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區域經濟合作企業發展促進會

浙江省區域經濟合作企業發展促進會

浙江省區域經濟合作企業發展促進會(ZheJiang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是由浙江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總裁研修班同學和浙江大學管理培訓中心聯合發起創立。促進會以“合作、共贏、發展”為宗旨,以促進會員間的相互溝通和合作,增強會員間的凝聚力,增強會員對促進會的認同感為活動目的,形成獨特的促進會文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區域經濟合作企業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ZheJiang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 創立:浙江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總裁
  • 宗旨:“合作、共贏、發展”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會員們利用促進會這個平台,促進官、產、學相結合,加強企業界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推進學術界、科技界、企業界等各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將架起政府與企業總裁溝通的橋樑,協調政企關係,反映企業總裁的呼聲,為企業排憂解難;促進會將依託高校的智力支持,為企業總裁個人和所在企業提供各種諮詢服務。

建設宗旨

合作、共贏、發展。本會的一切活動均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不從事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活動。

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為會員企業走出國門,境外貿易和實業投資提供支持和服務;
2.組織舉辦主題論壇和各類研討,為會員拓展視野、更新觀念、活躍思維、創新機制提供服務;
3.依託高校的智力支持,為會員企業提供項目調研、策劃、分析、認證和管理諮詢、培訓等服務;
4.構架政府與企業總裁溝通的橋樑,協調政企關係,反映企業各界的心聲;
5.開辦、運行本團體網站、簡訊平台、內部刊物,構築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界之間進行交流的平台;
6.策劃實施為國家鼓勵和倡導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為會員回報社會提供服務;
7.策劃實施各類社會公關活動,為提升本會和會員及其企業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提供服務。

組織機構

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為本會的行政主管單位,浙江大學管理培訓中心為本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領導核心為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監督與指導委員會、秘書處。同時下設各班分會,各分會會長為促進會常務理事,分會副會長為促進會理事會理事,分會秘書長為促進會副秘書長。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按促進會章程規定,會員大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會長辦公會議、執行副會長和監督與指導委員會制度
會長辦公會議是代表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之後的常設領導機構。會長辦公會議一般一季度召開一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督與指導委員會主任出席會議。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為提高決策效率,設執行副會長制度。在會長辦公會議休會期間,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去推進和落實會長辦公會議的精神,並對全局性事項進行決策前的初審。監督與指導委員會對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起監督和指導作用。

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秘書處是促進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
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開展促進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期規劃。
2.策劃、籌備召開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議、會員大會等,負責做好各項會議資料及會務工作。
3.貫徹執行會長會議、理事會議的各項決策和決定,保證決策和決定的貫徹落實。
4.依照本會《章程》,辦理會員入會和退會手續、負責會費的收繳與管理。
5.組織和協助班級分會開展各種聯誼、交流和學習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6.協助做好各種論壇、研討會、年會等重大組織活動,組織會員參與行業、區域的各類招商引資、經貿洽談和展示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
7.運用網站、報紙、宣傳冊等多種宣傳途徑,為促進會與會員交流、促進會與政府交流、促進會與其它組織之間搭建快捷暢通的信息平台。
8.策劃與組織會員參與政府鼓勵和倡導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
9.負責促進會及秘書處各項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實施。
10.加強秘書處團隊建設,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執行力——秘書處工作的重中之重
秘書處是促進會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秘書處要貫徹會員大
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精神,起好組織協調之功能。以聯誼和交流為細節,以服務和融合資源為途徑,從實實在在的小事做起,讓會員真正分享這一組織的人文關懷。因此,打造和提升秘書處的執行力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對會長負責。主持召開每半年一次的秘書長工作會議。秘書長要按照工作職責實行嚴格分工,並制訂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關於會員和會員費
促進會的會員發展對象是浙江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總裁班的學
員,依據促進會的章程所規定的入會條件進行管理。
會費交納可選擇一次性認繳、終身免繳的方法,也可以選擇每
年繳納一次的辦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浙江省區域經濟合作企業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為浙江省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家所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合作、共贏、發展。本會的一切活動均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不從事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主要圍繞團體宗旨,開展一系列活動。利用這個平台,為會員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跳出浙江,發展浙江”提供支持,並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區域經濟合作,達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為會員企業走出國門,境外貿易和實業投資提供支持和服務;
2.組織舉辦主題論壇和各類研討,為會員拓展視野、更新觀念、活躍思維、創新機制提供服務;
3.依託高校的智力支持,為會員企業提供項目調研、策劃、分析、認證和管理諮詢、培訓等服務;
4.構架政府與企業總裁溝通的橋樑,協調政企關係,反映企業各界的心聲;
5.開辦、運行本團體網站、簡訊平台、內部刊物,構築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界之間進行交流的平台;
6.策劃實施為國家鼓勵和倡導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為會員回報社會提供服務;
7.策劃實施各類社會公關活動,為提升本會和會員及其企業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提供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2.符合理事會確定的具體入會條件;
3.企業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或是成長型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式是:
第一款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款 會員退會的程式:
1.會員提交書面退會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2.經本團體理事會評審後,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款 會員的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與本團體活動的組織、策劃的權利。
3.享用本團體提供的各項服務、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4.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5.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6.會員應享受的其他權利。
第二款 會員的義務:
1.承認並擁護本團體章程,按期繳納會費;
2.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3.積極參與本團體的活動,並嚴格遵守活動的有關規定;
4.積極參與本團體的建設,為組織興盛獻計獻策;
5.不得以本團體的名義謀取私利,不得對外散布有損本團體形象的言論,給本團體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6.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為其他會員保守信息秘密的義務;
8.會員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
4.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對本團體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會員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團體的決策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行使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3.推薦下一屆理事會人選;
4.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向會員大會匯報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
6.向會員大會匯報財務狀況;
7.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8.制訂本團體長遠發展規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9.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0.討論本團體章程修改事宜,並將修改意見提交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11.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1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或通訊方式參加)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核心領導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1、4、5、8、9、11、12項的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1.有強烈的公益心和奉獻精神,品行端正,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所在企業在該行業中有一定規模。
2.積極推動和參加促進會活動,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在會員中有良好的影響和威信。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4、6、8、9、10、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次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一般一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執行副會長制。協助會長,實行分工負責制,推進和落實會長辦公會議的有關決議,並對重大計畫和項目進行決策前的初審。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和幹事若干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對秘書長人選有提名權。提議增補、改選理事;
4.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有關問題,對內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檔案並向理事會負責;
5.要求各機構、分會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工作,對執行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
6.經授權決定有關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編制並組織落實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2.負責編制本會經費收支的預決算方案;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代表本會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為全體會員的共有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實現本團體宗旨的各項事業。本團體的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團體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1.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2.海內外企事業單位、港澳台團體和個人提供的贊助;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正當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應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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