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

2000年8月31日海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的決定修正,2010年8月18日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
  • 外文名:海口市
  • 管理規定: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0年8月18日
第一條 為保護管理好萬綠園,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萬綠園是本市開放性的公共休閒娛樂公園。其保護管理區域為:東至海口市體育館及其備用地,西至玉蘭路,南至濱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積為72.48809公頃。
市人民政府決定擴大萬綠園管轄範圍的,其保護管理區域包括實際增加的占地面積。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萬綠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和萬綠園管理機構負責萬綠園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土地、海洋、建設、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助做好萬綠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萬綠園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加強對萬綠園的保護管理工作,保持萬綠園的環境衛生整潔、樹木花草繁茂及各項設施完好。
每個公民都有保護萬綠園的義務,對破壞萬綠園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萬綠園的土地和水域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侵占萬綠園土地或水域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的2至3倍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萬綠園綠地的,占用綠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並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違者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按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的2至3倍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條 經批准的萬綠園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為完善總體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原批准部門審批,並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確需重大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在萬綠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應當符合萬綠園總體規劃,並向萬綠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作出審核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按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和萬綠園管理的規定。
未經同意擅自在萬綠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遷出或拆除,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條 在萬綠園內舉辦民眾性活動必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活動應當符合萬綠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損壞綠地、花木及其他設施。
第九條 萬綠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損毀、偷盜樹木花草;
(二) 擅自在樹木、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懸掛、張貼廣告;
(三)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排放有害氣體、焚燒垃圾或堆放雜物;
(四)損壞座凳、雕塑、護欄、噴灌等園林設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動;
(六) 機動車輛、電動腳踏車進入園內,但園內工作或專用遊覽的車輛除外;
(七)其他損害萬綠園的行為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踐踏、損毀樹木花草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偷盜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廣告,每處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排放有害氣體或堆放雜物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綠地內焚燒垃圾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機動車輛、電動腳踏車進入園內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萬綠園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萬綠園的環境衛生整潔、樹木花草繁茂及各項設施完好的;
(三)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接到市民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