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是2020年12月13日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

辦法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20〕3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產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精神,推動全省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按規定批准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園區。
第一章 園區設立
第一條 市縣級園區設立條件堅持集約集聚,嚴把園區設立關口。
(一)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她鞏巴會發展規劃,符合省總體規劃和所在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二)具備相應的產業基礎和區位、交通等優勢,利於招商引資;
(三)符合國家及省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四)區域範圍和四至界限明確,用地規模合理;
(五)產業定位明確,並符合全省產業布局的要求;
(六)園區單位土地面積投入產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標符合省有關規定(原則上園區上年度稅收收入達5億元或畝均稅收達同類省級園區平均值的60%);
(七)經省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批准同意。
第二條 省級園區設立和認定條件具備產業園區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縣級園區可以申請認定為省級產業園區:
(一)主導產業突出,產業集聚度高,成長性好,創新能力強,對地方經濟輻射帶動作用顯著;
(二)園區上年度畝均稅收達到同類省級園區平均值的80%,土地單位投入產出等指標達到同類省級園區平均值的80%;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碳排放達到相關的節能降碳要求,污染物排放強度低於我省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的“五通一平”基礎上,同步推進綠化、亮化建設,至少實現供熱、供氣、寬頻網路、有線電視中的兩項,達到“七通一平”;
(五)已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建立園區專屬的具有較強協調能力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以及相關公共服務平台。
第三條 省級園區認定程式市縣級產業園區需要升級或設立省級產業園區的,由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考核評估後,提出審核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和批准。產業園區需要更名、擴大規劃面積或者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程式報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海南拔探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照《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及管理辦法》(瓊府辦〔2017〕45號)執行。通過認定舉蜜茅膠的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報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備案並納入省級產業園區管理。
貫徹落實國家和海南省重大戰略部署可設立新園區,納入全省園區布局統籌考慮。
第四條 省級園區認定申報材料申請升級或設立省級產業園區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園區升級或設立申請書;
(二)園區設立批准檔案;
(三)證明具備省級產業園區條件的材料及相關資料;
(四)園區有關規劃及批准只嚷棗檔案;
(五)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檔案。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五條 職責區分
(一)聯席會議制度設立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制度,領導並協調決策全省產業園區發展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省政府各相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在省發展改革委設立辦公室,負剃和匪喇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屬淋宙芝地政府和省直部門職責明確園區的主體責任是屬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園區管理機構。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類別對口指導,主要負責產業政策支持、運行監測、重大項目協調推進、考核評價等工作。
(三)園區管理機構職責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審批許可權,設定園區管理機構。進一步簡政放權,賦予產業園區更加靈活和相對獨立的榆察譽管理許可權,建立權力、責任、利益相匹配的制度。園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園區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各項法定規劃及專項規劃,經審查或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3.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園區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審核,做好企業服務和管理;
4.制定和實施園區的有關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章;
5.負責園區內有關機構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6.負責園區經濟相關的各項統計工作。
第六條 科學規劃園區應當嚴格按照省域“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園區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並協助有關部門或委託相關機構編制園區水土保持評估、節能評估、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報告,按照法定程式報經審查或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招商引資積極引進優質對口的內外資企業參與園區開發建設。鼓勵產業園區創新招商方式,大力發展產業鏈招商、點對點招商、委託招商、網路招商等,提高招商引資成效。不斷完善招商政策制度和服務體系,把打造優質的營商環境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措施。加強統籌協調,確保項目落地。項目落地後應做好企業的跟蹤服務,了解和解決企業遇到的各種問題。
第八條 產城融合完善園區基礎設施的投融資機制,將保護和鞏固提升園區生態環境放在首位,合理布局生活性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將居住、交通、醫療、文化教育體系納入園區規劃,統籌生活區、商務區、辦公區等城市功能建設,促進產城融合。
