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法醫著作,又名《洗冤錄》、《宋提刑洗冤集錄》,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於淳祐七年(1247年)。全書由檢驗總說、驗傷、驗屍、辨傷、檢骨等53項內容所組成;並對犯罪、犯罪偵察、保辜等有關斷案、法吏檢驗格式程式等,亦詳加論述。本書內容豐富,見解精湛,雖間有論析欠當之處,但絕大部分內容源於實踐經驗,是中國較早、較完整的法醫學專書。後世諸法醫著作多以本書為藍本,或加注釋,或予以增補,並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 作者:宋慈(惠父)
  • 成書年代:南宋
  • 歸屬類別:中醫典籍
書名(異名),成書背景,流傳版本,作者簡介,書評、序言,章節目錄,內容簡介,影響評價,

書名(異名)

《洗冤集錄》 《洗冤錄》 《宋提刑洗冤集錄》

成書背景

作者歷任主簿、知縣、通判和經略安撫使等職,其間多次主管刑獄,經驗豐富。認為“每獄情之失,多起於發源之差;定驗之誤,皆源於歷試之淺”。遂博集自《內恕錄》以下數家之說,薈萃釐正,復增以己見,匯而成編。

流傳版本

現存元刻本、明刊本等,通行本為1958年法律出版社據孫星衍刊本復校後出版的鉛印本。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亦有兩卷、四卷本)。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鑑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

書評、序言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著今佐理據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著;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涉。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章節目錄

卷之一
一 條令
二 檢覆總說上
三 檢覆總說下
四 疑難雜說上
卷之二
五 疑難雜說下
六 初檢
七 覆檢
八 驗屍
九 婦人
附 小兒屍並胞胎
十 四時變動
十一 洗罨
十二 驗未埋瘞屍首
十三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
十四 驗壞爛屍
十五 無憑檢驗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驗骨
十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十九 自縊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十一 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十三 自刑
二十四 殺傷
二十五 屍首異處
二十六 火死
二十七 湯潑死
二十八 服毒
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針灸死
三十一 札口詞
卷之五
三十二 驗罪囚死
三十三 受杖死
三十四 跌死
三十五 塌壓死
三十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十七 硬物致死
三十八 牛馬踏死
三十九 車輪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十一 虎咬死
四十二 蛇蟲傷死
四十三 酒食醉飽死
四十四 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四十五 男子作過死
四十六 遺路死
四十七 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後蟲鼠犬傷
四十九 發冢
五十 驗鄰縣屍
五十一 辟穢方
五十二 救死方
五十三 驗狀說

內容簡介

全書共53條。卷一為檢屍法令、檢復總說和疑難雜說(上);卷二為疑難雜說(下)和檢屍的順序、方法,其中包括初復檢、驗屍、婦人及小兒屍、屍體的四時變動、驗未埋葬屍、壞爛屍和無憑檢驗等;卷三為驗骨、論沿身骨脈及要害處、自縊、被打勒死假作自縊死及溺死;卷四為各種死因的鑑別,其中包括驗他物及手足傷致死、自刑、殺傷致死、湯潑致死、火燒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紹各種死因鑑別,其中包括驗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壓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蟲傷致死、酒食醉飽致死、醉飽後踏死、發掘棺木驗屍以及辟穢方、救死方等。本書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強調檢屍官吏仵作的職責、道德、必備技能和注意事項,如驗官赴命案地檢屍,切須注意勿騷擾鄉眾;檢官接案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驗官遇夜住宿,須問清是否死者家屬。書中特別提醒驗官須提防下屬吏作敷衍塞責,貪利作假;還規定驗屍程式和文字記錄要求;系統闡述屍體檢查方法和在各種死亡條件下的檢查所得,對案情的正確判定頗有影響,尤其著重指出與審案有重大關係的生前或死後損傷的皮膚、肌肉、骨骼特徵合鑑別要點,焚死和焚屍、自縊和勒死的區別。並要求驗官和仵作先細看頂心髮際、耳竅、鼻孔、喉內、糞門、產門等人體隱蔽處,以防暗插針簽之類。對機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縊、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種。還記述自縊致死的繩套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和纏繞系的不同,認為“八字不交”是自縊索溝最重要的特徵。又指出牙齒出血也是鑑別窒息死亡的徵象。針對四季不同氣溫、濕度和死亡時間長短等條件,分別細述屍體腐敗的程度以及腐屍的性狀、腐屍和常屍的區別。書中雖未提“屍斑”名稱,但對屍斑發生特徵和分布部位有正確描述。還多處記載近似現代檢屍的規程和方法。

影響評價

本書問世後“官司檢驗奉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無不肄習”。凡“士君子學古入官,聽訟決獄,皆奉《洗冤集錄》為圭臬”。本書是中國現存第一部系統論述古代司法檢驗之專著,後世法醫著作,大多以此為藍本。深受世界法醫界重視,先後被譯成多種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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