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於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作如下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
  • 類別:條例
  • 條數:24條
  • 發布單位: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信息,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一、條例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獻血條例”。
二、條例中的“本省”修改為“本經濟特區”。
三、條例中的“醫療用血”修改為“臨床用血”。
四、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帶頭獻血,為社會無償獻血作表率”。
五、第五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和第四款:“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臨床用血嚴重匱乏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國家機關、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無償獻血。被指定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無償獻血”。
六、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無償獻血的動員、組織工作,每年集中組織無償獻血活動不少於兩次”。
七、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地免費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八、第八條修改為:“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
“自願獻成分血者每次獻血量及兩次採集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將第十一條中的“《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證》”修改為 “無償獻血證書”。
十、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十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十二、將第十四條中的“發放公民無償獻血證書”修改為“發放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采供血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採供血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第十七條修改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總量超過1000毫升的;
“(二)單位和個人在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或者採血、供血、臨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單位和個人在公民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為搶救病人主動獻血的”。
十四、刪去第十八條。
十五、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采供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供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醫療機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八、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海南經濟特區以外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獻血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於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條例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行無償獻血制度,加強血液管理,適應本經濟特區臨床用血、安全用血的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經濟特區的公民無償獻血、采供血機構的採血與供血、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等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采供血機構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而不獲取報酬的行為。
所稱采供血機構是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
第四條 在本經濟特區已滿十八周歲不滿六十周歲的公民,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獻血者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六十五周歲。
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職工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帶頭獻血,每年獻血一次以上,為社會無償獻血做表率。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鼓勵稀有血型公民積極獻血。
無償獻血者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每年一月為本經濟特區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償獻血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無償獻血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
第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布局獻血站(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采供血量、服務區域和交通便利等情況制定獻血站(點)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本經濟特區無償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和采供血機構實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制定無償獻血工作計畫、血液採集和供應的調劑方案、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採血供血預案等方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統,推進大數據發展和套用,實現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最佳化採血、供血、用血和費用核銷管理流程。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血液調配工作。在臨床用血嚴重匱乏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國家機關、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無償獻血。被指定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無償獻血。
第二章 獻血和用血
