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0號)設定,為主管海南省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海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

基本介紹

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人員編制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編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機關工會領導職數)。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5名。

現任領導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苻彩香
副主任:朱永盛鐘捷興、符秀容

內設機構

根據單位職能,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內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政策法規處、經濟發展處、文化宣傳處、教育科技處、宗教事務處(海南省宗教事務局)七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 辦公室
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本委信訪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 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
(三) 政策法規處
參與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指導、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
(四) 經濟發展處
組織分析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監督少數民族經濟政策的實施;指導和協調少數民族貿易、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有關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技術合作;參與實施少數民族地區扶貧規劃。
(五) 文化宣傳處
指導和協調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和新聞出版等 活動。參與組織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有關部門開 展少數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少數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組織少數民族對外 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協助有關部門發展少數民族衛生事業;指導 有關少數民族語言的翻譯、出版、廣播、影視工作。
(六) 教育科技處
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制定少數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提出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少數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協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加快科技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推廣和普及。
(七) 宗教事務處(海南省宗教事務局)
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研究宗教方面的政策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推動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指導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出版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幫助有關全省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流活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省少數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計畫。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三)負責督促、指導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在本省的貫徹落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四)參與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參與解決少數民族教育問題。
(五)負責組織全省少數民族重大文化活動,參與組織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指導少數民族歷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參與擬訂本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監督、協調、管理全省宗教團體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負責全省民族宗教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檢查指導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隊伍的建設。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民族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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