第九條 建設時序產業園區應遵循園區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科學安排年度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並根據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的情況適時調整,高起點、有計畫、分步驟、循序漸進地推進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園區健康有序運營和創新發展。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條 制度集成創新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以風險防控為底線,解放思想,大膽創新,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和支持園區大膽試、大膽闖,加快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更加靈活的園區管理體制。
(一)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將極簡審批依法優先在園區推廣適用,推進園區綜合審批體制機制改革,最大限度向園區下放審批許可權。建設“智慧園區”,提供一體化電子政務,進一步最佳化“不見面審批”,深入推進“一網辦、一次辦和全網通辦”,提高審批效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制。加強企業投資經營事中事後監管,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
(二)完善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省、市(縣)政府充分給園區放權,率先在園區探索推進土地、勞動力、資本等要素市場化配置,暢通園區要素流動渠道。積極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支持園區管理機構與開發運營企業分離,加快園區管理運營向專業化、市場化轉變。
第十一條 先行先試支持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在園區先行先試,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設在園區試點推廣。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率先在重點園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支持園區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原產地政策”引導產業發展。支持園區投融資平台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園區在資金跨境流動、產業對外開放、數據跨境流動等方面優先開展試點。
第十二條 人才政策支持園區打造一流人才生態體系,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
(一)實施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引進政策,支持國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按規定在園區兼職兼薪、按勞取酬。支持園區開展“候鳥型人才”引進與管理工作。園區引進的人才可按規定享受我省相應的人才政策,園區也可根據吸引人才需要,實施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人才津貼制度和人才安家費制度。
(二)支持園區建立人才服務“單一視窗”,為人才提供簡便、快捷、高效服務。對在園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園區在科研、住房、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創新編制和崗位管理方式,擴大園區管理機構用人自主權。建立人員聘任制和績效工資制,實行市場化薪酬待遇,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十三條 創新創業完善園區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一)有條件的園區應積極引進和發展眾創空間、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完善的產業孵化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技術、人力資源、投融資、智慧財產權等服務平台建設,園區可將省級考核評價獎勵資金用於人才激勵和園區創新服務能力提升等。
(二)鼓勵國內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學、科學家、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在園區內設立研發機構,根據項目需要安排一定人員編制和資金支持,園區所在地政府給予配套資金、辦公用房等條件支持。
(三)鼓勵園區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總體方案》框架下,與政府投資基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四)園區內企業或其技術人員、科研機構或其研發人員等獲得國家、省級科技進步獎勵,或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和軟體著作權的,園區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土地保障完善園區用地保障機制:
(一)園區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家用地政策、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發展規劃,由市縣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二)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重大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人才公寓等園區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建設指標優先給予保障。鼓勵支持條件成熟的園區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生態園區、智慧園區。
(三)園區應合理制定土地收儲方案,統籌安排土地收儲進度,引導土地利用低效的項目轉型升級,深挖潛力,保障產業項目高效落地。
(四)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範圍內供應土地的產業項目,賦予園區管理機構實施《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的自主權,允許園區在參考現行指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自主確定產業項目的“投資強度指標”“年度產值指標”“稅收指標”3項指標,並在土地出讓後按有關規定與用地單位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
(五)鼓勵市縣政府創新征地拆遷模式,完善拆遷征地和安置補償政策,鼓勵村集體按照有關規定利用集體土地經營性建設用地參與園區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財政支持加大園區發展財政支持力度:
(一)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園區發展,支持省級重點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產業孵化體系、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
(二)省級各部門在安排項目、分配相關資金時,重點向園區傾斜,支持產業園區交通、能源、環保、消防、安居工程、標準化廠房、研究場所、科研設備、高端人才引進、人力資源服務等基礎設施與配套體系建設。
(三)鼓勵園區管理機構(園區平台公司)和園區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園區所在地市縣根據“一園一策”原則,共同制定針對性支持政策。
