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基礎

法醫學基礎

法醫職業的基本概念 法醫是司法機關中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鑑別並作出鑑定的專門人員。 中國古代稱官署中負責檢驗刑事傷害和屍體的吏役為仵作。法醫,往往會第一時間出現在殺人兇案現場。 法醫學,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能讓屍體說話的學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醫學基礎
  • 外文名:Forensic medicine
法醫學的概念,法醫學的歷史,法醫學基礎知識,無聲的語言,肌肉鬆弛,屍體溫度的下降,墜積期,擴散期,濕潤期,角膜混濁,鞏膜黑斑,皮革樣化,自溶,如何推斷死亡時間,法醫學基本術語,

法醫學的概念

(一)法醫學名稱與定義
法醫學(Forensic medicine)以醫學、生物學及物理學化學等自然科學為基礎,研究與解決涉及法律的人身傷、亡、病、殘、生理狀態、個體認定及其他醫學問題,為法律工作提供證據和資料的套用自然科學,是法學與醫學交叉的邊緣學科。法醫學被認為是醫學知識在法律上的套用。
(二)法醫學的基礎
法醫學是以醫學、生物學、物理、化學、法學及其他理論為基礎,又有法醫學獨立的理論基礎與技術。
(三)法醫學的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
1、法醫學的研究對象,以人和人體物質為基礎。
2、法醫學的研究方法,移用各基礎學科的研究方法。
(四)法醫學的服務對象
(五)法醫學與相鄰學科的關係
1、與司法鑑定學的關係
2、與法科學的關係
3、與刑事偵查學的關係
4、與法學的關係

法醫學的歷史

一 、我國古代法醫學
我國法醫學歷史悠久、淵遠流長。公據現存的文獻記載,即可追溯到距今2200餘年以前。是世界上開創法醫學最早的國家。
雲夢秦簡(公元前262年至前217年)《封診式》中,就有屍體(他殺、縊死)、首級、活體(外傷性流產、麻風病)等檢驗條例,並有較詳細的現場勘查、損傷性狀與兇器推斷等描述,足見當時法醫學檢驗已初具雛形。其中一例他殺案件,比世界法醫學史上公認的最早檢驗他殺例古羅馬凱撒案,還早約二百年。
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孟秋記》(公元前229年至前237年都有:“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等肉眼檢查操作程度的記載。印證秦律還有按致傷的不同程度處以不同刑罰的規定。此後,歷代法醫學都有一定的發展,諸如東漢靈帝(168至189年)時期明確不同損傷的定義:“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三國吳(253至280年)未,張舉首次結合他殺放火燒舍焚屍案例,用豬兩口(一死一活)試驗,作為區分生前燒死(口中存菸灰)與死後焚屍(口內無菸灰)的鑑別方法。漢唐在死亡與屍體現象、機械性損傷、高低溫、中毒、急死等方面的法醫學檢驗,都有一定的成就。
宋代,有匯集疑難案件經驗的多種刑偵著作問世,都記錄了不少有關法醫檢驗的案例。其中最知名的有:和凝、和曚父子的《疑獄集》(936至946年),鄭克的《折獄鑒》(1311年至1162年),桂萬榮的《棠陰比事》(1211年)。《棠陰比事》一書後曾風行於朝鮮和日本。宋理宗淳祐7年(1247年)我國偉大的法醫學家宋慈(字惠父),(1186至1249年)博採前人屍檢經驗,加上自己的實踐,撰成《洗冤集錄》(1247年)五卷,對現代法醫學中屍體現象,損傷、窒息、中毒、個人識別、現場勘查、屍體檢查等主要內容,均有涉及。中外法醫學者公認的,它是現存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先後被譯成朝鮮、法、英、荷、日、德、俄等七國十四種版本.比歐州第一部法醫學著作,費德利斯著(Forturiatus Flaelis)《論醫學關係》(1602年)要早350多年。
宋末元初趙逸齋著《平冤錄>,已失傳。
元成宗元貞三年(1297年)頒發《結案式》,作為“儒吏考試程式”的118條例中與法醫學有關的占53條,是世界上第一部同時提到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與物證檢驗這三大組成部分的文獻。
王與(1206-1346年)寫的《無冤錄》(1308年),曾成為朝鮮與日本的檢驗參考專著,在中外文化交流上作出了貢獻。
二、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
我國第一部法醫學專著是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成書於公元124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系統的司法檢驗書,比公元1602年義大利人福寞乃·法特里所寫的法醫專著要早355年。後來傳到海外,有英、法、荷、德、朝鮮、日本、俄文等譯本。
我國的法醫學有很悠久的歷史,很早就執行法醫檢驗。漢代蔡邕解釋禮記月令中認為,其損害在皮膚部份的叫傷,在血肉部份的叫創,在筋骨部份的叫折。可是在宋以前還沒有專門的法醫專著。宋慈出身於福建建陽的一個官僚家庭,曾四次擔任高級刑法官。據史料記載,他為官期間辦事公道,能聽訟清明,扶弱除奸,雪冤禁暴,得到民眾的愛護。他通過長期的實踐,積累了許多行政司法經驗,並參考了很多有關文獻才寫成了我國第一部完整的法醫學專書《沈冤集錄》,這也是歷代法醫學的經驗總結。出版後500年來,成為審案官吏的必備參考書籍。
全書共分4卷,從生理、藥理、診斷、治療、預防、急救、檢驗等方面進行論述,有不少內容至今仍可借鑑,如在治療骨折時用夾板固定傷斷部位,包紮創傷用活剝雞皮作繃帶,它富於彈性,從而能縮短創傷癒合時間。
在對於縊死(吊死)的人搶救方面的介紹,近乎於現代的人工呼吸法,大體上能符合現代生理病理的原則。
在驗屍中指出,屍體上微紅的斑痕,是死後血行停止,血液凝積而形成的"屍斑"。又從死後身體各部肌肉僵直的程度來推斷死因。書中認為:"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則兩手緊握"。這也是很有價值的科學推理。
在鑑別毒物學方面認為:"土坑漏火氣而臭穢者,人受薰蒸,不覺自斃,而屍軟無損……",這與現代一氧化碳煤氣中毒的情況完全相同。
對有服毒症狀的描寫也十分細緻:"凡服毒死者,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懼青黯,口眼鼻間有出血……"。
在解毒方法上如解砒毒,用雞蛋白10~20個攪均和入明礬9克,灌進服毒者口內,吐後再灌。這與現代用牛奶解毒,同樣通過蛋白質與礬凝固,使毒液不被胃吸收。近代洗胃催吐法與明礬作用相似。因此這些都是很有科學原理的方法。
在預防方面《洗冤集錄》也有介紹,認為驗屍前必須要洗罨,用皂角洗屍體後,再用糟醋洗罨,可防止檢驗時細菌感染。

