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洪湖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1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洪湖市人民政府
  • 目    的:加強洪湖市境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境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北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境內長江河道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長江采砂管理實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沿江各鄉鎮人民政府(含城區辦事處、管理區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長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維護長江水上治安秩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拒絕、阻礙長江采砂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依法打擊長江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
長江航務和長江海事機構負責《條例》規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長江采砂規劃,在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協調下,負責本市境內長江采砂規劃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長江采砂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領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審批發證條件的,應當填寫《長江河道采砂許可申請書》,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審批。
在長江內從事采砂活動必須先取得長江采砂許可,方可在本市招投標中心按照投標管理辦法公開投標。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符合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可採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具備平緩移動的作業方式;
(四)符合採砂船隻數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並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號;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相關的采砂技術人員;
(七)采砂船舶裝配有定位測量設備;
(八)沒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記錄。
第八條
在本市境內從事長江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採。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九條
為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業應當服從通航要求,並設立明顯標誌。因河勢變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臨時處置措施,中止采砂活動,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十條
長江所采砂石應當按照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處理,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本市境內從事長江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情況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長江采砂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長江采砂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長江采砂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已經批准的長江采砂規劃、擅自修改長江采砂規劃或者違反長江采砂規劃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長江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徵收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
(五)截留、挪用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例》、《實施辦法》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運砂船舶在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屬於與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視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照《條例》的規定處罰。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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