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利受損害標準

法律權利受損害標準,是指公民尋求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査,必須證明他的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到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指憲法、國會制定法以及普通法承認的利益。該標準是民法中原告資格概念在行政法中的套用,使許多非法的行政行為逃避審査而損害公共利益。1940年聯邦通訊委員會訴桑德斯兄弟電台案件中法院承認受到損害的人的請求資格,打破了這一標準。

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權利,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一切法律權利都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享有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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