第八條 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三個月、女性不得少於四個月。
自願獻成分血者每次獻血量及兩次採集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采供血機構登記、獻血。
公民參加無償獻血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公民無償獻血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休假二日。
第十條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無償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相應的血液使用等信息予以保密,防止未授權接觸和對外泄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無償獻血者證明其所獻血液的安全性。
第十一條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稱采供血成本費用)。
用血者自體輸血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十二條 在保證臨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對在本經濟特區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臨床用血。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經檢驗合格的,享受下列優惠:
(一)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時,獻血量不足一千毫升的,免費使用相當於本人獻血總量三倍的血液,獻血總量一千毫升以上的,終生免費用血;
(二)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可以合計免費使用其獻血總量的等量血液。
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時,可以合計免費使用其獻血量的等量血液。
無償獻血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臨床用血,可以免費使用合計不超過一千毫升的血量。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公民,臨床用血後,獻血者及用血者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及收費證明,到就診的醫療機構或者所獻血的采供血機構核銷免費用血量內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成本費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負擔。
采供血機構應當向醫療機構提供核實無償獻血者身份、獻血量等獻血必要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禁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無償獻血證。
禁止僱傭他人獻血、冒名獻血。
第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單位和個人榮獲國家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
(二)單位和個人在組織無償獻血或者採血、供血、臨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單位和個人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稀有血型者為搶救病人主動獻血的;
(五)單位和個人對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作出特殊貢獻的。
第十六條在本經濟特區無償獻血並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國家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國家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在本經濟特區內享受以下優待:
(一)免交進入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旅遊景區景點參觀遊覽門票費;
(二)免交公立醫療機構門診掛號費和診查費;
(三)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措施。
鼓勵社會各界為無償獻血者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章 采供血機構和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采供血機構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規劃、設定。
采供血機構應當持有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證,方可開展采供血業務。
第十八條 采供血機構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獻血的血液標準和採血、供血、儲血技術規範以及有關管理制度,保證血液質量;
(二)負責醫療供血工作,保證臨床用血;
(三)宣傳血液和獻血知識;
(四)發放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
采供血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獻血站(點)的設定情況,公開採血量、供血量、用血量和免交采供血成本費用數額等無償獻血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采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緊急搶救需要用血又無備用血時,可以臨時向符合獻血條件的個人按照國家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有關規定採用適量血液,並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採供血機構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證輸血安全。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大力宣傳、組織、動員本單位職工開展無償獻血工作,對輸血相關醫務人員、用血病人及其親友宣傳無償獻血。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臨床用血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科學、合理制定臨床用血計畫,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採用成分輸血、自體輸血、節血手術等先進技術,提高科學用血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四章 相關機構職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償獻血有關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保障無償獻血站(點)設定、宣傳教育、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表彰獎勵等工作所需經費。
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定獻血車道路停放點。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合理位置設定固定獻血站(點)的指示牌。
教育部門應當在國小、國中和高中各階段安排血液和無償獻血的知識內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采供血機構績效工資總量。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
