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洛陽市徵收排污費實施細則》的決定

2003年12月26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洛陽市徵收排污費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4.13
  • 實施時間:2004.04.13
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認真審議了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洛陽市徵收排污費實施細則》的議案。會議認為,《洛陽市徵收排污費實施細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加強了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對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總量,促進我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河南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及有關部委規章的頒布實施,該實施細則已不能適應新的情況。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洛陽市徵收排污費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