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破產

法院裁定破產是當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其資產仍大予所負的債務,但一時資金不足,其他資產又不能馬上兌換為現金用以清償到期償務時,而被法院裁決為破產。法院裁定破產須根據公司或債權人申請,依法決定是宣告公司破產還是駁回破產申請。法院一旦作出受理破產的裁定,就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中止公司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式; ②除正常生產經營必須外,公司不得對部分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

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式包括: ①開始程式。即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組織債權人會議。②宣告程式。即債權人會議審查債權債務狀況,法院確認後宣告企業破產。③進程程式。即破產清算人清理、估價破產財產。④終結程式。即分配破產財產。⑤復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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