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 地點:洞口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
規則如下,辦法實施,

規則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和《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規劃區範圍內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項目。
第四條 洞口縣房產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監督和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範圍內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項目竣工後,開發企業應向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申請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由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對開發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分期開發的項目可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開發企業是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第一責任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及開發契約約定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參加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鑑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
(一)開發項目是否按照審批規劃(容積率、綠化率、建築面積、經濟適用房比例、戶型等)實施開發建設;
(二)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是否按規劃建設完畢;
(三)單項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四)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是否落實;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六)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式
(一)開發項目全部竣工或分期驗收的開發項目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後,開發企業應向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申請,由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協調組織建設、規劃、人防、質監、消防、氣象等管理部門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
(二)在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驗收組應公布驗收項目、時間和驗收組及其成員的聯繫方式,接受購房戶對開發項目提出的意見,並將公示內容和結果等相關資料一併納入竣工驗收資料。具備條件的,可邀請購房戶代表參與竣工驗收;
(三)驗收組應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企業匯報,進行現場檢查,對開發項目的建設、管理情況進行全面鑑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
(四)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由開發企業製作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報告,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開發企業進行整改,整改費用由開發企業承擔。整改完成後,另行組織竣工驗收。經過整改仍留有難以彌補的質量和觀感缺陷的,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並告知購房戶,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由開發企業與購房戶協商解決,並請購房戶書面確認,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九條 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竣工驗收備案部門備案。
第十條 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的材料
開發企業應在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製作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並附有下列材料:
(一)開發項目建設的計畫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各個單項工程設計圖紙、拆遷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合格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的複印件;
(二)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三)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綠化、道路、路燈、垃圾收集房等)按規劃建設完畢的證明材料;
(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六)《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契約書》、《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明》;
(七)落實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證明材料;
(八)《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發放情況;
(九)落實前期物業管理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辦理程式:
(一)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前,開發企業到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領取《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標準文本,由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項目進行驗收;
(二)開發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開發企業持《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資料向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備案申請;
(三)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收到開發企業驗收備案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證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備案申請;
2、備案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備案機構受理開發企業驗收備案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備案機構發現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經備案機構審查,材料齊全,或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再次報送備案申請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的,準予竣工驗收備案。
(五)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開發企業保存, 一份交洞口縣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存檔。
第十二條 《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標準文本, 由縣房產局統一印製。在驗收備案工作中,應使用統一印製的標準文本。
第十三條 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驗收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向購房戶明示《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洞口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
第十四條 未辦理驗收備案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十五條 開發項目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洞口縣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9年8月31號)

辦法實施

本辦法於2009年8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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