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統的整合功能

法律系統的整合功能,法律系統的基本功能之一。實質是保存和鞏固一定的社會關係,穩定和發展具體社會集團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作用,促進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的形成和鞏固。表現為將所有法律制度組成一個有機整體和將該社會的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組合為一個整體。具體地說,在認識論方面,把法律現象作為一個綜合體、一個系統來研究,目的在於揭示那些使法律現象成為系統並且構成法律現象的整合屬性和規律性的因素,還要研究法律系統的多層次的子系統之間關係結構的整合性能;在意識形態方面,法律系統力圖形成和發展人們的政治意識和法律意識,形成和發展人們在法律領域內活動的,為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統一思想基礎,從而為人們提供統一的法律價值觀,把各社會集團和階級統一起來,使之自覺在一定的秩序範圍內活動;在社會方面,法律系統通過固有的相互作用把規範性前提同法律角色的各種活動組合在一起,形成個人、集體同社會的穩定聯繫,加強法律制度和設施對社會實踐各方面的影響。社會主義法律系統的整合功能的特點還在於,以立法形式規定社會發展的目標和基本方向;法律政策和法律實踐促進了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統一,社會利用法律系統發展社會主義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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