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

為了加強對珊瑚礁和硨磲資源的保護,促進海洋生態環境的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規定內容,修改報告,答記者問,

規定內容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珊瑚礁和硨磲資源的保護,促進海洋生態環境的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珊瑚礁、硨磲的保護。
本規定所稱珊瑚礁,是指各類以造礁石珊瑚為基礎、與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質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體和在其中生長的珊瑚物種,以及其他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珊瑚物種。
本規定所稱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珊瑚礁的保護工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硨磲的保護工作;交通運輸、工商、公安、環境保護、旅遊、海警、海關、海事、邊防、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珊瑚礁、硨磲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珊瑚礁、硨磲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珊瑚礁、硨磲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海洋、漁業、交通運輸、工商、公安、海警、海關、海事、邊防等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查處和打擊破壞珊瑚礁、硨磲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珊瑚礁資源的保護及生態恢復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套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珊瑚礁資源的保護和生態恢復,對保護珊瑚礁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珊瑚礁、硨磲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珊瑚礁、硨磲保護工作,建立珊瑚礁、硨磲保護志願服務機制。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珊瑚礁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建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標明區界,加強保護。
對珊瑚礁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具有重要珊瑚礁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及其他珊瑚礁集中分布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珊瑚礁保護成效進行評估,並根據需要劃出適移海域用於珊瑚礁移植與生態恢復。
第九條 禁止採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鑽孔、施用有毒物質、電擊等方式破壞珊瑚礁。
因科學研究需要採挖珊瑚礁的,應當嚴格控制,並經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
申請採挖珊瑚礁的,應當由實施科學研究的單位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
(二)申報書,含科學研究的任務來源和方案,與任務一致的採挖種類、數量,採挖地點及該區域珊瑚礁現狀,保護、恢復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禁止採挖、捕撈、殺害硨磲。
因科學研究需要採挖、捕撈硨磲的,應當嚴格控制,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
禁止利用珊瑚礁、硨磲為原材料製作旅遊紀念品、裝飾觀賞品或者其他製品;禁止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碎體燒制石灰或者作為其他建築材料。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硨磲及其製品的,應當嚴格控制,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寄遞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審批證件。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對沒有相關審批證件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處理,不得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上述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並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禁止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內圍海造地和修建損害自然保護區的海上、海岸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填毀珊瑚礁。因國家和本省重點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占用、填毀珊瑚礁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應當設專章評估建設工程對珊瑚礁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出相應的減少珊瑚礁損害的施工方案及應採取的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建設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對受到影響的珊瑚礁提出生態損害賠償方案。
第十五條 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設定排污口。本規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應當深海設定,避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範圍,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該海域海洋功能區的水質要求。
第十六條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範和標準,對珊瑚礁分布區域進行監測,定期評價其海洋環境質量,建立旅遊容量監測預警機制。
依法在珊瑚礁分布區域開設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交通工具,採用區域輪換輪作觀光方式等措施,防止、減少旅遊活動對珊瑚礁分布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採挖、捕撈、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珊瑚礁、硨磲的行為,有權向當地海洋、漁業、交通運輸、工商、公安、海警、海關、海事、邊防、郵政等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海洋、漁業、交通運輸、工商、海警、海關、海事、邊防、郵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機場、碼頭、車站、市場等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採挖、捕撈、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珊瑚礁、硨磲的,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採挖珊瑚礁或者採挖、捕撈、殺害硨磲的,由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珊瑚礁或者硨磲、采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珊瑚礁或者硨磲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獲得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以爆破、鑽孔、施用有毒物質等方式破壞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工具,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珊瑚礁生態系統嚴重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使用電擊方式破壞珊瑚礁的,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珊瑚礁或者硨磲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珊瑚礁或者硨磲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運輸、攜帶、郵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進出境的,由海關、檢驗檢疫機構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收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逾期不改正的,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內圍海造地和修建損害自然保護區的海上、海岸設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毀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對珊瑚礁造成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擅自設定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本規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不按規定深海設定並避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範圍的,按擅自設定排污口處罰。
第二十六條 妨礙珊瑚礁、硨磲保護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負有珊瑚礁、硨磲保護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准占用、填毀珊瑚礁的;
(二)未按規定受理投訴或者舉報的;
(三)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29日上午對《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29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委、省法制辦、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外事僑務辦公室以及瓊海市工商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便於操作,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硨磲的概念進行界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以電擊的方式破壞珊瑚礁的行為在我省比較普遍,法規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採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鑽孔、施用有毒物質、電擊等方式破壞珊瑚礁。”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應當規定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沒有相關審批證件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對沒有相關審批證件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處理,不得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上述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並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漁業主管部門處理。”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採挖珊瑚礁或者採挖、捕撈、殺害硨磲以及違法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增加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違法運輸、攜帶、郵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進出境的,由海關、檢驗檢疫機構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六、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關省直部門以及瓊海市提出,法規的實施時間應當與國家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實施時間保持一致,而且法規的頒布實施需要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答記者問

11月30日閉會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本報記者就該《規定》的出台背景、意義和亮點等問題,採訪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背景及意義,為什麼要將硨磲納入保護範圍?
答:今年,隨著國家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釋的相繼出台,使得我省珊瑚礁和硨磲保護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首先,硨磲是珊瑚礁生態系統的重要功能性物種,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直以來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面禁止違法捕殺、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並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立法層面完善和加大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我省特有的庫氏硨磲列入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其他硨磲物種則根據農業部《關於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農漁發[2001] 8號)的規定,按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因此,硨磲的保護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關於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涉海案件司法解釋加大了對非法采捕、運輸、收購珊瑚礁、硨磲等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進一步明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非法采捕珊瑚、硨磲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及其製品適用《刑法》的具體情形,並對珊瑚、硨磲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硨磲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對象。第三,為了加強海洋生物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助推我省海洋經濟發展和國際旅遊島建設,打擊各種危害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十分必要。
《規定》貫徹落實了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保護我省珊瑚礁、硨磲及海洋生態環境,依法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規定》對珊瑚礁、硨磲採取哪些具體保護措施?
答:《規定》根據國家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訂:
一是為了便於具體執法,對硨磲的概念進行界定,明確了硨磲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對象。二是對建立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的許可權作了規範,並增加了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硨磲及其製品的情形的規定。三是針對利用網路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場等場所違法出售、購買、利用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的行為,增加了禁止性規定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四是對硨磲及其製品,從海上採挖、捕撈到市場流通環節買賣交易直至物流運輸,作了全面禁止規定:禁止採挖、捕撈、殺害硨磲或者出售、購買、利用硨磲及其製品;運輸、攜帶、寄遞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出縣境的,必須持有或者附有合法審批證件。規定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對沒有合法審批證件的珊瑚礁、硨磲及其製品,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主管部門處理,不得收寄;在運輸和投遞過程中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夾帶上述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投遞。五是對建立聯合執法機製作出規定,加大了執法力度,重點從源頭上打擊硨磲原料採挖和違法交易行為。六是規定省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給省政府留下一定的執法空間,加大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支持產業轉型,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
問:破壞珊瑚礁、硨磲將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規定》對破壞珊瑚礁、硨磲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沒收涉案珊瑚礁、硨磲,采捕工具,違法所得以及處以涉案珊瑚礁、硨磲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等具體的行政處罰,並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明確規定了非法采捕珊瑚、硨磲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及其製品屬於“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
問:《規定》為什麼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作為《規定》的主要立法依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實施時間應當與其保持一致,同時也充分徵求了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關省直部門及瓊海市政府的意見。因此,《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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