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 外文名:Opinions of Zhejia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in cities and towns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10號
  • 發布日期:2001-03-05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10號
【發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2001-03-05
【失效日期】暫未定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浙政發〔2001〕10號)
為加快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精神,制定本意見,請各地和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一、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促進醫藥衛生事業良性發展,讓民眾享有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醫療服務,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著眼於更好地滿足廣大民眾的基本醫療需求;著眼於打破壟斷體制,形成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著眼於增強醫療機構的生機和活力,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堅持改革與發展相結合,統籌安排,大膽創新,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實行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
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為主,其收入用於彌補醫療服務成本,實際運營中的收支結餘只能用於自身發展。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還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制中占主體和主導地位。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
對兩類醫療機構實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和價格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指導價,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業務用房建設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費用。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同級政府給予的財政補助,其業務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放開,完全由市場調節,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自身醫療衛生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深化公立醫療機構改革
擴大公立醫療機構的運營自主權。積極探索醫院管理委員會、理事會、首席醫生負責制等管理形式,完善院長負責制等,使公立醫療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管理的法人實體。
大力推進公立醫療機構人事、勞動制度改革。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定編定崗,公開崗位標準,實行雙向選擇。採取公開競爭、擇優聘任為主的多種方式任用醫療院長,對衛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探索醫生職業自由制度,目前在杭州、寧波、溫州等大城市正高職稱的醫生中先行試點。
加快公立醫療機構分配製度改革,擴大公立醫療機構分配自主權。公立醫療機構要根據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的精神,自主確定工資分配辦法,並建立科學的業績評估和獎勵制度。研究探索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方法和途徑。拉開收入差距,向著急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試行主要負責人年薪制。在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制度。
改革就醫管理制度,保障廣大民眾對醫療服務的選擇權。讓患者自主選擇醫院,自主選擇醫生,自主選擇藥店,將競爭機制引入到醫療機構內部各個環節。患者選擇的結果,作為醫院考核和醫務人員崗位競爭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健全和完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監控,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醫療機構要向社會公布重要的規章制度和醫療績效評價指標,切實增加透明度。
推行醫療機構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凡社會能有效提供的後勤保障,都應逐步交由社會去辦。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要分離後勤服務部門,使其成為面向社會的獨立經濟實體;也可通過醫療機構之間的聯合,組建社會化的後勤服務實體。
鼓勵公立醫療機構之間以技術、資金、管理等為紐帶,實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和聯合,也可組建新的醫療服務機構。
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方針,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獨立舉辦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衛生事業;選擇部分公立醫療機構積極穩妥地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鼓勵法人、自然人以購買、參股等方式參與改組。產權原則上按“誰出資,誰所有”界定。
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公立醫療機構,凡符合區域衛生規劃,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指導價,所獲收益主要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可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社會資本獨立舉辦的醫療機構原則上按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管理,其中確定符合相關條件的,也可選擇少數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允許列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五、將藥品招標採購差價讓利於患者
積極試行和推廣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藥品招標採購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和法規規定進行。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採購的行為主體。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組織或由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招標採購,也可委託具有資質的代理機構招標採購。招標採購的有關檔案必須明確購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無故不履行契約的要採取有效的制約措施。
各級衛生、價格、經貿、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招標採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分步下調藥品零售價格,將招標採購藥品降價後產生的價差(指政府定價藥品的規定零售價格或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與中標價格之差)大部分讓利於患者。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自行將招標藥品差價大部分讓利於患者,以增強醫療服務的競爭力。
六、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對醫療和藥品收支進行分開核算,藥品收支結餘全部上繳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納入財政專戶。尚未納入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部分的藥品收支結餘,也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對集中的藥品收支結餘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衛生事業,各級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抵扣或減少預算撥款。返還醫院的資金,在合理確定成本開支範圍的基礎上,首先保證彌補醫療成本的需要,由各級衛生和財政部門根據不同醫院的實際情況,核定具體比例或額度。核定的辦法必須規範,提高透明度。藥品收支結餘的剩餘部分,由衛生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主要用於醫院發展建設和社區衛生服務、預防保健等;其中用於社區衛生服務和預防保健的資金,按不超過收支結餘彌補醫療成本後剩餘部分的10%提取。中醫醫院和精神病、傳染病等專科醫院在返還時給予適當照顧。
建立和健全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監督機制。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管理的監督檢查,同時公開藥品收支結餘上繳和返還情況,接受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對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務監督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部及個體診所除可經銷由省級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的常用藥和急救用藥外,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七、規範財政補助範圍和方式
