級美術師,福州畫院副院長
宋展生:國家一級美術師,原省畫院黨組書記
院 長:
檀東鏗:原省美協副主席,福建師大美術學院院長、教授、碩導
常務副院長:
張 劍:國家一級美術師,福州畫院專職畫師、辦公室主任
副院長:
孫志純:國家一級美術師,省畫院副院長
張文來:國家一級美術師,江蘇常熟畫院副院長
巫衛東:國家一級美術師,甘肅蘭州畫院院長
張永海:福建師大美術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李 輝:國家一級美術師,寧德畫院院長
秘書長:黃彬進(畫師、策展人)
書畫院委:
俞宏理:國家一級美術師,安徽黃山畫院院長
凌徽濤:國家一級美術師,安徽合肥畫院院長
張子翔:國家一級美術師,浙江杭州畫院院長
丁成坤:國家高級美術師,廣東汕頭畫院秘書長
賈榮志:國家一級美術師,山東泰山畫院院長
王鵬飛:國家一級美術師,三明畫院院長
蘭鐵成:中國美協駐會畫家
張兆年:福建日報美術主編
黃 萊:中國美協會員,著名花鳥畫家
于軍福:國家一級美術師,大連畫院專職畫師
薛曉喜:中國藝術研究院專業畫家
鄭大幹:國家一級美術師,福州畫院專職畫師
張永山:三明學院美術系教授、洪石畫院院長
牛惠民:國家高級美術師,廈門書畫院專職畫師
黃方明:中國書協會員,馬尾書協副主席
柯學刃:中國書協會員,國家高級美術師,福州畫院專職畫師
裴書鴻:天津美院研究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Cross-Straits Tea Exchanges Association”,縮寫為“CSTE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海峽兩岸有關茶產業、茶文化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結成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推崇生態、健康、和諧,為發展茶產業,宣傳茶文化搭建平台;推動茶產業的發展,茶文化的繁榮,促進海內外,特別是海峽兩岸茶產業及茶文化合作交流,為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住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地址:福州市五四路國貿廣場32層;郵編:35000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促進茶產業發展,介紹和交流茶葉種植、製作、經營的先進經驗,推廣有機茶的產業支撐技術,推動茶葉品牌培育,著重建立和加強海峽兩岸茶的品種、種植、加工、製作的交流合作平台;
(二)介紹與茶相關的經貿往來與技術、文化交流情況;
(三)組織海峽兩岸茶文化研討、品茶、茶具鑑賞等活動,宣傳和交流海峽兩岸的茶文化;
(四)組織舉辦茶事活動;
(五)依法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實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制。會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與茶經濟、茶文化有關的政府行政管理、監督部門和民眾團體;
(二) 具有社會影響的茶產業相關的組織、機構和社會團體;
(三) 具有一定規模的茶葉企業、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四) 從事涉茶的教學和科研以及文化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五) 台、港、澳地區茶業界的代表;
(六) 其他熱心支持茶產業發展和茶文化繁榮的團體、企業和個人。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聽取和審查上屆協會理事會議的工作報告;
(六)提出修改協會章程的意見和建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故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和顧問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社會團體和海內外關心茶事業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各級政府和部門為支持茶產業發展和茶文化推廣給予的財政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以上團體經費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為他用和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海峽兩岸茶業交流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