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穩定和法律的進步

法律的穩定和法律的進步,美國社會學法學中“穩健派”代表B.卡多佐在《司法過程的性質》著作里,雖然強有力地批判概念法學,但也不贊成把法律當成一堆偶然的司法判決的產物這種法官法學傾向。他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自身的內聚力。在卡多佐看來,由於有公認的等同標準和客觀價值模式的存在,決定了法律也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統一性和連續性。所以,他堅持要維護法律的“穩定”和法律的“進步”之間的平衡,維護法律的客觀標準和法官主觀判決之間的平衡。卡多佐這一觀點來自孔德實證主義社會學關於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進步”之間平衡的學說,沒有多少獨創性。但他反對極端的法官法學傾向,則有可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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