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

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是一份在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法規,2014年5月28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
  • 通過時間:2014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8日
修改決定,公告,條例,解讀,相關報導,

修改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73 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對《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作出修改
1.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審定依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執行。”
2.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已於2014年5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8日

條例

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完善防震減災工作責任制,加強防震減災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增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財政、民政、衛生計生、公安、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教育、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抗震設防、應急處置、應急救援演練、信息報送、防震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並明確相應的兼職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規範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參與地震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參加抗震救災志願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經費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防震減災科學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防震減災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規劃相互銜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測工作,完善地震監測系統、烈度速報系統,提高地震監測預測能力和水平。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八條 全省地震監測台網由省級地震監測台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站)組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省級地震監測台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站)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大型水庫、核電站、跨海跨江特大橋樑、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保證建設質量。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管理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並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實時傳輸監測數據。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海域地震信息通報制度。
海域地震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 一次性齊發爆破用藥相當於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藥當量以上的爆破作業,爆破單位應當在實施爆破作業四十八小時前,將爆破地點、時間以及用藥量書面報告爆破作業實施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登記、組織調查核實,並及時予以回復。
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程式統一發布。
新聞媒體刊登、播發地震預報訊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為準,並註明發布主體。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震斷層活動性探測工作,並將探測結果書面通報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地質勘查過程中,發現地質斷層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地震斷層活動性探測結果,在城鄉規劃中明確建設工程的避讓措施或者工程性防禦措施。鄉村公共設施項目和統一規劃建設的村民住宅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和技術力量,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
(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城市、鎮規劃區;
(二)位於地震活動斷層等複雜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城市、鎮規劃區;
(三)需要開發利用但現有地震資料無法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海島、海域等區域。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二)特大橋樑,長度大於一千米的隧道,大型、特大型火車站,一級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運輸機場,五萬噸級以上港口工程(碼頭、泊位等);
(三)大型水庫的大壩和城市上游的一級擋水壩,裝機容量一百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三十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四)省、設區的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總發射功率大於二百千瓦的廣播電視發射塔,通信樞紐的程控機主樓、應急通信指揮用房;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電、供水、供氣、輸油管(網)的調度控制工程,三級以上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省、設區的市急救中心、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六)大型海洋平台,五萬噸級以上大型船塢項目;
(七)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建築工程,一千二百座以上影劇院、會堂,四萬座以上體育場,六千座以上體育館,屬於超限建築且單體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商場、會展中心;
(八)大型化工廠和煉油廠、重要貯油貯氣工程、大型長線輸油輸氣管道輸送設施等易燃、易爆、有劇毒物質的建設工程;
(九)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十七條 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中,學校、幼稚園、養老院、醫院、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建築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項目受理通知書或者備案檔案同時抄送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抄送檔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屬於備案項目的,有關部門在審查工程初步設計檔案時,應當審查初步設計檔案中是否包含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並按照規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不得指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並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服務價格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公開服務收費標準,並在公開承諾或者契約約定的服務時限內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時,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不得破壞抗震設施與減震、隔震裝置。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建設、城鄉規劃、地震等部門,對學校、幼稚園、養老院、醫院、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開展抗震設防普查;發現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及時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公共設施、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的管理,支持、引導鄉村公共設施、村民住宅依法開展抗震設防。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制定村民住宅建設技術規範,建設示範工程,加強農村建築工匠培訓;開展地震環境和場地條件勘察,提供地震環境、建房選址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編制農村住宅抗震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南,並向建房村民免費提供。
第二十四條 新建鄉村公共設施、統一建設的村民住宅、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村民住宅,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村村民對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已有自建房屋進行抗震加固。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鄉村公共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抗震加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完善配套的交通、供電、供水、排污等基礎設施,並具備安全避險、醫療救護、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學校、幼稚園、養老院、醫院、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商場、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應急疏散通道。
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應當採用統一標誌,並在顯著位置予以標識。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定期組織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災害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提高師生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擴大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覆蓋面。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建設,組織建立地震災情實時獲取系統和地震救援資料庫,提高抗震救災指揮決策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電力和通信保障體系,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制定、適時修訂地震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事件新聞發布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實行統一管理,並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澄清,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害級別,組織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應地震應急預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將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地震災區實際情況,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性安置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財政、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水利、民政、交通運輸、物價等部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結果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抗震設防要求、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實時傳輸監測數據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爆破單位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情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或者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都有哪些新的規定和亮點?日前,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縣防震減災辦公室負責人,對《條例》進行細化解讀。
據了解,《條例》起草的背景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改革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堅持以改革為統領,突出一條主線,守住三條“底線”(百姓增收、生態良好、社會平安),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同時,《條例》中心思想是以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宗旨,規範和強化了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為主線,具體圍繞民生、公共服務、基礎能力三個方面進行細化。
據介紹,在民生保障方面,《條例》強化了農村民居的抗震設防,明確規定:新建鄉村公共設施、統一建設的村民民宅、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村民住宅,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第二十四條);強化了已建建設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和加固,尤其是學校、醫院、幼稚園、養老院、機場、車站、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已建工程的地震安全(第二十二條);強化了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相應的抗震設防要求(第十六條)。
同時,規定學校、醫院、幼稚園、養老院、機場、車站、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在當地房屋抗震設防要求基礎上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細化了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公共安全教育內容,國小校、幼稚園應當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第二十七條)。
公共服務方面,《條例》強化了地震速報服務和地震信息知情權(第七條);強化了減災技術服務,特別是為民居提供抗震技術服務(第二十五條);強化了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選址和抗震設防參數(第十七條);強化了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第十四條)。
在基礎能力方面,《條例》還強化了社會各類台網的建設、管理、信息傳輸(第七、八、九條);強化了各部門間信息通報制度:比如海嘯、應急信息報送(第十、三十二條);強化了地下搞清楚的基礎性工作:地震小區劃和活動斷層探測基礎工作(第十四、十五條);強化了應急準備的各項基礎工作:預案、隊伍、物資、地震避難場所建設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總而言之,《條列》責任細化容易落實,抓手明確容易執行,罰則明確容易追責,體現社會安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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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務會議今天通過的《浙江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要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草案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規定除行政法規明確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外,建設工程還要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經審定的地震小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尤其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抗震設防要求更高,學校、醫院、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草案還明確,將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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