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經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
  • 公布時間:2014年7月31日
  • 批准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決定正文,內容,

決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經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屆五次全會通過的《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定》,積極推進建設美麗中國浙江的實踐,努力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現就保障和促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作出如下決定:

內容

一、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是建設美麗中國在浙江的具體實踐,是儘快改善生態環境、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大舉措。保障和促進美麗浙江建設,是推動生產生活方式加快轉變、實現更高水平發展的必由之路,是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水平、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現代化浙江的重要內容。
二、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生態省建設方略,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個方面和全過程,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經濟轉型升級,著力最佳化空間結構,改善生態人居環境,加強生態安全和資源安全,培育弘揚生態文化,強化法治制度保障,形成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實現“天藍、水清、山綠、地淨”,建設“富饒秀美、和諧安康、人文昌盛、宜業宜居”的美麗浙江。
三、省人民政府應當研究編制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實施綱要,落實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決策部署。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入開展“五水共治”、大氣污染治理、城市交通擁堵治理、城鄉垃圾處理、浙江漁場修復振興以及餐飲業污染治理等專項行動,著力推進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綜合治理;深入開展“四換三名”、“三改一拆”、節能減排、循環經濟培育等專項行動,推進我省產業轉型升級;深入開展綠色城鎮創建、美麗鄉村建設、“四邊三化”等專項行動,不斷最佳化“詩畫江南”人居環境;深入推進實施文化強省戰略和平安浙江建設,弘揚具有浙江特色的人文精神,不斷提高城鄉居民生活品質。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的體制機制,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環境空間管制制度,推進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實行最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實行節能減排降碳總量管制,深化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健全全面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治理修復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形成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創新執法方式,完善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嚴厲查處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狀況的指標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根據不同區域主體、功能要求和目標定位實行差異化評價考核,引導各地差異化發展;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對因盲目決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不論相關責任人是否在職,均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環境信息公開渠道,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確保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積極實施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拓寬民眾監督渠道,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跨區域生態環境訴訟管轄、污染鑑定、損失計算的指導性檔案,完善生態和環境保護非訴案件強制執行機制,為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提供司法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及時受理生態環境保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公正司法,依法追究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五、省人大常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重點圍繞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輻射等污染防治和資源有償使用、生態補償、生態修復以及就業、教育、醫療、養老、食品安全等領域,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完善相應地方性法規;積極與其他省、市開展大氣污染治理的區域協作立法;通過地方性法規細化和補充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監測、總量控制、區域限批、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公眾參與、按日連續處罰等生態環境污染治理制度,加大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治理力度。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就本行政區域內推進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工作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要求,作出部署;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預算審查、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形式,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本決定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務,加強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以“關心母親河溪,查找水污染源,恪盡代表職責”活動為載體,關注、監督、檢查各類污染的防範整治工作,為美麗浙江建設積極建言獻策,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並依法監督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做好美麗浙江建設工作。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承擔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態和環境保護義務,防止、減少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發現有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行為的,依法予以投訴、舉報。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保護公益訴訟。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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