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性著作

權威性著作,具有一定權威、可以在訴訟中加以引用的私人法律著作。這類著作可以是對某些法律問題的專門著述,也可以是評論性作品。在西方,賦予私人著作以法律效力的實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當時帝國皇帝規定巴比尼安、保羅、蓋尤士、烏爾比安和莫德斯圖努等法學家的著述具有法律效力。到近代,法典編纂之前,一些學者的著作彌補了沒有法典給司法實踐帶來的不便;編纂後,學者們對法典的注釋著作也常為法官和律師所引用。權威性著作作為法律淵源受到尊重是歐洲大陸法系的傳統之一。在英國,格蘭維爾、布萊克頓、柯克、布萊克斯通等人的著作在其時代都是權威性著作,在後世也受到尊重。在美國,布萊克斯通、肯特、斯多利等人的著作具有權威性。由美國法律協會組織全國權威學者編寫的《美國法律重述》被公認是當今最具有價值的著作。不過,一般認為,在英美法系私人著作的權威不及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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