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提出時間: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 提出單位:國家科技部、財政部
  • 性質:政府檔案
概述,認定必備條件,認定工作審核要點,

概述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浙江省根據《辦法》和《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範圍、主體和依據等方面進行了重新認定,通過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可享受15%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認定必備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3、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認定工作審核要點

一、關於認定(複審)範圍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的必須是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含有限合夥企業)和認定(複審)前三年任意一年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不得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
二、關於自主智慧財產權
1. 申報企業提供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必須在企業申請前已實際擁有,申請認定時已受理但尚未擁有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不得計算在內。
2. 申報企業提供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權屬人必須為申請企業(獨占許可除外)。
三、關於研究開發費
1. 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中就“研究開發活動及研發項目”的界定,認真審核企業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是否符合規定。
2.對照申報企業的研發費用與近三年《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情況歸集表》,若金額相差較大,企業必須說明正當理由。
3. 研發費用中,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技術研發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一般應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對照申報企業的研發費用的起止日期、金額與企業的成果轉化證明資料,投產後發生的費用應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一般情況下,不得作為研究開發費。對已形成規模化銷售的產品(服務)進行後續改進提升的研發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企業應給出詳細說明。
6. 申報企業的研發費用的起止日期與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日期應有對應關係。對已獲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服務)進行後續研發活動及其發生的費用,申報企業應給予說明。
7. 對於申請認定企業須說明研發費用歸集的具體方法及標準。對於申請複審企業,申報企業須建立較為完善的單獨核算研發制度,審核可根據賬冊憑證進行確認。
四、關於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1. 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全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比例應至少在50%以上,全部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超過60%。
2. 申報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術或創新點必須與申報的高新技術領域最具體的領域分類和對應文字說明相對應。
3. 對於從事設計、裝飾、裝修的申報企業,其用於裝飾(裝修)工程的材料費用不得計入高新技術服務收入。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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