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協助解決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問題,營造良好人才環境,吸引更多高層次人才到海南創新創業而制定的法規。·

通知,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就業安置途徑,第三章 支持與保障,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

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協助解決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問題,營造良好人才環境,吸引更多高層次人才到海南創新創業,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以及《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引進的符合我省需求的高層次人才,在我省工作並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聘用(勞動)契約,且其配偶自願來瓊就業的,適用本辦法。
符合我省需求的高層次人才是指達到《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瓊府辦〔2015〕15號)及其分類標準,並且符合海南3大產業類型、10個重點領域、12個重點產業發展需要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堅持市場配置為主,調配安置為輔的原則。高層次人才配偶應當主動聯繫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有協助高層次人才配偶實現就業安置的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時,不得設定法律法規政策之外的歧視性限制條件。

第二章 就業安置途徑

第五條 支持高層次人才配偶自主就業創業,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購買服務等方式幫助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需調配安置的,由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商相關單位在現有空編內妥善安置。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為機關工勤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需調配安置的,原則上按照下列途徑安置:
(一)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配偶由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在現有空編內接收安置,或者由其主管部門在所屬事業單位範圍內統籌安置;
(二)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配偶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相關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妥善安置。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為企業人員的,原則上按照下列途徑安置:
(一)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配偶由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協調相關企業安置;
(二)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配偶由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業安置或者由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業協調其他企業安置。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採取考核招聘方式聘用符合崗位條件的高層次人才配偶。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未能妥善安置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可以根據其學歷、資歷和工作能力安排合適的工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狀況、個人能力等原因無法就業的,以所在地在崗職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發放生活補助費,並為其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享受時間最長為3年。3年內實現就業的,從就業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生活補助費,停止為其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支持與保障

第十二條 企業接收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的,按照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總和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時間為3年。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空編接收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但無相應崗位聘用的,可以採取先聘用到相應崗位再逐步消化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通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現就業的,由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市場價支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應費用。對積極推薦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且成績突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和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符合當地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支出範圍的,優先從當地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接收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拒不接收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的,應當通報批評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在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推諉扯皮、故意刁難、以權謀私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生活補助費和社會保險補貼的,依法予以追繳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拒不服從安置的,不再納入安置範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高層次人才配偶,由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單位填寫《海南省高層次人才配偶未就業生活補助申請表》,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後,報主管部門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領取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企業,於每年底前填寫《接收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社會保險費補助申請表》,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後,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子女,以及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3大產業類型、10個重點領域、12個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配偶可以參照本方法進行安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安置途徑和生活補助費、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不能重複享受。高層次人才在3年內與我省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的,從解除聘用(勞動)契約的次月起,停止為其配偶發放生活補助費、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接收安置高層次人才配偶的企業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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