法醫學基礎知識

本帖子要講的就是一些基本的屍體“語言”。

無聲的語言

肌肉鬆弛

練功夫最講究的是入靜,做到全身上下各關節、各肌肉群都鬆弛。其實絕對的鬆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後,通常出現的第一個屍體現象,就是肌肉鬆弛,那是絕對鬆弛,一點都不緊張。
法醫上的肌肉鬆弛,也叫肌肉弛緩,是指人死後,由於神經活功停止,肌張力喪失而出現的全身肌肉鬆弛、變軟的現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現,就是面部表情喪失,瞳孔散大,眼微睜,口微張,皮膚失去彈性,全身肌肉普遍鬆弛,各個關節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動運動,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肌肉鬆弛現象一般可以持續1~2小時,待屍僵出現以後就結束。民間常說:“人都死硬了!”就是指的死者經過肌肉鬆弛後,屍體出現屍僵變硬的狀況。凡是經過肌肉鬆弛階段的屍體,姿勢都基本相同。如果屍體處於仰面平臥狀態、則屍體姿勢通常是上肢微彎曲,頭微傾於一側,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彎曲並被其餘四指覆蓋,手呈半握拳狀態。屍體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後面等柔軟而凸出的部位與屍體的襯墊硬面接觸後,因死後肌肉鬆弛而被壓成扁平狀態,並且不容易恢復原來的凸度。如果凸出部位與花紋的硬面接觸,則屍體接觸面的皮膚上便可形成與接觸物硬面相應的壓痕,如草蓆紋等。這些壓痕即使在變動屍體位置後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屍體腐敗時才消退。
以上這些在法醫學鑑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可以幫助我們判斷是否死後移屍,查明死亡時的原現場,從而幫助我們偵破案件。
肌肉鬆弛的人死亡後的一種普遍的屍體現象,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屍體不發生肌肉鬆弛現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間,災然發生屍體痙攣。由於在這種情況下全身肌肉立即發生強直收縮,關節不能屈曲,因而不發生肌肉鬆弛。

屍體溫度的下降

有人對北京1030名正常人體溫進行統計,結果是:口腔溫度平均值為37.19℃,正常範圍為36.7~37.7℃;直腸溫度平均值為37.47℃,正常範圍為36.9~37.9℃;腋窩溫度平均值為36.79℃,正常範圍為36~37.4℃。
人體的正常體溫,是由體內的產熱散熱而保持動態穩定的,一般在37℃左右。人死後由於新陳代謝停止,體內不能繼續產生熱能,而屍體內部原有的熱能卻仍然通過輻射、傳導、對流和水分蒸發等方式不斷向外界散發。達就使得屍體溫度降低,逐漸變冷,直至與外界溫度接近或略低於外界溫度。這種屍體現象稱為屍體冷卻或屍冷。
屍體冷卻速度的快饅,常常要受到屍體的各種因素及外界環境因素的影響。屍體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死者的年齡、身體狀況、死亡原因等。
在一般情況下,兒童和老年人的屍體冷卻快,青壯年較慢,剛生下來的新生兒,在死後5~10小時,即可降到與周圍環境相等的溫度。由於脂肪有保溫作用,散熱慢,因此,肥胖的屍體比瘦弱的屍體冷卻得慢。慢性消耗性疾病、大出血、溺死、大面積燒傷死者的屍體冷卻速度快,而猝死、機械性窒息死、一氧化碳中毒死的屍體冷卻速度就要慢些。
此外,有的屍體在一定時間內,屍體溫度不但不下降,反而處於上升狀態,所以有人開玩笑說,人死了也會發高燒。例如,腦炎、流行性腦膜炎、流行性感冒並發肺炎等患者死後,由於細菌、病毒的作用,體內的分解增強,產熱活動增加,所以屍體溫度暫時可以處於上升狀態。又如,日射病患者死後,由於臨終時顱內溫度升高,神經系統功能發生障礙,其屍體溫度要持續一段時間而不立即下降。再如,破傷風、癲癇或者士的寧中毒者,由於死亡前有較長時間的痙攣,體內產熱增加,所以死後屍溫也會持續上升。
外界環境的因素,包括周圍環境的溫度、衣著或覆蓋物的厚薄等情況。屍體周圍環境的溫度越低,屍熱發散越快,屍體冷卻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屍體,在通常室溫環境中(16~18℃)在死後的10小時內,平均每小時大約下降1℃,10小時以後下降速度減慢,經過24小時左右,屍溫就降至與環境溫度基本接近。在冰庫或冰雪中的屍體,大約經過1小時,即可完全冷卻,時間稍久即可發生冰凍,體內液體能結成冰塊,四肢、腦軀幹完全凍硬,眼球內液體因冰凍、體積膨脹,致使眼球稍有外突。這種屍體若要進行解剖,應當先進行解凍。在溫度高達40~50℃的環境中,屍體溫度不冷卻,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發生屍體冷卻現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屍溫的變化來推斷死亡時間。
屍體的衣著和覆蓋物對屍體冷卻也有一定的影響。裸露的屍體則冷卻較快,而衣著或覆蓋物較多、較好的屍體則冷卻較慢。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人在12月自縊身死,身著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後對其屍體進行檢查,發現其胸部、腹部皮膚尚有餘溫,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與外界溫度接近。在屍體冷卻的過程中,屍體各部位的冷卻速度並不是同步的。屍體的尖端邊緣部位都比軀幹部位冷卻得快,屍體的表面又都比內臟冷卻得快。
在一般情況下,耳殼、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卻,然後是四肢、軀幹,最後是腋窩。
在各種情況下研究和檢驗屍體冷卻的過程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測定屍體溫度的方法問題。這是談論屍體冷卻的前提。方法不同,結果定然迥異。由於直腸的溫度比較穩定,測量直腸溫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較簡便,所以一般都是從直腸裡面測定屍體溫度。在環境不變的1和3小時後測量直腸溫度,用測定冷卻的方法確定屍體溫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結果。
在法醫學上一般不用屍體冷卻這一屍體現象來確定死亡,因為法醫學上認為體溫降至20℃或20℃以下可確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於屍冷的條件下,屍體溫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時。在這樣長的時間裡,其他能確定死亡的屍體現象,如屍斑、屍僵早已出現。當然這並不是說屍冷這一屍體現象在法醫學上沒有意義,相反,屍冷下降的規律對於我們推斷早期屍體死亡時間具有重要的價值。例如,屍檢時,首先測定屍溫和環境溫度,取得兩者溫差;然後取得當地氣象部門的支持,查清在發現屍體前24小時的溫度、風力變化情況,再結合影響屍溫下降速度的多種因素,最後根據一些現成的統計表、公式等求得屍溫下降可能經過的時間。這可以作為推斷死亡時間的一種依據。需要特彆強調的是,影響屍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利用屍溫下降的規律來推斷屍體死亡時間,應當結合其他屍體現象和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三、屍體上的圖案——屍斑
人死後,在屍體低下部位皮膚出現的紫紅色斑塊,稱為屍斑。
屍斑的形成,是由於人死後血液循環停止,心血管內的血液缺乏動力而沿著血管網墜積於屍體低下部位,屍體高位血管空虛、屍體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結果,屍體低下部位的毛細血管及小靜脈內充滿血液,透過皮膚呈現出來的暗紅色到暗紫紅色斑痕,這些斑痕開始是雲霧狀、條塊狀,最後逐漸形成片狀,即為屍斑。
屍斑的分布位置,與屍體的姿勢直接相關。如仰面平臥的屍體,屍斑出觀在枕部、頂部、背部、腰部、臀部兩側和四肢的後側,有時也見於屍體側面,甚至上面的傾斜區如鎖骨上部。
俯臥的屍體,屍斑分布在顏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時兩側眼結膜也往往呈瘀血狀。
處於立位的屍體,如懸吊的屍體,屍斑出現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膠的遠端。
因此,法醫檢驗屍體時,往往根據屍斑的分布位置來判斷屍體停放的位置。屍斑是較早出現的屍體現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後2~4小時出現,經過12~14小時發展到最高度,24~36小時固定下來不再轉移,一直持續到屍體腐敗。它的形成和發展分為下面三個時期:

