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1.21
  • 實施時間:1988.01.01
我省科技體制改革已經取得初步成效,科技面向經濟的局面正在形成。但是,科技與經濟相脫節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科研機構還缺乏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動力和自我發展的能力;科技人員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不少政策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對放活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科研機構必須把振興經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根據實際情況,以不同形式進入經濟,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與企業發展各種橫向聯合,可以承包發展成為行業的開發中心,也可以成為科研先導型企業或科研生產型企業等。原科研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二)科研機構的主管部門,必須確保科研機構在行政領導體制、人事管理、經費和資產等方面行使國家規定範圍內的自主權。科研機構實行所長負責制,同時實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或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改革成效顯著,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已做到事業費自給的科研機構,其所長及副所長的個人收入可以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也可以由主管部門另行給予獎勵。對規模較小或經營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機構,可以試行由科技人員集體或個人承包、租賃。規格較大的綜合性科研機構,可以試行劃小核算單位,由集體或個人承包。
(三)科研機構承擔上級計畫科研項目,經鑑定後,可以從該項目儀器設備購置以外的結餘經費中提取10~30%,用於獎勵項目參加人員,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
(四)科研機構自籌資金用於科研設施的投資,免交建築稅、舊城改造補貼費和配套費。經市、地以上科委、計經委鑑定或確認,稅務部門核定的中試產品、新產品,給予免稅的照顧,所免稅款納入科技發展基金。
(五)鼓勵科研機構逐步實行科研事業費自給。
1、削減(或抵頂,下同)事業費的科研機構,獎金髮放的免稅限額分為五個檔次。科研事業費全部依靠撥給的,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為本單位人均2個月基本工資;以劃轉同級科委歸口管理時的科研事業費預算指標數為基數,事業費削減數低於50%的,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為本單位人均3個月基本工資;事業費削減數達到50%的,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為本單位人均4個月基本工資;事業費削減數達到80%的,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為本單位人均5個月基本工資;事業費全部削減的,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為本單位人均6個月基本工資。
2.削減事業費的科研機構,除按國家統一規定進行調整工資外,有權給貢獻突出的職工晉升工資。消減事業費低於50%的,年晉升面為1%,年晉升面為3%。上級主管部門應批給相應的工資基金,增資部分從收入中列支,晉升指標允許在三年內結轉。
3.削減事業費的科研機構,可以從純收入中提取3~5%作為所長基金。提取所長基金後的純收入,按規定分別建立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六)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每年各以一定數額的貸款額度,用於科研機構的科技開發和有科研機構參與開發的重點產品、創匯產品和技術改造項目。
(七)廠辦科研機構在保證完成企業承包任務的前提下,對外技術貿易活動的收益,除企業提取其純收入的20~40%外,其餘部分允許留下。廠辦科研機構可以留用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有關人員。有條件的,可在企業內實行獨立核算,並參照獨立科研機構的規定,建立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所長基金。
(八)集體、私營、個體科技機構在申請國家計畫科研項目、科技貸款、申報成果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享有與全民獨立科研機構同等待遇。企業性質的集體科技機構的技術貿易收入,免徵所得稅,所免稅款納入科技發展基金。私營、個體科技機構的技術貿易收入免徵所得稅2年,所免稅款用於本機構的科技發展事業。
(九)科研、設計機構和大專院校,都要支持科技人員支援農村、鄉鎮,特別是貧困山區、海島和少數民族地區,鼓勵以個人或自願組合的形式,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業、承包、領辦集體鄉鎮企業,興辦經營各種所有制的技工(農)貿機構,創辦各種中、小型合資企業、股份公司,或到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及技術開發機構任職,承包包括“星火”計畫在內的科技開發和經濟建設項目,開展技術培訓等。按照有利於專業對口、發揮作用、促進經濟的原則,允許科技人員在地區間、行業間、部門間流動。允許他們在為社會創造財富、帶領人民政府致富的同時,取得合法收入,富裕起來。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黨政群機關有組織地選派科技人員到農村和鄉鎮企業工作。受授單位和選派單位應按互利原則,簽訂契約或協定。派出單位應保證派出人員在工資晉升、住房分配、技術職務聘任及福利待遇上享受本單位其他人員的同等待遇。
