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權威性資料

法律的權威性資料,是R.龐德法律概念的一部分,即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

法律的權威性資料包括三種成份:權威性律令、法律的技術成份和法律的理想成份。(1)權威性律令,由規則、原則、確定概念的律令和建立標準的律令構成。(2)法律的技術成份,指發展和適用法律的技術。它是權威性的,並構成了普通法系與民法法系差異的基礎。在普通法系裡,制定法僅為案件的審理提供有關規則,並沒有提供進行類推推理的基礎,因而在適用法律時還必須依靠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藝術、法院判例;而在民法法系裡,法官可以通過對制定法的類推推理來運用法律和處理案件。(3)法律的理想成份,指公認的、權威性的法律理想。它反映一定時間、地點、條件下的社會秩序的理想圖畫、反映法律秩序和社會控制目的的法律傳統,以及理解和適用律令的背景。這一成份在新案件中有決定性意義。龐德指出,從公元前6世紀以來,人們就一直在爭論什麼是法律的問題,爭論的焦點往往就集中在法律的權威性資料上。各個學派有各自的法律概念。分析法學派講的法律,主要指權威性律令中的立法因素;哲理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僅注重法律中的理想成份;歷史法學派又忽視權威性律令中的立法因素。他們都失之片面,都有待於進一步地發展與補充。法律的權威性資料的觀點是當代綜合法學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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