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7日海口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境外人士、國外專家及友好人士以“海口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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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公民授予海口市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海口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經濟、社會、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較高社會聲譽、對提高本市知名度發揮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六)在本市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榮譽市民的人選,由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或者聘請(邀請)單位、受益單位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在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分別向下列部門申報:
(一)榮譽市民人選屬外國人、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部門申報;
(二)榮譽市民人選屬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工作機構申報;
(三)榮譽市民人選屬其他非本市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報。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申報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五條 申報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申報表》;
(二)被推薦人的基本情況;
(三)被推薦人的主要事跡材料;
(四)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審核和決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部門、台灣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推薦的榮譽市民人選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二)經市人民政府評審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舉行榮譽市民授予儀式,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八條 榮譽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務;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經常保持與榮譽市民的聯繫,定期向其通報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
第十條 榮譽市民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7日海口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境外人士、國外專家及友好人士以“海口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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