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ergy saving audit institutions in zhejiang province
  • 地點:浙江省
  • 文號:浙經信資源〔2011〕185號
  • 關於:節能量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經信資源〔2011〕185號
各市、縣(市)經貿委(經信委、經委、經貿局)、財政局(不含寧波),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節能技術改造及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依據《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指南》(發改環資〔2008〕704號)和《浙江省契約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浙財企〔2010〕23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保證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工作科學合理、高效公正,依據《節能項目節能量審核指南》(發改環資〔2008〕704號)和《浙江省契約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浙財企〔2010〕2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徵集、選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量審核機構,是指依據本辦法選定的,能夠為申請政府性資金扶持的契約能源管理、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支持的項目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寧波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相關領域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資質,能夠獨立開展節能量監測、編制節能量審核報告的社會組織;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電力、熱能等相關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並有5年以上節能監測工作經驗;
(三)具有與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工作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備;
(四)近三年開展與節能量監測相關的項目不少於8個;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條 建立省節能量審核機構庫。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機構自願申請,經專家評審,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審核確定列入機構庫的節能量審核機構。
第六條 列入機構庫的節能量審核機構,受委託對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的項目開展節能量監測、審核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每半年將審核工作情況匯總分別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每年1月份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審核項目基本情況、節能量監測方法、技術和工作建議等。
第八條 承擔項目節能技術改造、契約能源管理的機構和專家,不得再承擔該項目的節能量審核工作。
第九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或其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報告。
第十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對節能量審核機構庫實施動態管理,每年根據工作質量、業績等對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考核,並根據項目審核實際情況,適時增補節能量審核機構進入機構庫,增補的機構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十一條 受委託開展節能量審核的機構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取消其節能量審核資格,並通報相關資質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下列情形的,取消其節能量審核資格:
(一)因審核機構原因導致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發生糾紛的;
(二)經專家認定,其審核的項目節能量出現較大偏差的;
(三)拒絕接受節能量覆核任務的。
第十三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委託浙江省能源監察總隊負責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徵集選定以及入庫機構從事節能量審核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十四條 選入機構庫的節能量審核機構接受社會監督,浙江省能源監察總隊受理對入庫機構在節能量審核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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