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調整職能

法調整職能,是指法對社會關係的形成、變更的指導和組織作用。目的是使社會關係處於一定的組織狀態,以滿足統治階級的利益要求。是法的專門職能之一。分為靜態調整職能和動態調整職能兩類靜態調整職能,是法反映和確認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關係,使這些社會關係系統化、定型化的作用。

如法律上的所有權制度、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義務的制度等,體現了法的靜態調整職能。法的動態調整職能,是法反映社會關係的運動,對社會關係的運動所起的組織作用。如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各種制度、民法中的債權制度等,體現了這種職能。法的靜態調整職能和動態調整是緊密聯繫的,共同起著組織社會關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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