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發源。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法的起源問題,存在過神創說、暴力說、契約說、發展說等。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起源
  • 外文名origin of law 
  • 意思:法的起始和發源
  • 又稱:法的起源與發展
各種學說,產生背景,產生規律,

各種學說

從古到今,許多思想家、法學家對法的起源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關於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主要有:
(1) 神創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類力量的創造物,各種各樣的神為人類創造法。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於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恆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 暴力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暴力鬥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中國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就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鬥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衝突的規則。
(3) 契約說〔古典自然法學者〕:人類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於自然狀態,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們相互間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讓與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最初的契約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 發展說:具體包括兩種:
① 人的能力發展說: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發明等,財富有了增加,社會關係開始複雜,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 合理管理說〔法社會學者〕: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說,如美國當代法的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① 生產力的發展、② 社會經濟的發展、③ 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 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存在內在的一致和對應的關係,如神創說就與法的本質的神意論觀點一致,是神學法學的主要內容;契約說則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與法的本質的理性論觀點緊密聯繫。

產生背景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恆存在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 ① 生產力的發展、② 社會經濟的發展、③ 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 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一)根源·法產生的根源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有了剩餘,出現了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原始社會的氏族聯盟和氏族習慣就逐漸被國家和法所代替。法的產生有著經濟的、階級的、社會的根源,同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社會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具體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係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體以前,生產資料是公有的,產品實行平均分配,個人與集體渾然一體。利益基本一致使他們只需依靠傳統習慣就可以把經濟關係調整好了。
在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發生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出現了產品的交換,逐漸促進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發展,進而使得財富向少數人的積累,公有制因此逐漸地解體了。
後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時期,隨著公有制的解體,私有制的產生,出現了各種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這些所有制的背後,存在著各種不同利益的集團,其中在對抗性的所有制經濟關係中,還存在著兩個對抗性的社會利益集團——奴隸主階級和奴隸。各個不同利益的社會集團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著保護一種所有制和反對另一種所有制的鬥爭,這就使社會的經濟秩序陷入混亂之中。如何才能調整這些經濟關係呢?如何才能迫使廣大勞動者——奴隸服從當時奴隸主所有制的勞動條件進行生產呢?靠原來的習慣顯然是不行了。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社會各集團在毫無限制的衝突和爭奪中同歸於盡,於是就根據本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一些特殊的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來維持社會秩序,以保護奴隸制經濟的發展,限制甚至消滅那些不利於奴隸制發展的經濟,這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就是法。可見,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係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係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們的關係是平等、互助的關係,那時的習慣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體成員利益的,人們能自覺遵守。後來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時期,隨著公社制度的解體,私有制和階級開始產生。私有制的發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勞動者為其創造剩餘產品,戰俘不再被殺死而是作為奴隸保留下來,奴隸制開始萌芽了,隨著個體勞動發展成為普遍現象,產生了個體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繼承制,社會逐漸向兩極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領通過剝削和掠奪而成為貴族和奴隸主,而廣大自由民由於貨幣、高利貸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的開始出現而淪為債務人,進而淪為奴隸,社會逐漸分裂為奴隸主與奴隸、貴族與平民、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他們由於根本利益衝突而進行著不可調和的鬥爭。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習慣已不能調整他們之間的矛盾和關係了,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它的統治地位,除了組織國家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外,還把它的階級意志制定為法,把被統治階級的活動約束在一定範圍內,並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以及統治者與同盟者的關係。顯然,這種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特殊社會規範,沒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階級的形成需要有表現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來調整新的社會關係,需要一種特殊公共權力來確定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於是法就應運而生了。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範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衝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要,國家和法這一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範就出現了。
(二)標誌·法產生的主要標誌
① 特殊公共權力系統即國家的產生、② 權利和義務觀念的形成與③ 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是法產生的三個主要標誌。
1.特殊公共權力系統即國家的產生。國家的產生徹底改變了社會規範的特徵。在原始社會,社會規範即習慣是人們在共同生產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憑藉氏族成員內心的信念、自幼養成的行為慣性以及氏族首領的威信來保證實施的,其作用的範圍限於本氏族,而現在社會規範中的法則是國家這種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特殊公共權力系統認可、制定、實行並用強制力保證實現的,法的適用範圍則依國家權力所及的地域來界定。
2.權利和義務觀念的形成。原始社會的習慣是從維護氏族生存的共同需要中形成的、世代沿襲並變成人們內在需要的行為模式。依習慣行事,是無所謂權利和義務的。
現在,社會成員之間卻形成了權利和義務觀念,出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分離。這種分離,
首先表現為在財產歸屬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類的區別;其次,在利益(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分配上出現了不平等,即出現了特權;再次,在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上出現了明顯的差別,有的人(貴族和富人)僅享受權利,而大多數人僅承擔義務。
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在原始社會,氏族內部圍繞著生產、分配、婚姻的糾紛或爭執,一般情況下由氏族成員即當事人自己自行解決,氏族之問的爭端和衝突如邊界爭執、人身傷害、財產搶奪,則往往通過戰爭來解決。
在法產生之後,一切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的嚴重衝突而要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由此出現了司法活動和不斷專門化的司法機關。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標誌著公力救濟代替了私力救濟,文明的訴訟程式取代了野蠻的暴力復仇,使得人們之間發生的爭端可以通過非暴力方式解決,從而避免或極大地減少了給人類造成巨大災難的惡性循環的暴力復仇現象,社會的發展建立在理性基礎上。
(三)區別·法與原始社會規範的區別
法與原始社會規範都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兩者有著許多共同點:
① 兩者都屬於社會規範,是調整一定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② 都要求人們普遍遵守,並且有一定約束力;
③ 都根源於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各自的經濟基礎所決定;
但兩者又有根本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產生方式、反映利益、保證措施、適用範圍】
1.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原始社會規範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過程中自發形成的。
2.兩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會規範反映原始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和意志。
3.兩者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始社會規範是依靠社會輿論的力量、傳統力量和氏族部落領袖的威信保證實施的。
4.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法適用於國家主權所及的地域內的所有居民;原始社會規範只適用於同血緣的本氏族部落成員。

