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調整擱置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調整擱置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在2013.06.09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調整擱置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6.09
  • 實施時間:2013.07.01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調整擱置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3年5月24日十五屆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9日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不含垂直管理單位)。經研究,決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15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27項,擱置行政許可事項53項,擱置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5項,調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39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17項,現予公布。之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與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為準。
各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對保留的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編制並公布事項目錄,明確事項名稱、申報材料、審批環節和流程、收費標準、設立依據等內容。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市政府各部門應轉變和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事中、事後以及下放或移交社會組織管理。
今後,凡法律、法規、規章等新增的行政審批事項,或本決定擱置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實施的,各部門應及時提請市政府批准並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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