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業合作協會

浙江省工業合作協會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簡稱國際委員會)是抗戰時期由埃德加·斯諾夫婦、路易·艾黎、胡愈之等在上海發起,1938年8月8日在 武漢成立,召集人路易·艾黎,名譽理事長:宋慶齡、宋美齡,理事長:孔祥熙,理事:林伯渠、董必武、鄧穎超、王世傑、邵力子、張治中等,工合計畫與工合工 作得到毛澤東、周恩來熱烈支持,後薛暮橋、駱耕漠、許滌新、申健等同志參加“工合”運動,工合在英、美、菲、加拿大、澳、新等國相繼成立機構,工合組織發 展迅速、歷史光榮、貢獻巨大。“工合”是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友誼的結晶,“工合”(GUNGHO)成了美國字典中的一個詞條,它是團結、合作、勇敢、開拓的象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工業合作協會
  • 發起人:埃德加·斯諾夫婦、路易·艾黎等
  • 成立時間:1938年8月8日
  • 象徵:團結、合作、勇敢、開拓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協會簡介

中國工業合作協會,英文名:Chineselndustril Co-operntires(簡稱:中國工合CIC),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註冊的社會經濟團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浙江省工業合作協會(簡稱浙江工合)
英文名: ASSOCATION簡稱“”。
第二條浙江工合是浙江省內工業合作者、中小企業和手工業者及熱心合作事業的人士與組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社團。
第三條浙 江工合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一切熱心工合事業的人士和組織,發揚工合優良 傳統,組織、指導、協調,促進合作經濟及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推進區域合作與國際合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實現小康作貢獻。
第四條浙江省工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所:杭州市保俶路省政府第一招待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保護好、利用好、發展好浙江工合組織資源,組織、指導、協調浙江工合事業,推進浙江城鄉各種經濟成分與多種組織形式的合作經濟共同發展。
(二)開展與國內外合作組織及友好人士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工合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組織人才庫,發展高科技,組織工合企業向科技企業發展,提高工合企業的科技水平,開展各項技術、經濟、金融諮詢服務。
(四)建立浙江工合互助資金,接受國內外各項捐款,幫助工合企業在發展中的資金需求,整並重組工合企業,做強做大工合事業。
(五)開展職業教育,職業資格培訓,開展工合企業職工幹部道德教育,提倡“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為民服務觀念,提高工合企業人員素質。
(六)建立浙江工合網站,發展工合網上業務,編輯出版工合書刊雜誌,傳播工合先進文化,宣揚浙江精神。
(七)建立工合服務體系,對工合有關企業信用評估、品牌推廣、產品檢測,維護工合組織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願參加浙江工合協會;
(三)在工合事業中起骨幹作用;
(四)互助互利互幫發展工合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授予本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優先服務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協調推薦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權利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本會工作計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選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發展需要,聘請省內外知名人士和科技人才任職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部分日常職權。會長辦公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對於涉及本會的重大事項,會長辦公會議在作出決定後,應報經常務理事會追加確認。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部分相關副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經信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指定副會長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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