(四)加強財政資金的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園區收到各類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業績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制度與程式建立科學完善的園區考核評價體系,實施園區經濟質量效益型評價機制。考核內容除園區經濟總量指標外,還包括主營業務收入、稅收貢獻、投資強度、產業集群發展、功能完善提升等指標。考核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按照“信息收集、地方初審、數據核查、量化考核評價、結果發布”的程式進行,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審核後予以公布,作為園區分級動態管理和園區管理機構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獎懲措施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重點產業園區考核評價辦法》對產業園區發展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獎懲,同時考核結果作為分配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相關產業扶持資金的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 動態調整根據“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原則,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園區考核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對考核排名靠後、土地利用低效閒置情況嚴重、發展成效差的園區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報省政府批准後降級或者摘牌。原有園區範圍已不再適宜作為園區發展,或原選址不夠科學的可進行區位或四至範圍調整,區位相近、規模較小的園區應進行最佳化整合。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貫徹落實國家和海南省重大戰略部署可設立新園區,納入全省園區布局統籌考慮。
第四條 省級園區認定申報材料申請升級或設立省級產業園區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園區升級或設立申請書;
(二)園區設立批准檔案;
(三)證明具備省級產業園區條件的材料及相關資料;
(四)園區有關規劃及批准檔案;
(五)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檔案。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五條 職責區分
(一)聯席會議制度設立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制度,領導並協調決策全省產業園區發展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省政府各相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在省發展改革委設立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屬地政府和省直部門職責明確園區的主體責任是屬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園區管理機構。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類別對口指導,主要負責產業政策支持、運行監測、重大項目協調推進、考核評價等工作。
(三)園區管理機構職責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審批許可權,設定園區管理機構。進一步簡政放權,賦予產業園區更加靈活和相對獨立的管理許可權,建立權力、責任、利益相匹配的制度。園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園區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各項法定規劃及專項規劃,經審查或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3.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園區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審核,做好企業服務和管理;
4.制定和實施園區的有關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章;
5.負責園區內有關機構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6.負責園區經濟相關的各項統計工作。
第六條 科學規劃園區應當嚴格按照省域“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園區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並協助有關部門或委託相關機構編制園區水土保持評估、節能評估、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安全風險評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報告,按照法定程式報經審查或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招商引資積極引進優質對口的內外資企業參與園區開發建設。鼓勵產業園區創新招商方式,大力發展產業鏈招商、點對點招商、委託招商、網路招商等,提高招商引資成效。不斷完善招商政策制度和服務體系,把打造優質的營商環境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措施。加強統籌協調,確保項目落地。項目落地後應做好企業的跟蹤服務,了解和解決企業遇到的各種問題。
第八條 產城融合完善園區基礎設施的投融資機制,將保護和鞏固提升園區生態環境放在首位,合理布局生活性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將居住、交通、醫療、文化教育體系納入園區規劃,統籌生活區、商務區、辦公區等城市功能建設,促進產城融合。
第九條 建設時序產業園區應遵循園區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科學安排年度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並根據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的情況適時調整,高起點、有計畫、分步驟、循序漸進地推進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園區健康有序運營和創新發展。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條 制度集成創新把制度集成創新擺在突出位置,以風險防控為底線,解放思想,大膽創新,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和支持園區大膽試、大膽闖,加快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更加靈活的園區管理體制。
(一)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將極簡審批依法優先在園區推廣適用,推進園區綜合審批體制機制改革,最大限度向園區下放審批許可權。建設“智慧園區”,提供一體化電子政務,進一步最佳化“不見面審批”,深入推進“一網辦、一次辦和全網通辦”,提高審批效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制。加強企業投資經營事中事後監管,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
(二)完善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省、市(縣)政府充分給園區放權,率先在園區探索推進土地、勞動力、資本等要素市場化配置,暢通園區要素流動渠道。積極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支持園區管理機構與開發運營企業分離,加快園區管理運營向專業化、市場化轉變。