墜積期

人死後,血液下墜於屍體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時血液還僅限於血管內,尚未擴散到血管外。這個時期是屍斑墜積期。在這個時期,如果用手指按壓屍斑,則被按壓地方毛細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圍流動,屍斑暫時消失;但放開手指解除壓力後,血液流回原處,屍斑又重新出現。不僅如此,在墜積期內,如果翻動屍體位置,則原來的屍斑逐漸不明顯,甚至消失,而在屍體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現新的屍斑。切開墜積期屍斑處的皮膚及皮下組織,可見血液從血管斷面流出。此時流出的血液易被紗布擦掉,但擦去後還能流出血液。屍斑墜積期一般在死後2~4小時開始出現,但也有早在死後半小時或遲至6~8小時出現的。極少數瀕死期遷延的病人,由於循環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見到少許屍斑。

擴散期

人死後,除了血液循環,組織液也同樣向屍體低下部位墜積,沉降於血管周圍的組織中,透過血管壁而進入血管內,與血液相混合而促進死後溶血,然後被組織液稀釋,並被血紅蛋白染紅的血漿向血管外滲出,這就是屍斑擴散期。屍斑發展到擴散期一般需要12小時,進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時,擴散期是墜積期的延續。在這個時期,用手指按壓屍斑稍有退色,變更屍體的位置後,原有屍斑不易消失,新的屍斑也不易形成。切開擴散期屍斑處的皮膚,則在切開的血管斷處慚漸流出血滴,從組織中有少量談紅色液體溢出。

