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兩因素說

法律規範兩因素說,是指法律規範由假定、處理或假定、制裁二因素構成的學說。關於法律規範的結構由哪些因素構成的學說之一。有的學者認為,憲法的規範只有假定和處理,沒有制裁;刑法的規範只有假定和制裁,沒有處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二因素構成的。

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么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么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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