對於以調離方式到農村和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其原有身份不變,由接受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主管部門管理,編制另立。其戶糧關係除本人自願外,可以不遷。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福利待遇與調入單位協商,從優確定。
要求辭去公職的科技人員,經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應及時(三個月內)給予答覆。戶糧關係除本人自願遷出外,可在原單位保留。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可累計計算。其家屬住房有困難的,允許二至三年內使用原單位住房。
科技人員停薪留職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批准。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或辭職或回原單位。停薪留職期間,其編制、戶糧關係、住房、子女就學就業等方面,與在職職工一樣對待。遇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按同等條件晉升工資。
所有科研機構都必須改進內部管理,具體確定科技人員(組)的任務要求和工作量,並把對科技人員完成任務狀況的考核與其報酬掛鈎,不吃大鍋飯,努力提高效率。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從事業餘有合理報酬的兼職活動,對國家、社會大有好處,這是充分發揮現有科技人員作用的重要政策,所在單位都應認真執行,不得留難、阻礙。業餘兼職的收入應歸個人;兼職活動使用本單位儀器、設備、材料、能源、技術成果和內部技術資料的,須經本單位同意,並按規定交納費用。提倡由單位統一組織科技人員從事兼職活動,其收入的分配比例,由組織單位和科技人員商定。
(十)對支持貧困縣工作的科技人員,在待遇上從優。在貧困縣工作連續兩年以上,並取得顯著成績者,工作期滿回原單位時可晉升一級工資,今後調整工資時不予抵銷。鼓勵經過法定程式,從具有科技和經濟實力的單位選拔優秀的科技幹部到貧困縣任科技副縣長,促進科技單位與地方經濟的結合。
(十一)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興辦集體、個體科技機構和受聘從事各種科技活動,可以領取報酬,收入歸己,原離、退休待遇不變。
(十二)積極引進有真才實學、專業對口、本省急需的科技人員,其配偶和未變業的子女可以隨遷,住房應從優解決。
(十三)從一九八八年開始,每年由省財政撥出專款,通過人才引進部門有計畫地引進國外科技、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和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來我省工作。各地和各有需要的企業、單位,也要積極引進國外人才。對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高薪聘用。同時,要以優惠條件吸收赴國外學成歸來的科技人員來我省工作。
(十四)對以調離、辭去公職、停薪留職以及離、退休方式流動和科技人員承認其原已取得的技術職稱或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應與在職科技人員一視同仁,可根據工作成績、任職條件,評審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十五)對科技人員創辦各類企業和興辦民辦科技機構的,工商部門要按政策積極辦理營業執照,支持其開業經營;金融部門要給予信貸支持;司法、審計等部門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六)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迅速地轉化為生產力,除已經批准建立“浙江省新技術開發公司”外,另由省撥出資金建立“浙江省科技開發總公司”。各市(地)、縣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配套的技術市場開發基金。
(十七)技術商品經營單位,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可以經營配套的技術裝備和經核准的新產品。事業性質的技術市場開發機構,享受開發型科研機構的待遇。
國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技術貿易收入,免徵所得稅,所免稅款納入技術開發基金。
(十八)技術出口外匯收入按國家規定的留成部分,85%給技術出口單位,其餘給出口經營公司。
(十九)科技人員個人收入達到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標準時,應依法納稅。
(二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日一日起執行。關於獨立科研機構、廠辦科研機構、民辦科技機構、科技人員流動、技術市場和技術出口等方面的管理細則,分別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以上規定請各地、各科研機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研究執行。並且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使這些政策規定更加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
執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1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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