濕潤期

從擴散期開始,被血紅蛋白染色的液體就滲入組織間,至第二天后更加明顯,不僅滲入組織間隙,而且滲入組織細胞內,使組織著色,這就是屍斑發展過程中的浸潤期。浸潤期是擴散期的延續,持續時間較長,以後由於細菌的作用而轉為屍體腐敗。在浸潤期內,壓迫不能使屍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屍斑。用刀切開屍斑處,可見組織呈紫色或淺紫色,血管中無血液流出。
上面談的是屍斑出現和發展的一般情況。此外,屍斑出現的速度和程度還要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壓迫、血液性狀、血量及皮膚色澤等。
在法醫屍體檢驗的實踐中,常常有在屍體低下部位見不到屍斑的情況。這主要是受壓的緣故。屍體低下部位受壓處,如與硬面接觸被壓成扁平狀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腳後跟部等,由於毛細血管內的血液被壓到其他地方而沒有屍斑形成,檢驗中見到的往往呈蒼白色,若襯墊物的硬面不平,則屍體受壓處的皮膚可留下與襯墊硬面相一致的蒼白區,而沒有受壓的地方仍有屍斑。這樣,暗紫紅色的屍斑與蒼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褲帶結紮的地方,衣服摺疊的地方,或者皮膚皺褶的地方等,也因壓迫而無屍斑的形成,並可留下與壓迫物相一致的印痕。
溺死的屍體由於毛細血管受冷水刺激發生收縮,加之屍體在水中浮動翻轉,所以,屍斑常常出現得較慢,而且比較弱。屍體的血液性狀是死因決定的,它對屍斑出現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關係。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屍體,因其死亡是極短時間的事情,血液呈暗紅色流動性,所以屍斑出現的速度快,程度強,多呈暗紫紅色。這類屍體屍斑常出現於死後1~1.5小時,早者30分鐘即可出現,8~10小時就可發展到擴散期。由於屍斑出現的速度快、程度強,這類屍體的屍斑處還常見斑點狀出血。
與此相反,死者若是死於嚴重貧血和急性失血,則因其血量少,故屍斑出現速度慢程度弱,顏色也淺,甚至可以不顯現。皮膚色素的深淺,對屍斑的顏色也有影響,膚色淺的屍體,屍斑顏色就要鮮明些,膚色深的屍體,屍斑顏色就要暗淡些。屍斑的顏色取決於血液和皮膚的顏色。我國人的屍斑通常是紫紅色,一氧化碳中毒的屍體,因為血液中含有大量鮮紅色的一氧化碳血紅蛋白,故其通過皮膚透出的屍斑呈櫻紅色。凍死、氰化物中毒的屍體,因其體內氧利用不足,血液中含有較多的氧合血紅蛋白,故其透過皮膚呈現出來的屍斑呈鮮紅色。在水中或處於冷凍條件下的屍體,因氧氣滲透入皮下血管內,形成氧合血紅蛋白,故其屍斑呈紅色或淡紅色。燒死屍體因生前吸入一氧化碳,未燒焦部分的屍斑呈櫻紅色。氯酸鉀和亞硝鹽中毒時,因形成高鐵血紅蛋白,故屍斑呈灰褐色。白色人種和黑色人種膚色不同,屍斑的呈現程度也不同。黑色皮膚可以掩蓋屍斑顏色。隨著死後變化的發展,屍斑的暗紫紅色逐漸轉為淺綠色和綠色,與腐敗屍體的顏色相融合。
在法醫檢驗實踐中,還經常遇到把屍斑誤作皮下出血引起糾紛,要求鑑定的情況。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出血或患有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壞血病、敗血症等疾病,血液聚集凝固於皮下組織內,從皮膚表面觀看呈暗紅色或青紫色的斑塊。
法醫檢驗時,必須把屍斑、血斑這兩種本質不同的觀象嚴格地區別開來。一般說來,屍斑與血斑至少有下列幾點可供區別。從成因上看,屍斑是因血液墜積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壓而成;從分布位置看,屍斑分布在屍體低下而末受壓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體的任何部位形成;屍斑的邊緣界線不清楚,而血斑的邊緣界線十分清楚,屍斑在墜積期和擴散期被壓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時候被壓迫都不退色;屍斑表面有表皮剝脫及腫脹等損傷的特徵,而血斑有時伴有表皮剝脫及腫脹等暴力損傷的特徵;切開屍斑皮膚觀察,組織呈均勻的紫紅色,而血斑皮內或皮下有凝固或流動性血液,其界線清楚;顯微鏡下觀察,屍斑無組織和細胞的破壞,而血斑則有明顯的組織和細胞的破壞。
關於屍斑與血斑或者說皮下出血的區別,我國古典法醫學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洗冤錄集證》中早就論述了這點,而且有精確的鑑別法。《洗冤錄集證》的“驗屍”節內記載:“驗傷,須用手指,按其青紅處,是傷堅硬,指一起仍然青紅,……便是真傷。如系發變處,將指一點,起指即是白色。……發變是人腹內之血,死後發散於外,不能聚結,故浮泛。傷系生前受打,氣絕血聚成傷。”“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商臂上、兩腿後、……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系本人一面仰臥停泊,血墜所致,不是別故身死。”“自縊”節內記載:“吊後血脈不行,身上紫黑,如雲凝結,有類發變,謂之血障。與毆傷青赤浮腫,則血障或少。”這裡的“發變”、”血墜”、“血障”,都是指的屍斑。
屍斑在法醫學上有其重要的意義:明顯的屍斑可以作為診斷死亡的確證;屍斑的分布位置、反映壓迫物的花紋,能夠提供死亡時屍體的位置、姿勢、停屍物表面形狀的情況,還可以判明屍體有無變動和變動的時間;根據屍斑發展的規律,可以比較準確地判斷死亡時間;屍斑的顏色、濃談、程度,可以為死亡分析提供依據;根據屍斑的範圍、濃淡,可以判斷屍體內的血液量,等等。
四、固定了的死亡姿勢——屍體痙攣
屍體痙攣是一種極其特殊、少見的肌肉僵硬現象。它是人死後沒有經過肌肉鬆弛而在臨死時的一瞬間,肌肉立即強硬收縮,並迅速形成屍僵,將肢體固定在臨死時的姿勢。
屍體痙攣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身的。
局部屍體痙攣保存生前最後一瞬間的身體局部某些肌群收縮狀態。這種局部屍體痙攣比較多見。例如,某些拿刀刎頸、持槍自殺者,死後手中還緊握著致死工具:自勒死者,雙手還抓緊勒繩;生前溺死者手呈鷹爪狀,手中緊握水草、泥沙;某些中毒死者,還可以留下臨死時的痛苦表情,等等。
全身屍體痙攣使屍體固定死亡前的全身姿勢。在戰場上,有的士兵雖已死亡,但仍保留倚在樹上,手中端著槍,作射擊姿勢;或者緊抱對方,與對方向歸於盡的姿勢。在出現屍體痙攣的場合,大多是局部屍體痙攣,只有極少數呈全身屍體痙攣。
屍體痙攣的形成原因,現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一般說來,它的發生機理與屍僵相似,不同的只是它的速度更快並不經過肌肉鬆弛階段而已。法醫學上研究屍體痙攣對於判明死者臨死時的狀態和確定自殺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為這種屍體現象是他人無法偽裝的。
在實踐中,屍體痙攣這種屍體現象比較常見。魏巍的散文《誰是最可愛的人》中所反映的志願軍戰士死後仍死死抱住敵人,咬住敵人耳朵的情形,從法醫學角度看,就是屬於屍體痙攣這種屍體現象。又如,某婦女在洗澡中腦出血而死,發現屍體時,她仍坐在浴缸中,一隻手緊握海綿,另一隻手半舉及面。又有一戰士戰死後仍坐在戰馬上不倒。此外,戀人們由於各種原因而服毒自殺者,也時有傳聞。這些戀人們死亡時常常是緊緊擁抱著,不能分離的。
五、屍體局部乾燥
人死後體表水分不斷蒸發,屍體重量不斷減輕。據測定,一般情況下,屍體重量每日每公斤減輕10~18克。夏天,屍體重量的減輕速度更快,新生兒屍體的重量比成人屍體的重量減輕快。由於這些水分的蒸發、重量的減輕,這就使得嚴體出現了各種局部乾燥的現象。常見的有:

角膜混濁

正常人的眼角膜是呈透明狀的,其表面光滑無皺褶。人死後的眼角膜,因水分蒸發,失去光澤,而發生混濁,不透明,呈白色,無法透視瞳孔。這種現象,稱為屍體角膜混濁。
法醫檢驗時,根據角膜混濁的程度,可以估計死亡時間。研究表明,死後12小時,即可通過肉眼觀察到角膜輕微的形態改變。18~24小時,可見角膜表面出現皺褶,可見局部的或瀰漫性的混濁,但仍可透視到瞳孔。在第二天內,可見角膜混濁,角膜內表面與晶體相連。在第三天內,可見眼瞼覆蓋的部分角膜腫脹,有乳白色斑塊形成,其餘部分則乾燥。變成黃棕色,表面與晶體粘連,很難透視到瞳孔。第四天內,可見眼球由於腐敗而輕度外翻,角膜非常混濁,己不能見到瞳孔。因此角膜是否混濁及混濁的程度,是判斷死亡時間的重要依據之一。法醫檢驗時,應當仔細觀察,詳細記載。

鞏膜黑斑

上面講的屍體角膜混濁,既可發生在屍體眼睛閉著的場合,也可發生在屍體眼睛睜開的場合。
如果人死後眼瞼是睜開著的,則由於水分的不斷蒸發,鞏膜乾燥變薄,鞏膜下面脈絡膜的黑色素透出,在眼球結合膜上出現三角形、卵圓形或圓形的黑色斑狀,這就是鞏膜黑斑。鞏膜黑斑多出現於靠近眼球的內側或外側,是一種不太常見的屍體現象。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醫實踐中應當嚴格區別鞏膜黑斑和生前損傷,絕對不能使二者混淆,否則將對偵查和審判工作產生極為不良的影響,甚至導致錯案的發生。

