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連續性

法的連續性:①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時,要考慮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新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法律效力上應與原來的法律、法規保持連續貫通。一般說在沒有新的法規出現以前,不得隨意終止原有法規的效力。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在未經修改、廢止或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前,不應因主管人員的變化而變化,也不因領導人的注意力轉移而轉移。②新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與原有同類法律、法規之間在內容上應保持一定程度的承繼和銜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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