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國有工業小企業改革改組步伐的試行意見

時代在發展的,國有工業小企業需要符合目前的市場行情,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市場行情,進一步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國有工業小企業改革改組步伐的試行意見
  • 發布時間:1996-02-08
  • 發布機構:浙江省政府
  • 類型:意見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1996]6號
【發布日期】1996-02-08
【生效日期】1996-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國有工業小企業
改革改組步伐的試行意見
(浙政〔1996〕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經濟有了長足發展。不少國有企業通過改革增強了活力,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得到發展壯大。但是從總體上看,企業改革仍然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薄弱環節。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工業小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任務相當艱巨。為切實加快我省國有工業小企業改革、改組的步伐,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關於要著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通過存量資產的流動和重組,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的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以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建議》的精神為指導,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以整體上最佳化國有資產結構,提高國有資產運營的效率和效益,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為目標;採取各種改革方式促進國有工業小企業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重組,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探索公有制的多種實現形式,通過改革使國有工業小企業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權責明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二、改革的基本原則。在認真總結以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實行分類指導、積極穩妥、不斷完善的工作方針。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國有資產完整,防止流失;
(二)放活小企業與搞活大企業相結合,促進國有資產結構最佳化,使國有資產逐步向優勢產業、優勢企業轉移;
(三)國有工業小企業經過改組後,多數仍應是不同組織形式的國有經濟,或者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出售給私營或個人的應是少數;
(四)堅持改革與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相結合;
(五)有計畫,有步驟,因地制宜,因廠制宜,注重實效,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一放了之;
(六)積極推進配套改革,注重社會穩定,為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國有工業小企業的改革可採取多種改革方式和不同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實現企業制度創新。
(一)通過吸收社會投資和出讓企業產權,將國有工業小企業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效益好、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途的國有工業小企業還可以通過兼併、聯合,組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涉及壟斷性或公益性行業的企業的改組,應由國家控股。
(二)鼓勵企業集團、大中型企業和優勢企業,採取多種形式兼併國有工業小企業。
(三)實行授權經營。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經市、縣政府批准,允許將國有工業小企業的資產授權給已經批准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經營,由其行使出資者權益。
(四)試行委託經營。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牽線搭橋,也可以由企業自找對象,經市、縣政府批准,把國有工業小企業的資產委託給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優勢企業經營管理,並簽訂委託經營協定,規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五)引導國有工業小企業與企業集團、大中型企業和優勢企業建立穩定的專業化協作關係,使一批國有工業小企業納入大中型企業的生產體系。
(六)鼓勵產品類似、產業關聯度較高的國有工業小企業互相聯合,發展規模經營,提高競爭力和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七)國有工業小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由本企業職工出資置換國有資產。可以全額置換,也可以部分置換,也可以部分置換和部分租賃、部分轉為國有股權。
(八)繼續實行租賃(包括還本租賃)、承包等經營形式。由當地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公開擇優選擇經營者,在接受本企業職工或妥善安置職工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確定租賃、承包費的上繳基數,經營者按協定規定上繳租賃、承包費,並應以一定的資金和財產作為抵押。
(九)鼓勵國有工業小企業積極引進外資和技術,依法組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十)對微利、虧損的國有工業小企業,可以向企業職工出售,也可以向社會出售。在同等條件下,本企業職工擁有優先權。鼓勵購買者採取各種形式重組企業和吸納原企業職工。出售方式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倡競價拍賣,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定出售。
(十一)國有工業小企業經批准,可依法改變其原占用土地的使用性質,土地使用權轉讓或開發房地產所得的收入,除按規定上繳國家部分外,經當地財政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留給企業用於企業遷移重組、安置職工、歸還債務等。
(十二)對長期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的國有工業小企業,按《破產法》的規定實施破產。破產應把妥善安置好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作為必要環節,並依法處理好企業債務。
四、國有工業小企業採取各種形式的改制,應廣泛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尊重民眾意願,加強正確領導,形成共識。改制方案應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向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檔案,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不管採取哪種改革方式,都要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在職職工,確保離退休職工的待遇和待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改制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並由法定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必須堅持真實、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評估機構要對企業資產評估的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的許可權,對企業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確認。
六、國有工業小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企業財產所有權歸屬。
(一)由有權代表國家的部門和機構以資金、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及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二)企業中有其他投資和企業職工投資的,其投資及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產權應歸屬其他投資者和企業職工所有。
(三)企業利用各種貸款,借入資金等形成的資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的優惠,包括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接受資助和捐贈形成的資產,應根據企業的投資者來確定,單一國家投資的企業,界定為國有資產,有其他投資者的按投資比例劃分產權歸屬。
(四)企業在租賃和承包期間,由企業經營者和職工投資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屬經營者和職工。
七、國有工業小企業改制中,其富餘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安置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可將其產權轉讓收入適當用於這部分人員的有償安置。
八、國有工業小企業出售(包括由職工出資置換)後的國有資產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並向優勢產業和優勢企業轉移;在統籌兼顧的前提下,也可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委託貸款給由職工集體購買(置換)和國家參股的改制企業有償使用1~3年,對少數微利、虧損企業可適當減息或免息。
九、國有工業小企業改組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當地政府應對企業中的國有產權明確投資主體,加強監督管理。
十、按《公司法》組建的公司制企業,其股權轉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應優先向本企業職工轉讓;職工個人持有的股權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定確定。國有股權收益和轉讓收入,主要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
十一、改制企業應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可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並簽訂集體勞動契約,以建立穩定協調的企業勞動關係。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法對企業的勞動用工進行管理監督。
改制企業應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及時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用。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提高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具備條件的市、縣,改制企業的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劃歸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改制企業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股份合作制企業按“股份合作”類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金融部門要根據企業改制的新情況,加強金融服務。對改制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十四、國有工業小企業改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採取轉讓、租賃和入股三種方式處置。在顯化土地資產的基礎上,也可以暫按原有的土地管理辦法繼續使用,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稅(費)。
十五、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視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企業的實際狀況,對國有工業小企業改制給予適當扶持。改制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按《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定,在1993年年底以前發生的虧損,允許企業在三年內用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彌補;在1993年年底後發生的虧損,允許企業在五年內用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彌補。彌補期應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五年。
十六、改制企業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分配應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在堅持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國家有關政府規定,企業自主決定相應的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實行適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的工資、獎金制度和具體分配辦法。
改制企業應妥善處理積累和消費、長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關係。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順序分配。鼓勵職工個人把分紅所得繼續留在企業用於發展生產,由企業有償使用,在企業增資擴股時也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
十七、改制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的領導體制和管理制度。實行公司制的企業,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建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組成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應當制訂章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廠長(經理)的權責。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股東(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負責決定企業重大問題。根據需要,企業可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按章程規定選舉產生。
十八、改制企業的黨組織按黨章的規定建立並開展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可以依法進入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和企業經營班子。
十九、改制企業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企業在研究決定生產經營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有關會議要邀請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有關會議要邀請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企業可以通過職代會、工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依法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十、改制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管理和監督。增強法制觀念,依法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十一、國有工業小企業的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政府在組織實施時,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一切經過試點的工作方法,精心組織,穩步推進,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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