皮革樣化

人死後水分通過體表蒸發,而在皮膚較嫩薄、濕潤的部位,如陰囊、陰唇等質皮的黏膜、口唇、皮膚皺褶處、嬰兒頸項部等處,水分更易蒸發,這就會發生局部乾燥變硬,外觀如皮革或羊皮紙狀,故稱皮革樣化或羊皮紙樣化。
在實踐中,常常將陰囊皮膚皮革樣化誤認為是生前損傷,也常常將口唇黏膜皮革樣化誤認為是腐蝕劑所致,這都要求法醫工作者在檢驗屍體時應注意辨明。
生前表皮剝脫,或者死後搬動屍體時所形成的擦傷,同真皮暴露於空氣中,局部水分蒸發較快,而使真皮乾燥變成黃色或黃褐色,呈羊皮紙樣是有區別的。
法醫檢驗時仔細研究這種現象,特別是死後移屍過程中形成的傷痕的位置、形態、方向,對於判斷有無移屍過程以及在移屍過程中形成所傷物體的形狀等,有著重要意義。

自溶

人死後組織細胞失去生活能力,在其本身所釋放的酶的作用下發生分解,而使各器官組織變軟或液化。這種現象就是自溶。
屍體的自溶過程同細菌無關,是自發進行的。只是自溶後,由於細菌的作用而發生分解,進入屍體腐敗。
這是理論上的說法。
實際上,人體死亡後,存在於體內尤其是腸管內的細菌也是要迅速發揮作用的。它所產生的酶,必然要迅速參加到組織溶解過程中去。所以,法醫在檢驗屍體時,還應當考慮到細菌的作用。有實驗研究表明,暴露在空氣中的離體臟器的自溶速度要比留在腔內的臟器的自溶速度快,而且其自溶往往是從邊緣部位開始的,這就是因為空氣中的細菌參與了組織自溶的過程。
在人體的各種臟器中,胰腺是最早發生自溶的臟器之一。
實驗表明,在死亡的第5個小時內,離體胰腺的腺泡上皮細胞核尚無明顯改變。到死後12小時則核已腫大,顏色也變得透亮,染色質凝聚成小顆粒狀。到死後24小時,染色質便已突破核膜,分散到細胞漿中,但這個時候細胞的境界還是清楚的。到了第36小時,組織中央部分的細胞核完全消失,而周圍部分上皮細胞形成孤立存在的圓形團塊。這時胰島早就模糊不清,胰島管也早已崩解。間質腫脹,但還能辨明出血管的輪廓。脾臟在開始自溶時,紅髓內血液呈均勻同質,組織被血液溶解後的產物所浸染,白髓與紅髓的細胞數減少。到第36小時,組織邊緣部分所有細胞成分包括淋巴細胞在內,都已完全消失,呈片污穢紫色。離體心臟在死亡後第12小時,肌漿腫脹,嗜酸性,呈塊狀,橫紋不清。到第24小時,有的細胞核發生濃縮,有的變得腫大而透亮。到第36小時,組織邊緣部分的肌細胞核消失,組織中央部分的肌細胞核尚未消失,但已變得腫大而透亮。到第48小時,組織中央部分的肌細胞也消失。離體肺臟在死後12小時內,血管內的血液有溶血現象;到第24小時,少數肺泡中隔細胞核出現溶解或碎裂;到第36小時,肺泡中隔細胞數減少,到第48小時,肺組織已成淡紅色一片,己不能辯認出細胞核了。
腎臟的自溶現象較為特別。人死後不久,腎近曲小管上皮細胞腦漿呈嗜酸性,腫脹,管腔變窄甚至消失。到第24小時,個別腎曲管上皮細胞核染色質凝聚成小顆粒,沿核膜排列,有的已突破核膜,分散在細胞漿中。到第36小時,上述現象更加明顯,並有相當一部分細胞核完全消失。到第48小時,近曲管上皮細胞核幾乎完全消失,個別殘留者也僅是殘缺不全的核碎屑而已。肝臟的自溶比心、肺、脾、腎臟都要慢,在死後的第48小時才可見到肝細胞核染色質的凝聚現象。腎上腺在死後36小時以內無明顯改變,到第48小時,便無法辨認其正常結構,呈淡紅色的模糊圖象。
屍體自溶的發生和發展同樣要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首先,周圍環境的溫度可以影響自溶的速度。一般來說,較高的溫度可以促進組織白溶,而較低的溫度則可以延緩屍體自溶。所以,衣著多的屍體較之於裸露的屍體,其自溶速度要快些;冷藏的屍體,其自溶速度變慢或停止。
其次,死者的死因對屍體自溶速度也有影響。由於急速死者的身體組織內還存在著大量有活性的酶,而這種酶在如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中是缺乏的,加之急死者,特別是機械性窒息死者的屍溫下降慢,可以促進自溶的發生,所以所有的急速死亡,包括急死、機械損傷性死亡、機械性窒息、非防腐毒物的中毒和電擊死者等,其組織自溶都很快。
下面這個對比是很能說明這個問題的,在季節等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勒死者的屍體,在其死後13個時進行剖驗,發現胰脾已高度自溶,而一例結核病人的屍體,經過24小時,胰腺結構仍然很清晰。
在法醫檢驗實踐中,由於屍體自溶與組織壞死有著共同的變化過程和相似的形態,因此,有時不好區別。
如果單就一個細胞來說確實無法區別這兩者,但是只要金面檢查、全面分析,正確區分它們也是不難的。
首先,可以從分布特點上區分,如果將要檢查部分固定起來,則固定部分的自溶是從中間開始的,未固定而又離體的部分的自治是從邊緣開始的,這是規律。生前形成的壞死,則沒有這種分布規律。
其次,可以從速度和程度上分。各處器官、內臟、組織、細胞的自溶速度和程度,如前所述,是有一定的順序的,而壞死則不具有這種順序性。
法醫在屍檢時,如果發現胰臟尚無明顯自溶、而心、腎、肝、腦等組織就有細胞核濃縮、碎裂或溶解,則首先應考慮生前形成的病變。以此類推。
第三,可以從形狀上分。自溶通常是瀰漫性的,而壞死則往往是局部性的。
第四,可以從病理變化上分。組織壞死的,在壞死灶周圍一般都有炎症反應,而自溶灶周圍則沒有這種病理變化。第五,可以從條件上分。自溶的發展一般都可以從當時的氣溫、死亡時間、死因等方面找到原因,而生前病變則常有臨床資料可供參考。
此外,有些臟器的自溶有其獨特性,如果不符合這些特性,則可以排除其是自溶。正確認識自溶這一屍體現象,對於法醫判斷死亡時間,確定死亡原因等具有重要意義。
但有時屍體的自溶也會給案件的偵破等帶來麻煩,因此法醫工作者有時也要採取措施防止自溶。在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是爭取早解剖、早取材、早固定。在固定中應當注意,所取組織的厚度不要超過0.6厘米。並且應當用定量的固定液。
此外,還可以採取冷藏和注射福馬林溶液的辦法防止自溶。