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政府對衛生事業的投入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各級政府對衛生事業投入的增長應不低於當地當年財政支出增長的幅度,衛生事業投入占同級財政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有條件的市縣要逐步達到占同級財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對衛生事業發展薄弱地區和薄弱領域,給予專項扶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經費和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機構(包括血站)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政府舉辦的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定項補助為主;承擔基本醫療服務和預防保健任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機構以定額補助為主。中醫醫院和精神病院、傳染病等專科醫院在安排補助時給予適當照顧。
有條件的市縣應建立公共醫療救助金,用於補助醫療機構因承擔各種突發性事件所造成的無支付渠道的醫藥費用,對無支付能力及無主病人實行人道主義救助所發生的醫療欠費等。
未經收費許可權部門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形式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各種費用。
八、完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加強對藥品價格的有效調控與管理,完善價格管理機制。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逐步減少政府定價的種類、數量,進一步擴大市場調節價的範圍。實行藥品價格明碼標價制度、藥品價格監測和備案公示制度。政府定價的藥品,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並根據市場情況及時進行調整,降低“虛高”價格。藥品零售單位、醫療機構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實際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生產企業制定的零售價格必須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加強對藥品市場價格的監督與檢查,切實維護患者利益。
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形式。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取消政府定價。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檔次。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的政府指導價由省制定和調整,其他醫療服務項目的政府指導價,由各市制定和調整。為體現醫務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調整不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近期要對護理費、手術費、中醫技術勞務收費等進行調整,同時降低部分過高的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檢驗收費標準,放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的指導價。
九、推進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
打破地區、行業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統一的醫藥大流通、大市場的新格局。打破國有資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壟斷,鼓勵法人、自然人參與國有藥品流通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實行規範的公司制改造。鼓勵藥品流通企業以資本為紐帶,實行多種方式的聯合和產權重組。鼓勵藥品生產企業採用直銷等形式進入藥品流通市場。積極發展代理、配送、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行銷方式,降低流通成本。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發展零售藥店,其所有制形式、經營管理方式和所在地區的選擇,由企業自主決定,依法設立。
十、加強藥品監督管理
按照政企分開、藥品監管職能與行業管理職能分開的原則,健全藥品監督管理體制。藥品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嚴格藥品生產和經營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嚴格實行藥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控制新增生產能力,推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淘汰不合格的藥品生產企業。
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嚴格核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改革藥品抽驗機制,建立藥品質量公報制度。取締藥品集貿市場,嚴禁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十一、調整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省衛生資源配置標準,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衛生規劃。按照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方便民眾、促進發展的原則,打破行政隸屬關係的界限,對衛生資源進行調整和重組,加快建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合理分工、雙向轉診制度,形成“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的醫療服務新格局,滿足不同患者、不同疾病對醫療服務的不同需求。
各級政府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確定政府舉辦醫療機構的規模和數量,集中力量辦好公共衛生機構和一些具有較高醫療技術水平的醫療機構。把政府巨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有機結合起來,通過有序競爭,逐步最佳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位於城市的企業醫院要逐步從企業中剝離出來,採取多種方式納入城鎮醫療服務體系。鼓勵和引導衛生技術人員向基層、社區和醫療服務資源薄弱的地區流動。實行城鎮衛技人員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必須到基層和農村服務一定時間的制度。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區域衛生規劃,把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社區建設和服務功能範圍。鼓勵各方面力量興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並可列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健全綜合性預防保健體系,負責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領域的業務技術指導任務,並提供技術諮詢和調查處理傳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
十二、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推進政事分開。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將不同行政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理順和完善衛生監督體制,強化衛生監督綜合執法。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套用等醫療服務要素的準入制度。切實加強對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禁止各種非法行醫;加強並完善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醫藥廣告管理,依法清理整頓虛假醫藥廣告。各種媒體要按照有關部門核准的內容刊發醫藥廣告。
十三、加強對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係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健康水平的提高,關係到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調整,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複雜的工作。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改革工作的領導。要根據本意見以及省有關部門制定的配套檔案,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同步開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三項改革,精心組織,穩步實施。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力爭在二三年內,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和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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