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公正性

法的公正性,法所具有的體現一定的平等、公平和正義觀的屬性。公正或正義從來都是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從詞源上講,“法”這個字本來就有公正的意思,“法”應是評斷公正與不公正的標準。然而世界上從來沒有永恆的公正或正義。在階級社會裡,不同的階級,階層和集團對公正或正義有不同的理解,絕不是完全一樣的。剝削階級法學家從歷史唯心主義觀點出發,大多把公正(正義)視作法的基礎,認為法不能脫離公正(正義)。但對公正有不同的解釋。如自然法學派把正義歸結為人的理性,其內容包括個人自由、平等、人權等,合乎人的理性即為正義;分析法學派認為合法就是正義,不論法律本身是好是壞;神學法學派則認為符合神意就是正義;社會法學派則強調正義應包括所謂“社會公共利益”,等等。上述種種正義的說法都是適應不同歷史時期統治階級的利益而提出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對法是否符合正義應以歷史唯物主義觀點進行階級的、歷史的分析。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正義觀,只有弄清合乎哪個階級的正義,才能正確認識法的公正性。法作為被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它所體現和維護的正義,只能是統治階級認為的正義,實際上也就是使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經濟關係神聖化的正義,是與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經濟關係發展的客觀的要求相符合的正義。可見,法的公正性和法的階級性是不矛盾的。對剝削階級法也要作歷史的分析。在其上升時期,它通常表現為破壞舊秩序,建立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新秩序,客觀上也符合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因而往往有更多的公正性。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剝削制度成為生產力發展的嚴重障礙,其法律便逐漸走向反面而更加顯現其非正義性。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公正觀的體現,社會主義法要為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服務,它的公正性和科學性(符合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從根本上說是統一的。法的公正性要求立法者制定不倚,平等地對待有爭議的各方,平等和公平地適用法律。仲裁人的偏祖,將構成撤銷其裁決的正當理由。現代國家把審判權委託給經過挑選的,有知識、有經驗、專門從事裁判爭議問題的人(即法官)來行使,法官根據經驗和所受的訓練,能盡力發現和適用適合一定時代和階級公正觀的一般規則。並且對這種裁判允許抗訴、進行公開評論和實施專門的監督。這些措施,加上民主科學的立法程式,都有助於保證法的公正性,而法的公正性是法之所以為法、而不單純是國家權力的命令的法的重要的、內在的素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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