如何推斷死亡時間

A.如何根據屍斑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 屍斑改變
0.5--1h 屍斑呈局限性,境界清晰,在低體位出現,小斑點,淡紫色
2--3h 逐漸向周圍擴大,境界有點模糊,在屍體低下部都出現
4--5h 手指輕壓屍斑退色。翻動屍體,現有屍斑消失,屍體低下部出現新的屍斑,即
屍斑轉移
6--10h 手指強壓屍斑中等退色。翻動屍體,原有屍斑不再完全消失,屍體低下部出現
新的屍斑,切開屍斑皮膚血液流出,即兩側性屍斑
11--15h 手指強壓屍斑稍微退色。翻動屍體,原有屍斑不消失,新的屍斑也不易形成,
切開屍斑皮膚,從血管斷面緩慢流出血滴,並滲出淺黃色或紅色液體
>24h 屍斑完全固定,手壓不退色,切開屍斑皮膚無血液流出,皮下組織呈紫紅色
B.如何根據屍僵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 屍僵出現部位 說明
2--3h 下頜、項
5--6h 下頜、項、肩、肘 下肢弱
7--8h 下頜、項、肩、肘、股、膝 指、趾弱
10--12h 下頜、項、肩、肘、股、膝、手、指 足、趾弱
12--24h 下頜、項、肩、肘、股、膝、手、指、足、趾 全身最強
24--30h 開始緩解
30--40h 股、膝、足、趾 下頜、上肢弱
48h 下肢弱
>48h 全部緩解
C.如何根據角膜混濁程度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 角膜混濁程度
1--2h 濕潤,瞳孔透明
3--4h 濕潤,瞳孔開始發白
5--8h 開始乾燥,瞳孔透明度逐漸喪失
9--11h 微混濁
12--23h 混濁增強,瞳孔尚能透視
24--30h 中等程度到顯著混濁
>48h 完全混濁,瞳孔不能看見
D.死亡時間與環境溫度、屍冷(℃)的關係
環境溫度(℃)
死亡時間 3--5 6--8 9--11 12--14 15--17 18--20 21--23 24--26 >27
1--2h 30 31 31 32 33 34 34 35 36
3--4h 28 29 30 31 33 34 34 35 35
5--6h 27 28 29 30 31 31 32 33 34
7--8h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9--11h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12--15h 23 24 25 26 27 28 29 31 32
16--20h 20 21 22 24 25 26 27 29 30
21--24h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0h 13 14 16 18 21 22 24 27 29
40h 10 12 14 16 19 21 23 26 28
48h 7 10 12 14 18 20 22 25 27
註:1、注意屍體肥瘦、衣著厚薄的影響。
2、注意死因的影響。如腦挫傷、腦內出血、熱射病、白血病、肺炎、傷寒、農藥中毒的影響。
3、溫度計插入直腸內3min後觀察。
4、室溫測量應在屍體同高度測量;水中屍體測水溫;臥室被內屍體測臥具內溫度。

