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損害賠償

海商法關於海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被稱為海事法,主要是對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海上油污、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等問題的規定。在這部分內容中,除船舶碰撞是強制性規範之外,其他內容都是非強制性的。

船舶碰撞是指在任何水域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發生接觸,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行為。海事法律研究船舶碰撞主要是研究船舶碰撞責任的確定以及如何處理碰撞所造成的船舶、人身、貨物及有關財產的損害賠償問題.

海商法關於海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被稱為海事法,主要是對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海上油污、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等問題的規定。在這部分內容中,除船舶碰撞是強制性規範之外,其他內容都是非強制性的。
船舶碰撞是指在任何水域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發生接觸,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行為。海事法律研究船舶碰撞主要是研究船舶碰撞責任的確定以及如何處理碰撞所造成的船舶、人身、貨物及有關財產的損害賠償問題.
海上運輸索賠申請書注意
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是索賠人向承運人正式要求賠償的書面檔案。它的提出意味著正式提出了索賠要求。因此,如果索賠方僅僅提出貨損通知、而沒有遞交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或出具有關的貨運單證,則可解釋為沒有提出正式索賠要求,承運人就不會受理貨損、貨差的索賠。
一、索賠申請書的主要記載事項
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沒有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主要內容應包括:
(1)索賠人名稱和地址
(2)船名、抵達卸貨港日期、裝船港及接貨地名稱
(3)短卸殘損情況、數量
(4)貨物名稱、提單號等有關情況
(5)索賠日期、索賠金額及索賠理由
二、索賠不成的最終保障手段——提起訴訟
從法律的角度講,索賠可以通過當串人雙方之間的協調、協商,或通過非法律機關的第三人的調停予以解決。但是,這種協商工作並不能保證出現結果,這時,最終的手段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也就是要提起訴訟。
法律對涉及索賠的訴訟案件規定了訴訟時效。因此,無論向貨損事故的責任人提出了索賠與否,在無望解決問題的前提下,索賠人應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前提起訴訟。《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關於訴訟時效,規定期限為1年。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除協商不成提起訴訟外,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通過仲裁的手段解決糾紛。仲裁的主要問題包括仲裁協定的有效性、仲裁程式的合法性、仲裁的司法監督等。目前,我國調整仲裁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頒布的《仲裁法》。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目前的海事仲裁常設機構。
三、關於索賠時效的注意事項
對於正式索賠,有一個時效問題。如果提出索賠超過了法律或契約規定的時效,則就喪失了索賠的權利。確定時效時,應當考慮:
(1)檢查提單背面的條款,確定適用的法律或公約;
(2)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時效的期間;
(3)索賠接近時效屆滿時,是否要求事故責任人以書面形式延長時效;
(4)注意協商延長的時效.是否為適用法律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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