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待遇制度

法律職業待遇制度是指在法官待遇方面的規定。為了達到穩定法官職業的目的,一些國家實行終身制和高薪制。法官的任期制度有終身制和任期制兩種。所謂終身制是指法官一經任命即為終身職務,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將其免職。所謂任期制是指法官任職有一定的期限。

世界大多數國家實行法官終身制,如英、法、德、荷、意、比、加等國。高薪制也是法官職業穩定的重要措施,一般都有專門的工資系列,工資標準較普通公務員優厚。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長的薪俸與內閣總理、兩院議長相等,大法官的工資額與內閣部長相等;英國大法官年俸與首相相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是115000美元,與副總統同級,地區法院法官為90000美元。一些國家除給予法官較高的工資外,還在住宅汽車、傭人、警衛等方面提供優厚待遇。一些國家規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減少其報酬,法官在退休以後還享受豐厚的退休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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