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的動員、組織和宣傳招募工作,每年集中組織無償獻血活動不少於兩次。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宣傳、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地區公民無償獻血的義務。
報刊、廣播、出版、電視、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宣傳,刊播無償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無償獻血科學知識,宣傳無償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無償獻血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組建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加入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無償獻血志願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無償獻血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采供血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泄露獻血者隱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僱傭他人獻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塗改、買賣、轉借或者冒用無償獻血證的,不得核銷采供血成本費用,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其違法行為信息通報相關徵信機構。
第二十七條采供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非采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用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採血、供血、臨床用血過程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經濟特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經濟特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的獻血、臨床用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海南經濟特區以外的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無償獻血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我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我國人口的增長和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僅臨床輸血量即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而無償獻血的血量僅占供血量的7%左右,一些地區發生經輸血途徑傳播疾病,用血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這個問題引起衛生部高度重視,召開各種會議和採取措施嚴格管理血液。同時,於1995年7月11日以衛報醫字(1995)第62號文《關於申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獻血法"補充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計畫的請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獻血立法,以解決臨床安全用血問題。在該文中提到深圳、海南等地幾乎沒有本地獻血者,醫療用血靠外地供應。深圳市人大常委會1995年9月15日已頒布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目前正在大張旗鼓地宣傳、組織公民無償獻血。
我省輸血工作十分落後。據不完全統計,每年醫療用血量在1500萬毫升(15噸)左右,其中海口地區需要700萬毫升(7噸)以上。僅靠約200人的個體賣血者每月多次供血(按規定每隔3個月才能供一次),血液質量差,影響醫療效果,也影響供血者的身體健康。近幾年來,為了基本滿足醫療用血,不得不求助於四川省供血,現在海口地區醫療用血70%靠從四川省調入。衛生部頒發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不允許跨省供血。1995年6月四川省衛生廳已通知我們,將於1995年底終止給我省供血。經我們再三懇求,他們同意供至1996年底。今後我省醫療用血的供需矛盾就更加突出了。
自1993年以來,特別是1995年,省衛生廳和省紅十字會密切合作,做了大量的獻血立法基礎工作,收集了國內外關於獻血資料及血液管理法規,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工委的領導一道,到海口地區幾家大醫院調查研究,聽取有關人員和專家的意見,還多次徵求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才起草了本條例。條例起草後,多次與省法制局協商修改,最後經省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為了滿足我省醫療安全用血的需要,頒布實施本條例已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制定本條例的指導思想
人的生命是無價之寶,獻血救命是高尚的行為。在全省精神文明建設中,把動員公民無償獻血列入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教育公民發揚奉獻精神,形成"獻血光榮"的社會新風尚。逐步實現公民無償獻血、免費用血,滿足醫療安全用血的需要。本條例只提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及其管理,不提公民有償供血,其理由是:
1、從世界血液事業發展的總趨勢看,是推行無償獻血。世界各國在發展血液的進程中,均把醫療用血依賴個體賣血者供給,視為一種愚昧落後的方法,其後果是使純淨寶貴的血液商品化,很難避免通過輸血傳播疾病,也難以培養人與人之間的友善關係的道德行為。現在全世界有110多個國家實行無償獻血。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荷蘭、緬甸等國家從未經過賣血階段,自從有輸血事業就是無償的;日本、韓國、西班牙、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和我國的台灣、香港地區是從賣血過渡到完全無償獻血、免費用血;巴布亞紐幾內亞、衣索比亞等國,經過艱苦的宣傳發動工作,無償獻血率都達到總人口的4%以上。現在仍存在賣血行為的國家政府,都在想方設法提高無償獻血的比例。
2、從我國公民獻血制度和實踐的趨勢看,也是無償獻血。我國在戰爭年代和發生意外傷害時,都曾經組織過無償獻血活動。1978年國務院發242號檔案決定,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對獻血者除精神鼓勵外,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從1984年開始提倡和鼓勵公民義務無償獻血,1987年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布了《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稿)。從此開始,公民義務獻血、無償獻血比例逐年顯著上升。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都發布了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或血液管理條例。1995年11月29日中國紅十字總會和衛生部在北京召開"全國首屆無償獻血先進城市暨第四屆無償獻血獎盃頒獎大會",表彰了無償獻血先進城市上海第26個城市(無償獻血人次占全市供血人次10%以上),168名無償獻血金杯獎獲得者(累計無償獻血3400毫升以上者)。在會議上錢正英會長和陳敏章部長的講話中都說,無償獻血事業是滿足臨床用血需求,有效防止血液性傳染病,保證臨床用血安全的重要途徑,也是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會一貫倡導的。希望各級政府關心、支持這項事業,逐步在廣大民眾中樹立起無償獻血光榮的風尚,早日完成從公民義務獻血到無償獻血的過渡,衛生部在1995年7月11日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申請獻血立法的請示中,也提出:"實行公民無償獻血,保證我國有一個長久、穩定的醫療用血來源,提高血液質量,勢在必行,獻血立法已刻不容緩"。
