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占用費

流動資金占用費指的是1981年開始徵收,繳納單位和前者相同,以企業占用的國撥流動資金數額為計算依據,實行差別費率。資金占用費由財政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和監督,企業繳納的資金占用費作為純收入分配處理。

資金占用費指我國對國營企業占用國家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實行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費用。1983年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後,規定對利改稅企業停業徵收資金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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