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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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目前,我省國有企業的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已進入攻堅階段。建立國有企業劃撥土地完善的處置機制,規範和簡化處置程式,提高處置效率,通過依法處置土地資產籌集資金安置職工,對於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構建和諧海南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和規範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法收回的土地出讓金應主要用於國有企業改革中所需要的各種費用,如安置下崗職工等。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國資委等單位,要對全省劃撥土地進行全面清理,並於今年年底前向省政府報告清理情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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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法處置土地資產,妥善安置職工,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併、合併、關閉、破產等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批准改制的國有企業,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用地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與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契約,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本辦法所稱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根據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經營管理。
第五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範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以出讓、租賃和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以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擬採取其他方式處置的,經批准改制的企業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對擬處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價格評估。
(二)擬訂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經批准改制的企業擬訂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擬處置價格及理由、擬處置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權年限等。
(三)地價評估結果備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核。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產權狀況、地價水平進行初步審查,出具意見, 並附土地估價結果初審表。改制企業將土地價格評估結果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審核。改制企業報批時還應當同時提交企業改制的批准檔案、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改制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進行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辦理國有資本金轉增手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改制企業持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檔案到改制企業所屬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本金轉增手續。
(六)簽訂契約與變更土地登記。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准後,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的,企業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並按照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企業應當持省人民政府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檔案和轉增資本金批准檔案(或轉增資本金證明)以及《土地登記規則》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然後將轉增資本金批准檔案和企業對土地的具體配置情況材料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備案;採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企業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檔案及其他有關檔案按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八條 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涉及的應當向政府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以及政府的作價出資(入股)額、授權經營額,均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備案的土地評估價格的40%確定。
經批准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改制企業可以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備案的土地評估價格的60%作為本企業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
第九條 改制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處置后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確定。
第十條 處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來源合法、無爭議,並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已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書。
對土地權屬不清的,或者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地價評估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准。
第十一條 改制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處置的,其租賃的土地使用權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轉讓、轉租、抵押。
改制企業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租賃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改制企業租賃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抵押的,應當辦理變更或者抵押登記手續。
改制企業需改變租賃契約規定的使用條件等內容的,應當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
第十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處置後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或者作價出資(入股)。
第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作價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被授權的企業在使用年限內可以將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或者租賃等方式處置;被授權的企業報經原批准授權經營的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在使用年限內將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轉讓。
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流轉的,企業應當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檔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必須接受批准授權經營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被授權的企業應當及時將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年度報告以及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檔案報送批准授權經營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批准授權經營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被授權企業經營土地資產的情況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授權企業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超越授權經營的許可權和範圍使用土地或者處置土地資產的,批准授權經營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予以查處,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的,應當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凡未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設定抵押的,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改制、關閉、破產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列收列支、即征即返”的方式管理,由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專戶直接劃轉至相應的國有企業改革資金專戶,首先用於安置原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結餘部分調劑使用。市、縣人民政府不再進行土地出讓金返還審批。
國有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已設定有效抵押的,企業關閉、破產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計入企業資產的部分,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餘部分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但納入國家兼併破產計畫的國有企業,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依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改革方案經政府或者政府授權部門批准的,其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予收回。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我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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