法醫學基本術語

拖擦傷:(dragging injury):指人體被行駛的車輛掛住在地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損傷。多表現為軀體一側大面積、有方向性的擦傷和(或)挫傷。損傷表面常見路面的泥沙附著。
揮鞭樣損傷:(whiplash injury):多見於高速行駛車輛因突然剎車,或撞擊到相對靜止的車輛尾部使其突然減速,車上的乘客因慣性作用,頭部在很短的時間內過屈和過伸,是頸椎和頸髓及腦組織遭受牽拉、扭轉斷離及壓迫發生的損傷,造成頸椎半脫位,頸髓受壓或挫傷。常見第1~2、5~6頸椎骨折或脫位,以及其內的頸髓損傷和鄰近軟組織的挫傷出血。
高墜創:(injury due to fall from height):因人體由高處墜落碰到地面造成的損傷。又叫墜落傷,外輕內重,廣泛而嚴重,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除著力處,遠離部位損傷可更嚴重,各種損傷並存,可發生多處骨折,其骨折線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對沖性顱底骨折(contre coup fracture of base of skull):外力作用於顱骨時,力傳導到遠離著力點的部位,在顱底骨較薄弱處造成骨折,如打擊頭頂部造成顱底薄弱處骨折。
瀰漫性軸索損傷:(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又稱瀰漫性白質損傷。指頭部受到頓器暴力作用後發生的,主要瀰漫分布於腦白質、以軸索損傷為主要改變的一種原發性腦實質的損傷。其特點為①廣泛性白質變性,小灶性出血,②神經軸索回縮球,小膠質細胞簇出現,③常與其他顱腦損傷合併,死亡率高。
腦挫傷:(cerebral contusion):一種常見的原發性腦損傷,只由於外力作用形成的軟腦膜完整而腦皮質淺層的出血和(或)挫碎。主要因腦組織在外力作用後在顱內作直線加速或減速運動,或旋轉運動,腦表面與顱骨內面或顱底碰撞、摩擦而形成。
衝擊傷:(coup injury):指緊靠頭部受打擊或碰撞部位以下的腦皮質發生的挫傷。多見於頭部加速運動時,或頭部處於靜止狀態受鈍物打擊或碰撞時。腦對沖傷:頭部受外力作用時,著力點的對側部位的腦組織發生損傷,稱為對沖性腦挫傷。對沖傷多見於跌倒時頭顱撞擊外界物體而形成,少見於致傷者在受打擊時形成。
對沖傷:(contre-coup injury):指沿頭部被打擊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對側的腦皮質發生的挫傷。如枕部受打擊或碰撞,額極和顳極腦皮質發生的挫傷。一般見於運動中的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後突然做直線減速運動時。此類在現實中最多見。
腦震盪(cerebral concussion):外力使頭部受傷後,即刻引起腦功能障礙,而無明顯的器質性改變。輕者表現為短暫的昏迷,重者伴有記憶力障礙,多可吱吱能夠恢復,有些可發生後遺症。可伴發或不伴發顱骨骨折。神經系統檢查無發現,有逆行性遺忘。
絕對致命傷(absolutely fatal injury):根據當前的醫學水平,在任何條件下,對任何人多足以直接致死的難以搶救復甦的的損傷稱絕對致命傷。屬根本死因,也是直接死因。如頭顱粉碎性損傷,切斷頸部大血管等。
條件致命傷(conditional fatal injury):指在某種不利條件下,損傷或其合併症才能導致死亡的稱條件致命傷。分為個體條件致命傷和偶然條件致命傷。
陽性生活反應(positive vital reaction):活體對損傷的反應在機體全身和局部表現出的可觀測的組織反應。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死如何實現,可由他人施加或由自己施加暴力,或因某種意外事故造成。分為自殺、他殺、意外。
窒息(asphyxia):人體的呼吸過程由於某種原因受阻或異常,外呼吸、內呼吸、血液的運輸這三個環節任何一個過程發生障礙,所產生的全身各器官組織缺氧,二氧化碳瀦留而引起的組織細胞代謝障礙、功能紊亂和形態結構損傷的病理狀態稱為窒息。
機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由機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礙,如壓迫頸部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礙了呼吸而發生的窒息其主要阻礙外呼吸。肋間肌及膈肌運動受阻等也可引起窒息。
Tardieu氏斑(Tardieu spots):機械性窒息屍體的內臟和黏膜下可見淤點樣出,稱之Tardieu氏斑。機械性窒息死者除在眼球瞼結膜及頸部受壓部位以上的皮膚出現瘀點性出血外,在肺表面,包括肺葉間漿膜下、心膈面及主動脈起始部外膜下、甲狀腺、頜下腺、睪丸和嬰兒胸腺被膜下以及腦蛛網膜等處,口腔、咽喉、氣管、胃腸、腎盂、膀胱、子宮外口等處的黏膜均可見出血點,此種現象稱為Tardieu斑。為機械性窒息屍體的內部徵象。
縊死(hanging):俗稱吊死。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的體重,使環繞頸項部的繩索或其他類似物壓迫頸項部而引起的死亡稱為縊死。三要素:條索狀物件,套壓在頸項部,自身體重下墜。
縊溝(furrow or groove)是縊吊時繩索壓迫頸部皮膚所形成的溝狀痕跡。它反映了繩索的性質、繩套、繩結、著力點和縊型等問題。
羊皮紙樣變(parchment):粗燥質硬的縊繩,可摩擦頸部皮膚出現不同程度的表皮剝脫和出血,後逐漸乾燥,顏色變為褐色
勒死(strangulation):又稱絞死。指以繩索類似物纏繞頸項部,藉助死者自身重力或他人或以外的機械力量,使繩索類似物勒緊並壓迫頸項部而導致的窒息性死亡。
扼死(manual strangulation):指用單手或雙手扼壓頸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叫掐死。有時也可見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壓迫頸部所致的扼死。扼死幾乎均為他殺。
扼痕(throttling mark)其主要是由於指肚及手指末端的指甲卡壓皮膚所致--因此具有圓形或橢圓形及新月形、短線型擦挫傷的特點。
捂死(smothering):又叫閉塞口鼻所致窒息死亡。指以手或其他柔軟物體同時壓閉口鼻孔,妨礙呼吸運動,影響氣體交換,導致意識迅速喪失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屬於典型的單純性缺氧窒息死。
哽死(choking):由於異物阻塞呼吸道,妨礙呼吸交換,而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也稱噎死。指由於異物從內部堵塞上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
溺死(drowning):俗稱淹死。指因大量液體進入呼吸道,影響氣體交換而引起的死亡。
浸沒死(death due to submersion or immersion): 乾性溺死(dry drowning):為非典型溺死。溺水者為落水後死亡,但屍檢未見呼吸道和肺泡中有較多溺液。死亡機制可能為落水後因冷水進入呼吸道刺激聲門引起反射性痙攣,發生急性窒息;或因冷水刺激皮膚、咽喉部及氣管黏膜,引起反射性迷走神經抑制作用,導致心跳驟停或發生原發性休克而死亡。
蕈樣泡沫(mushroom-like froth):溺液刺激呼吸道,粘液分泌增加,同時劇烈的呼吸運動,使肺水腫時的溺液、呼吸道黏膜分泌的粘液及空氣互相混合攪拌形成口鼻部泡沫性液體。多為細小均勻的白色泡沫,因富含粘液而較為穩定,不易破滅,附著在口鼻孔及其周圍。有時呈蘑菇狀,稱之為蕈狀泡沫。為一種生活反應,對確認是否為溺死具有一定的意義。
水性肺氣腫(aqueous emphysema)溺水者強烈的死前呼吸運動,導致溺液、粘液、空氣三者在氣道內混合成為泡沫,而吸氣力量大於呼氣力量,使泡沫樣溺液被吸入肺泡而不易呼出,導致大量溺液儲集於肺中,導致水性肺氣腫。兩肺體積膨大,充滿胸腔,可見肋骨的壓痕,邊緣鈍圓。觸之有揉面感,指壓有凹痕,重量增加。切開肺可見大量泡沫狀溺液流出。是溺死的重要徵象之一。