3、從我省的實際出發,要加速發展血液事業,也需要開展無償獻血。
我省在改革、開放,加快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其行政的、經濟的改革、立法,都注意與國際慣例接軌,參考國際的先進經驗,取得了顯著效果。發展血液事業的立法,也應吸取世界各國的先進經驗,實行無償獻血。因為我省血液事業基礎非常差,建省後,只建一個省紅十字會中心血站,血站的設備部分是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接受外援得來的(價值約19萬元)。這箇中心血站的人員素質和設備遠不適應廣泛開展無償獻血的要求,需要若干個區域性中心血庫。鑒於我省各級財政還比較困難,要靠各級財政投入,建立、健全若干箇中心血庫、流動採血車,難度尚大。如果我省血液事業的立法是實行無償獻血,既符合我國今後獻血立法的原則,又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紅十字會的倡導原則,有利於爭取世界衛生組織和友好國家的援助,可以加速發展我省的血液事業。
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免費用血,要有一個過程。為了保證醫療用血的需要,在若干年內還允許個體有償供血者供血,但要嚴加管理,保證血液質量。
三、制定本條例若干條款的說明
1、實行公民無償獻血,是改變人們陳舊觀念和落後行為的一項艱苦細緻的社會工作,需要各級政府的堅強領導,有社會各階層各部門的積極參與和協調一致的行動。因此,在第一章總則中設立第五、六、七、八條。
2、為了鼓勵公民無償獻血,除了在精神上給予獻血者鼓勵外,還需要在其醫療用血上給予優惠待遇,以體現儲血用於互救、自救的原則。因此,設立了第十二條,規定了無償獻血公民的醫療用血優惠辦法。即無償獻血的公民在本省醫療用血時,終生免費享用相當於本人獻血量3倍的血量。如果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不用血,也可以將其無償獻血免費給予近親屬享用。本條例頒布實施後,多為學生、人民解放軍指戰員、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公務員、職工無償獻血.他們本人醫療用血的機會較少,實施上述優惠用血辦法是可行的。隨著宣傳發動工作的廣泛、深入,無償獻血的公民會逐年增加,實施上述優惠辦法就更有條件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有"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的職責。目前在世界110多個實行無償獻血的國家中有95%的國家有紅十字會參與,其中有58個國家的紅十字會有自己的血液中心和流動採血車。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擔負著幫助其成員國發展無償獻血事業的任務。依據我國紅十字會法,參考國際先進經驗,便於爭取國際紅十字會和友好國家紅十字會援助,我們設立第七條和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我省縣以上紅十字會在無償獻血工作中的職責。
4、實行公民無償獻血,獻血者或其近親屬免費用血,采供血機構屬非盈利經營,不承擔為社會積累義務,應當對其實行"全額管理,定額補貼"列入財政預算。特別是我省輸血事業落後,新建采供血機構困難很多,需要各級地方財政的支持。因此,設立第十七條。
5、第四章獎勵與處罰條款,是參照衛生部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設立的。
四、實現全省公民無償獻血,滿足醫療用血的可能性
我省紅十字會從1992年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活動周以來,在宣傳發動不夠廣泛、深入的情況下,海口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逐年增加,1992年有500多人,1993年600多人,1994年700多人,1995年900多人。儋州市1995年也有198人無償獻血。這就說明,我省在大抓精神文明建設的大環境裡,只要本條例頒布實施,各級政府重視,各階層各部門積極參與,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精心組織,各級領導、社會知名人士、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帶頭無償獻血,經過若干年的努力,就能夠每年動員組織到全省符合獻血年齡4%的公民參加無償獻血,基本上能滿足醫療用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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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至2011年蔓延全國的“血荒”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血液供不應求、擇期手術需要排隊的記憶停駐在很多人的記憶中。2012年1月11日在海南省人大常委會上表決全票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有望破解困擾海南多年的季節性和結構性“血荒”難題。
海南省自1998年以來執行的《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以下簡稱《獻血條例》),規定獻血間隔期為6個月。而實施後的新《條例》,對獻血間隔時間和獻血年齡的規定上有了新的突破。
新條例明確規定:“兩次採血間隔期男性不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男、女從18歲至60歲均可獻血。”
據了解,世界上除我國的獻血法規定獻血時間為6個月外,其他國家規定的獻血間隔時間都在3-4個月,有的國家定為2個半月。我國港澳台地區的獻血間隔期為男性3個月,女性4個月。而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間隔時間為3個月。
陳雪峰表示,海南省充分利用經濟特區所擁有的特殊立法權,通過修訂《獻血條例》,突破和創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某些條款規定,在無償獻血管理法規方面先行先試,既符合與時具進,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又能完善海南省無償獻血工作的法規環境和長效機制。
提倡三類人為社會無償獻血做出表率
“目前我省每年獻血達8萬人次,約占全省總人口的0.94%,遠遠低於台灣地區獻血人數約占總人口的8%水平。”陳雪峰說。
新《條例》中提出:“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學生帶頭獻血,為社會無償獻血做出表率。”
陳雪峰認為,這可進一步倡導和提高公民獻血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激發傳承愛心,弘揚無私奉獻精神,把無償獻血融入到海南文明大行動中去,也是加快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的重要途徑。
此外,新《條例》還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加大對獻血者獎勵的力度”等方面內容的規定和突破。
陳雪峰表示,海南省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結合海南省采供血的現狀,努力創建“人大立法先行;政府發揮主導;衛生行業推動;社會廣泛參與” 的海南血液事業發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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