產生規律

法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社會歷史過程,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範性調整、一般規範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範性調整、一般規範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初期的社會調整往往是個別調整,即針對具體人、具體行為所進行的只適用一次的調整。當某些社會關係發展為經常性、較穩定的現象時,人們為提高效率、節約成本而為這一類社會關係提供行為模式,於是個別調整便發展為規範性調整,即統一的、反覆適用的調整。以後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形成兩個利益對立的階級,統治階級需要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來維護其利益,迫使社會成員按照統治階級意志行事,於是法的調整從一般的規範性調整中分離出來,法的調整逐漸成為社會關係的主要調整方式。法的調整的主體是政治社會中最具權威的組織——國家,國家創製法並保證法的實施。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規範主要是習慣,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形成,習慣打上了階級的烙印,具有了階級性,逐漸轉變為習慣法。統治階級有選擇地利用原有的習慣,由國家加以確認,使之成為對本階級有利的社會規範,而賦予法的效力,從而形成最早的習慣法。隨著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和社會文明的發展,國家機關根據一定的程式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範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現出來,逐漸產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習慣法的整理和記載,還有個別立法檔案和最主要的判決的記載。以後,國家適應社會需要主動地制定新的法律規範,制定法成為法的主要淵源。因此,法的產生過程,是一個由簡單到複雜、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發形成到自覺形成的長期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融道德、宗教等社會規範於一體,國家產生之初的習慣法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等沒有明顯的界限,三者相互滲透、渾然一體。隨著社會的進化、法的發展成熟,法與道德、宗教規範開始分化,法在調整方式、手段、範圍等方面自成一體、相對獨立,在社會調整體系中占有獨特的地位,發揮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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