第十一條 先行先試支持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在園區先行先試,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建設在園區試點推廣。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率先在重點園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支持園區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原產地政策”引導產業發展。支持園區投融資平台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園區在資金跨境流動、產業對外開放、數據跨境流動等方面優先開展試點。
第十二條 人才政策支持園區打造一流人才生態體系,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
(一)實施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引進政策,支持國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按規定在園區兼職兼薪、按勞取酬。支持園區開展“候鳥型人才”引進與管理工作。園區引進的人才可按規定享受我省相應的人才政策,園區也可根據吸引人才需要,實施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人才津貼制度和人才安家費制度。
(二)支持園區建立人才服務“單一視窗”,為人才提供簡便、快捷、高效服務。對在園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園區在科研、住房、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創新編制和崗位管理方式,擴大園區管理機構用人自主權。建立人員聘任制和績效工資制,實行市場化薪酬待遇,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十三條 創新創業完善園區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一)有條件的園區應積極引進和發展眾創空間、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完善的產業孵化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技術、人力資源、投融資、智慧財產權等服務平台建設,園區可將省級考核評價獎勵資金用於人才激勵和園區創新服務能力提升等。
(二)鼓勵國內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學、科學家、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在園區內設立研發機構,根據項目需要安排一定人員編制和資金支持,園區所在地政府給予配套資金、辦公用房等條件支持。
(三)鼓勵園區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總體方案》框架下,與政府投資基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四)園區內企業或其技術人員、科研機構或其研發人員等獲得國家、省級科技進步獎勵,或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和軟體著作權的,園區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土地保障完善園區用地保障機制:
(一)園區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家用地政策、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發展規劃,由市縣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二)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重大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人才公寓等園區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建設指標優先給予保障。鼓勵支持條件成熟的園區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生態園區、智慧園區。
(三)園區應合理制定土地收儲方案,統籌安排土地收儲進度,引導土地利用低效的項目轉型升級,深挖潛力,保障產業項目高效落地。
(四)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重點園區範圍內供應土地的產業項目,賦予園區管理機構實施《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的自主權,允許園區在參考現行指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自主確定產業項目的“投資強度指標”“年度產值指標”“稅收指標”3項指標,並在土地出讓後按有關規定與用地單位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
(五)鼓勵市縣政府創新征地拆遷模式,完善拆遷征地和安置補償政策,鼓勵村集體按照有關規定利用集體土地經營性建設用地參與園區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財政支持加大園區發展財政支持力度:
(一)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園區發展,支持省級重點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產業孵化體系、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
(二)省級各部門在安排項目、分配相關資金時,重點向園區傾斜,支持產業園區交通、能源、環保、消防、安居工程、標準化廠房、研究場所、科研設備、高端人才引進、人力資源服務等基礎設施與配套體系建設。
(三)鼓勵園區管理機構(園區平台公司)和園區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園區所在地市縣根據“一園一策”原則,共同制定針對性支持政策。
(四)加強財政資金的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園區收到各類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業績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制度與程式建立科學完善的園區考核評價體系,實施園區經濟質量效益型評價機制。考核內容除園區經濟總量指標外,還包括主營業務收入、稅收貢獻、投資強度、產業集群發展、功能完善提升等指標。考核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按照“信息收集、地方初審、數據核查、量化考核評價、結果發布”的程式進行,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審核後予以公布,作為園區分級動態管理和園區管理機構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 獎懲措施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重點產業園區考核評價辦法》對產業園區發展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獎懲,同時考核結果作為分配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相關產業扶持資金的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 動態調整根據“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原則,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園區考核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對考核排名靠後、土地利用低效閒置情況嚴重、發展成效差的園區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報省政府批准後降級或者摘牌。原有園區範圍已不再適宜作為園區發展,或原選址不夠科學的可進行區位或四至範圍調整,區位相近、規模較小的園區應進行最佳化整合。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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