Paltauf斑:(Paltauf spots):溺死者發生水性肺氣腫,兩肺可見散在淡紅色出血斑,多見於肺葉之間及肺下葉,系因肺泡壁破裂出血並溶血所致,稱之為溺死斑,或Paltauf斑。
硅藻檢驗:溺液中的小生物(硅藻、水藻以及其他單細胞或多細胞生物),經肺循環轉入左心,隨體循環分布全身,因此在心、肺、肝、脾、腎、骨髓、牙髓均能發現浮游生物。因此在內臟器官查見硅藻,對溺死有重要價值。
體位性窒息(death from positional asphyxia):指因身體長時間限制在某種異常體位,使呼吸運動和靜脈回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應排除損傷、電擊、中毒、猝死、疾病等其他可能的死因。
性窒息(sexual asphyxia):指性心理和性行為變態者在隱蔽處以某種方式使自己產生一定程度的缺氧窒息狀態,體驗某種性快感而進行的一種變態的性活動。有時由於所用產生窒息的措施過度或自我解救的措施失誤,而意外地窒息死亡。
燒傷(burn):由火焰、高溫固體和強輻射熱引起的損傷稱之為燒傷。或稱熱力損傷(thermal injury),是指因熾熱的流體(燙傷,scalds)、固體(接觸燒傷)或火焰(火焰燒傷)而引起的組織細胞部分或全部毀損性損傷。
燙傷(scald):由高溫液體(eg,沸水、熱油)或高溫蒸氣等所致損傷稱為燙傷。
外眼角皺褶:因火災燒死者常反射性緊閉雙目,因而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煙霧燻黑的形似蒼白色“鵝爪狀”改變,稱為外眼角皺褶。
斗拳姿勢(pungilistic attitude):全身被炭化時,骨骼肌遇高熱而凝固收縮,稱熱強直。由於屈肌強於伸肌,四肢關節常成屈曲狀,類似拳擊手比賽中的防守狀態故稱為斗拳姿勢。
假裂創(false spilt):高溫作用下的皮膚組織,水分蒸發,乾燥變脆,發生順皮紋的破裂,形成梭形創口,形態上類似於切創。
熱作用呼吸道綜合徵:為燒傷屍體內部徵象之一。呼吸道損傷所致的急性喉水腫、急性壞死性咽炎、急性喉氣管支氣管炎和支氣管周圍炎等,統稱為熱作用呼吸道綜合徵。是生前燒死的確切證據。
硬腦膜外熱血腫(extradural heat hematoma) 頭部受火焰高溫作用,腦及腦膜受熱、凝固、收縮,與顱骨內板分離,形成間隙,由於硬腦膜血管及顱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於該間隙中形成血腫,即硬腦膜外熱血腫。注意與外傷性硬腦膜外血腫相區別。
凍傷(frostbite):人體局部組織因低溫導致一系列的病理改變。低溫所致體表局部損傷。較長時間暴露於溫度較低的環境中,人體產熱中樞調節功能喪失,嚴重影響物質代謝與生理功能等引起的死亡稱為凍死。
反常脫衣現象(paradoxical undressing):凍死屍體表征之一。凍死者死前反而脫去衣服、鞋襪,全身裸露,或將衣服翻起,暴露胸腹部,或僅穿內衣褲,稱為反常脫衣現象。可能原因為體溫調節中樞麻痹,有幻覺熱感即“反常熱感覺”。注意與搶劫或強姦殺人案相鑑別。
維斯涅夫斯基斑:凍死者胃黏膜糜爛,其下有瀰漫性斑點狀出血,沿血管排列,呈暗紅、紅褐或深褐色。這種為黏膜下出血斑稱為維斯涅夫斯基斑。是凍死屍體有價值的徵象。由於低溫下腹腔神經使胃腸血管痙攣、擴張、通透性改變,毛細血管應激性出血。
電擊傷(electrical injury):人體與電流接觸引起的損傷。電流通過人體所引起的皮膚及其他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功能障礙。
電流斑(electric mark):又稱電流印記,是電流作用於局部接觸皮膚,由於電流的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皮膚損傷。一般見於電流入口,有時也可見於電流出口。形成機理是皮膚的高電阻性,電流在穿透皮膚通過人體產生高熱及電解作用所致。電流斑常為1~2個,也可多個。多發生在電極接觸面較小的情況下。典型的電流斑為圓形或橢圓形,灰白或灰黃色,質堅硬,口小底大,中央凹陷,形似前火山口狀。外周可有充血環,與周圍組織分界清晰。有的電流斑周圍可見水泡形成,易破裂,以致表皮鬆解、起皺或呈片狀剝離。又稱電流印記,系電流入口,其形成是由於帶電導體與皮膚接觸,電流通過完整皮膚時,在接觸處產生的焦耳熱及電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種特殊皮膚損傷。
流水樣結構/核流(streaming of nuclear):在光鏡下,電擊傷病變中心上皮基底層細胞核縱向伸長,或扭曲變形,染色較深,排列緊密,呈柵狀排列,或伸長似釘插入真皮中。細胞長軸與電流方向一致,乃由於電流的極性作用所致。稱之為流水樣結構或稱核流。
皮膚金屬化(electric metalization of skin)或稱金屬異物沉積,系因電極金屬在高溫下熔化、氣化和揮發沉積於皮膚表面及深部皮下組織而形成。是證明電擊傷和電流入口較特殊的徵象。
電燒傷(electric burn) 接觸性電燒傷、電火花燒傷、觸電後易燃物燃燒造成的火焰燒傷。多發生在接觸高壓電時。皮膚與高壓電源之間可形成電弧或產生火花,加上衣服燎燃的火焰燒傷同時起作用,溫度可達3000~7000℃。電燒傷致使電流斑呈黃色或黃褐色。
電擊紋:高壓電擊時,由於皮下血管擴張、麻痹、充血或出血,有的皮膚表面可出現樹枝狀花紋,稱電擊紋。
骨珍珠(ossous pearls):高壓電擊時,骨因遭受電流熱效應而發生壞死,膠原破壞和無機物熔化。熔化的特殊產物即所謂骨珍珠。其形態如珍珠,灰白色,內有空腔,躲在受損骨的表面。
雷電擊紋(lightning mark):遭雷電擊者的皮膚上可遺留下紅色或薔薇色樹枝狀或燕尾服狀斑紋,稱雷電擊紋。是雷擊死的特徵性變化。此乃局部輕度皮膚燒傷及皮下血管極度擴張所致,可伴有血液滲出。雷電擊紋由不同寬度的紅線組成,多位於頸胸部,也可位於肩或脅腹側或大腿部。褪色或消失迅速。
雷擊綜合徵(lightening syndrome):如果受害人不即刻死於雷擊,可能會產生雷擊綜合徵。表現為意識喪失、外周或腦神經功能暫時障礙、閃電性麻痹、傳導性耳聾及皮膚燒傷等。
猝死(sudden death / 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而發生的急驟死亡。由於機體潛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礙導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其特點有三,①死亡急驟,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即時死(instantaneous death):症狀發作後1分鐘之內發生的死亡。
孤立性心肌炎:又稱Fiedler氏心肌炎。是一類原因不眠,限於心肌的炎症性病變。多見於20~50歲的中青年。本病潛在進行,突發心源性休克或阿-斯綜合徵而猝死。
脂肪心(fatty heart):系指心外膜下過多脂肪沉積,並向心肌內浸潤,逐漸取代心肌纖維,故又稱心肌脂肪浸潤。
青壯年猝死綜合徵(sudden manhood death syndrome,SMDS):是一種多見於青壯年,至今原因不明的猝死。其特點為,①死亡多在睡眠或安靜休息時突然發生,②死者絕大多數為20~49歲的青壯年,③絕大多數為男性④死者生前平素健康,發育營養良好,死前多無明顯誘因⑤死亡迅速,多為即時死,死前多有呻吟、尖叫或抽搐⑥完整的屍檢和輔檢查不出足以說明死因的器質性疾病,也無中毒或暴力死亡原因。
抑制死(death from inhibition):指身體的敏感部位受到對一般人微不足道的刺激或遭受極度精神刺激後,迅即發生的心血管活動抑制死亡,曾稱為生理性死亡,神經原性休克等。
嬰兒猝死綜合徵(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是一種多見於一歲以內嬰兒、意外急死,經詳細屍檢未能找到適當死因的猝死。特點為①死者絕大多數為一歲以內的嬰兒90%為6個月內,7天-2歲②多為睡眠或安靜狀態下死亡,故又稱為“搖籃死”或“睡床死”③平素看起來發育正常和健康,發育良好,無前驅症狀④死亡過程迅速⑤時間常無特殊改變,僅見內臟淤血,肺被膜及心外膜點狀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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