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稱因論

法稱因論是因明用語,由法稱(印度因明集大成者)在陳那因明學基礎上發展形成,屬於邏輯學術語範疇。其在量論領域特別是佛教因明中推動了陳那理論的顯著發展,主要研究正因分類及推理規則,將具備三相的正因劃分為立物因與否定因兩類。

立物因分為自性因與果性因:自性因指因法自身具有所立宗屬性(如“沉香樹”證“樹”),果性因通過結果推導原因(如“煙”證“火”)。

法稱在《正理滴論》中確立因論體系,對喻支改造、同異品界說等均有推進。該理論成為因類劃分的基本框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稱因論
  • 所屬學科:邏輯學
自性因是指因法本身具有所立宗法的屬性,如說“此是樹木,是沉香樹故”,沉香樹本身是樹,所以可以證成宗法。所謂果性因,如說“此處有火,以有煙故”,煙就是火的果因,沒有火,煙就一定是“無則不生”。法稱亦稱否定因為“不可得因”,就陳那唯識論觀點看來。“唯識無境”,故識之緣境亦無所謂可得不可得,而法稱主張外境實有,那么識之緣境當然就有一個可得或不可得之區分。這裡的“不可得”又不是簡單的未緣到,而是指當一切感知的條件都已具備,但卻沒有緣到,故可以肯定“彼物為定無”,由此而進行否定性推理。後藏傳佛教在講因明時均是以法稱關於正因的種類來進行因的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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