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教育制度

波蘭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Poland),波蘭人口 3820 萬(1991 年),98%為波蘭人。近 90%的居民信奉羅馬天主教。官方語言為波蘭語。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1790 美元(1991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教育不發達。1932 年普及七年制義務教育,1939 年普及率為 12%。職業學校學生僅占適齡青年的 1%。1944 年成立人民共和國後,改革舊教育制度,實行教育機構國有化,規定基礎教育的普及性、各級學校教育的民主性及統一性為發展國民教育的基本原則。1949 和 1956 年分別頒布並實施“掃盲法”、“義務教育法”,以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60 年代對教育事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根據 1961 年議會通過的《教育制度發展法》,教會與學校脫離,學校取消宗教課程,確立全國統一的學制。幼稚園對 3 歲以上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基礎學校 8 年,對 7 歲~15 歲兒童實施義務教育;中學 4 年,實行分科制,實施大學預備教育;職業學校分兩類:初級職業學校 2 年,職業中學和中專 4 年。中學和職業學校授予專業技能和高等學校入學資格。大學 4 年~5 年。60 年代依據《成人教育法》,企業、工會及各級教育機構為職工舉辦各種成人學校與培訓班,以滿足成人對教育的需求。70年代,義務教育延長至 10 年,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尤其受關注。普通高中引入定向教育,為畢業生進行就業準備。1978 年《國民教育法》規定教育體系包括實施學前教育的幼兒(班)園、對 7 歲~17 歲兒童實施義務教育的十年制普通中學(分兩級:一至三年級為國小,四至十年級為不完全中學,實施普通文化教育、綜合技術教育、道德教育、美育與體育)、定向高中(修業兩年,設數理、人文、生化、綜合技術、古典等專業方向的課程,包括普通教育、專業、選修三類科目,授予內容相同的普通教育,選修科目須與專業科目相互配合,畢業生有資格報考高等學校,亦可直接就業)。十年制學校畢業生升入定向高中的比例通常為 20%。職業學校分兩級:普通職業學校半年至兩年;中等技術學校 3 年。《教師法》規定教師任職資格:初、中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教師須具備高等教育水平並受過相應的師範培訓。高等教育4年~6 年,由大學、專業學院實施,均為本科。本科修業期滿,通過國家考試,即可畢業;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可取得碩士學位;博土課程多為在職學習。1990 年國小、中學、高等學校入學人數分別占適齡人口的 98%、82%、22%。每年有 300 萬職工接受各級成人教育,占就業者的 25%。全國教育實行中央、區、縣三級管理。中央設科學與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分別管理各級各類教育。地方政府下設教育委員會,主管各類學校。教育經費主要來自政府的預算撥款。1990 年中、國小教育經費占全國預算總支出的 12.8%,高等教育經費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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