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是一個規定,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通知,北政辦〔2013〕132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現將《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12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 外文名:Haibei fire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規定正文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把消防安全納入社會宣傳、國民教育和勞動力培訓內容。
第四條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把消防安全納入社會公益宣傳範圍,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增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節目、欄目、網頁(站),免費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發布消防公益廣告。司法、科技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普法教育、科普工作內容。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九年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常識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每學期安排至少2課時對學生進行防火、疏散逃生常識教育,開展應急疏散逃生演練,並將學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情況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定。有條件的義務教育學校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消防安全教育為主題的夏令營等活動。
第五條居民住宅區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城州居民區、農村特點,制定防火公約或者將防火內容納入鄉規民約,利用設定消防宣傳欄、消防廣播專欄、組織觀看消防安全影片、分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居民、村民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規和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知識;
(三)火災報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第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經常開展以員工“三會”(會查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素質為主要內容的消防教育培訓,要定期組織開展逃生疏散演練。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開放期間應當對公眾進行防火、報警、疏散逃生知識宣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規範消防標識設定,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重要部位設定消防安全標識,對公眾進行消防安全宣傳。
第七條醫院、養老院和殘疾人、青少年、老人活動場所,應當根據人員特點,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旅遊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廣播、宣傳欄等設施對遊客宣傳消防安全常識,導遊應當向遊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注意事項和報警、疏散常識;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場所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播送火災警報及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方位,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八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管理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
(五)從事消防工程安裝、維修、檢測的人員;
(六)從事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災危險崗位工作的人員;
(七)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三)(四)(五)(六)項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條消防安全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依法推行持證上崗制度,逐步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和規範化。
第十一條勞動、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和培訓機構、社會單位組織安全生產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就業培訓等各種培訓時,應當將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消防安全技能納入培訓和考試內容。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職工上崗前、在崗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畫,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專門培訓,保障職工消防安全技能與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適應。
第十三條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火災危險性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標準;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三)消防控制重點操作與管理;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知識;
(五)火場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六)其它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培訓要嚴格考核制度,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培訓人員的考核和發證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抽查時,應當對各單位消防安全培訓的情況進行抽查,對依法應當持證上崗而無證上崗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